荔园在线

荔园之美,在春之萌芽,在夏之绽放,在秋之收获,在冬之沉淀

[回到开始] [上一篇][下一篇]


发信人: quakefans (王伟是我偶像), 信区: CL
标  题: 刑事证据的合法性审查
发信站: 荔园晨风BBS站 (Wed Apr 18 09:23:48 2001), 转信


------------------------------------------------------------------------
--------

司法实践中,有的司法人员重实体、轻程序的现象还很严重,对刑事证据的收集和
认定仍满足于对真实性与关联性的审查,忽视对证据的合法性审查。在此,笔者就
刑事证据审查问题谈一点粗浅的看法。

  一、审查刑事证据合法性与审查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同等重要

  一般来说,刑事证据具有三个基本特征即三要素:一是客观性(也称真实性)
;二是相关性(也称关联性);三是法律性(也称合法性)。从刑事证据的三要素
可以发现,任何一个刑事证据都是真实的证据内容与合法的证据形式的统一。刑事
证据的内容就是与案件有联系,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那些事实;而证据形式必
须是符合法定来源和法定程序,才可称之为合法。因此,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和审
判人员在刑事诉讼活动的范围内,严格依照法定的程序以合法的手段和方法收集证
据材料,并对该证据材料严格依照法定的程序进行审查,使其具有法定的诉讼形式
,并经庭审质证认证,方可作为定案的证据。

  二、刑事证据审查中常见的不合法证据表现形式

  (一)讯问犯罪嫌疑人,采取超时审讯(超过十二小时),所获取的口供有刑
讯逼供之嫌。询问证人通过连续传唤,变相限制其人身自由,并采取引诱、欺骗的
非法手段获取证词。

  (二)询问证人、被害人时,多个证人或被害人同时进行;有时由一名侦查人
员自问自记;询问、讯问笔录项目填写不全;有些询问、讯问笔录,因程序违法,
记载不全,虽具有其真实性,但当庭质证时,当事人提出异议,就无法认证。

  (三)收集物证特别是收集作案工具时,没有见证人在场;不当面封存;收集
物证的扣押物品清单填写不全,不要求见证人、持有人签字。庭审质证中一旦被告
人否认,公诉人应无以应答。

  (四)书证收集不及时封存和妥善保管,对容易消失的书证提取时不及时制作
复制件,或制作复制件或复印件时,不注明制作人、复印件、复制作的来源及证明
内容,并请提供证人签名或盖章,造成书证失去证据效力。

  (五)剥夺当事人的知情权。作为证据使用的鉴定结论,侦查人员未及时告当
事人,庭审中被告人、受害人提出并要求重新鉴定时,因原物消失无法进行。

  三、对不合法证据审查认证时应持的态度

  上述列举的不合法证据,从违法程序来分,可以分为三类:

  (一)刑事诉讼法与司法解释明文规定不予认定的不合法证据。

  (二)收集证据符合程序、手段、方法要求,但明显有瑕疵的不合法证据材料


  (三)刑事诉讼法与司法解释有程序、手段、方法要求,未明确规定排除规则
的不合法证据。

  上述常见的不合法证据表现形式中(二)至(五)四种情形,均属此类。对这
些不合法证据的证明效力,我国刑事诉讼理论界争论非常激烈,各地法院在审判实
践中是否采信做法各异。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①“全盘否定说”。持这种看法者
认为,刑事诉讼明显禁止非法取证,因而不管言词语气还是真实物证据,只要不具
有合法性,一律不予确认。②“真实肯定说”。认为只要查证属实,即使是以非法
取得的,仍然可以作为语气使用。③“折衷说”。认为应当区别非法取得的言词证
据和实物证据,以非法方法取得的言词语气应当彻底否定,但以非法方法取得的实
物证据,只要经查证属实,就应当肯定物证的证据效力。

  笔者认为,在证据收集和采信上,树立和强化发现真实与保障诉讼参加人的合
法权益并重这一根本指导思想,坚决不予采信以非法方法和程序取得的证据的证明
效力,但对瑕疵不合法证据在征得异议人同意后允许补充许补充完整;因非法证据
而获得的其他证据,应从该证据的自身要素去审查,不应受排除非法证据规则的限
制,否则将会导致审判中可以利用的证据大大减少,严重影响刑事诉讼的进行。
--
我渴望成功因而脚踏实地
我期待成功所以自甘寂寞

※ 来源:·荔园晨风BBS站 bbs.szu.edu.cn·[FROM: 192.168.44.3]


[回到开始] [上一篇][下一篇]

荔园在线首页 友情链接:深圳大学 深大招生 荔园晨风BBS S-Term软件 网络书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