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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信人: mzpysl (启程), 信区: CL
标  题: [合集]《每日一案》(3)
发信站: 荔园晨风BBS站 (2004年10月22日23:58:13 星期五), 站内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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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信人: mzpysl (启程), 信区: CL
标  题: 《每日一案》(3)
时  间: 2004年10月21日17:24:37 星期四


 2002年2月,胡某(男)和饶某(女)商定与各自的配偶离婚后再彼此结婚。胡某
先与妻子离婚后即催促饶某离婚。同年10月,饶某以无钱给付小孩抚养费为由向胡
某借款10000元,并出具了借条。此后不久,饶某与其丈夫办理了离婚手续。为了
尽快与饶某结婚,胡某把一张仿制的借条当饶某的面撕毁,并对饶某说:"只要你
和我结婚,所借的10000元就不用还了"。次年农历正月,胡某如愿与饶某登记结婚
。2004年2月,胡某与饶某因感情破裂离婚。同年3月,胡某持借条向法院起诉,要
求饶某偿还借款10000元。

分歧:
       法院在处理本案过程中,对胡某的债权是否有效,存在三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胡某口头承诺只要饶某与其结婚,借款就不必还了。胡
某放弃债权的行为是一种附条件的民事行为,附条件的民事行为自所附条件成就时
生效。本案中胡某与饶某实际结了婚,胡某放弃债权的条件已成就,所以胡某放弃
债权的行为有效,因而胡某的债权不受法律保护。

       第二种意见认为,胡某与饶某结婚产生债的混同,胡某的债权已归于消灭
,应驳回胡某的诉讼请求。

       第三种意见,胡某放弃债权的行为是一种无效的民事行为,胡某与饶某结
婚不产生债的混同,胡某与饶某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仍然存在,胡某的债权仍受法
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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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信人: kingkentment (K仔), 信区: CL
标  题: Re: 《每日一案》(3)
时  间: 2004年10月21日18:28:57 星期四

我支持第一种观点。
顺便问一下,夫妻之间存不存在债的关系,我的意思是,妻子跟丈夫借钱要不要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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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信人: ccring (cc), 信区: CL
标  题: Re: 《每日一案》(3)
时  间: 2004年10月21日22:32:12 星期四

我也支持第一种观点
我觉得婚前双方的债权债务关系不能随着婚姻的缔结而发生混同
男方的债权是其个人财产权利,非婚后共同财产
只有婚后基于夫妻双方的共同利益,有利于婚姻关系存续为前提的行为才算是夫妻共同
行为。此时的支出应该算是对共同财产的处分,否则就是其个人行为。夫妻之间的债权债
务关系应该是可以存在的,一方明示放弃这种权利则债权债务关系消灭。问题是,在这个
案例中妻子如果主张说丈夫曾经有过那个附条件的意思表示该怎么举证……
。: 顺便问一下,夫妻之间存不存在债的关系,我的意思是,妻子跟丈夫借钱要不要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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