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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信人: mzpysl (启程), 信区: CL
标  题: [合集]《每日一案》(4)
发信站: 荔园晨风BBS站 (2004年10月24日23:29:24 星期天), 站内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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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信人: quakefans (quakefans), 信区: CL
标  题: 《每日一案》(4)
时  间: 2004年10月23日10:41:30 星期六


    设2000年6月,甲公司出售A、B两间房屋给乙、丙。

    (一)、设甲公司与乙尚未约定A房屋的交屋日期之前,已经出现明显的瑕疵并有危害
安全的可能。乙于是催促甲房地产公司尽快修补,并且表示在修补完成之前暂停支付价金
。甲公司拒绝修补,并且请求乙支付其已停止支付的价金,乙不但拒绝支付剩余的价金,
同时对甲表示解除合同并请求甲返还已经支付的全部价金。请问,甲、乙之请求,各有无
理由。

    (二)、设B屋交付并完成所有权转移登记后,丙花费巨额金钱进行装潢作为KTV营业
使用。交屋后一年半,该屋因当初与甲公司有建筑合同关系的建筑商施工不当导致严重漏
水,导致丙之装潢毁损而损失人民币300万元,并且停业一个月,减少收入人民币30万元。
丙请求甲赔偿其上述330万元的损失时,甲依据双方当事人所签署的格式合同条款约定:“
出卖人仅对交屋后一年内所发生的瑕疵负修缮责任,逾期概不负责。”,而拒绝赔偿。丙
无奈之下诉至法院。法官应当如何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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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信人: ccring (cc), 信区: CL
标  题: Re: 《每日一案》(4)
时  间: 2004年10月23日12:42:16 星期六

一、根据合同法第148条:因标的物质量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
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要求解除合同。第153条: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质量
要求交付标的物。以及第155条: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的,买受人可以
依照本法第111条的规定要求承担违约责任。所以乙的要是是合理的,我认为乙在修补
完成之前暂停支付价款的行为,应该算是行使其同时履行抗辩权。合同法第66条:当事
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
行要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买卖合同是
一种无先后履行顺序的双务合同,乙得主张在甲公司适当履行其义务之前暂停履行。

二、首先,对于合同中的格式条款,合同法第39、40、41条明文规定格式条款的提供方
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醒对方注意免除或限制其责任的条款,并对其进
行说明。如果订立合同的当时甲公司并未对该条款进行说明,则该条款无效。若当时已
对该条款进行说明,而丙仍接受的话应该算是同意甲公司限制其自身责任的意思表示。
则甲公司可以不对其承担赔偿责任。同时合同法第282条规定:因承包人的原因致使建设
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内造成人身合财产损害的,承包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所以丙
得以向建筑工程承包商提出损害赔偿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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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信人: coolfire (俺是农村人,不要欺负俺), 信区: CL
标  题: Re: 《每日一案》(4)
时  间: 2004年10月23日13:57:59 星期六

说得很好,有那么点意思出来了。不过仍然有明显的硬伤。继续努力~~~~~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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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信人: kingkentment (K仔), 信区: CL
标  题: Re: 《每日一案》(4)
时  间: 2004年10月23日16:10:00 星期六

CC好厉害,哈哈我就答不出来这种答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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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信人: ccring (cc), 信区: CL
标  题: Re: 《每日一案》(4)
时  间: 2004年10月23日23:06:45 星期六

抗议coolfire师兄每次都泼我一个人冷水
什么叫硬伤啊?上次就说我只学了一个空壳子~
5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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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信人: mzpysl (启程), 信区: CL
标  题: Re: 《每日一案》(4)
时  间: 2004年10月23日23:08:37 星期六

呵呵,大人眼里小孩永远都长不大的
不用理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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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信人: ccring (cc), 信区: CL
标  题: Re: 《每日一案》(4)
时  间: 2004年10月23日23:15:54 星期六

小孩?
说不定他也不比我大几天呢~
m仔,我的这个抗议无论无何你一定要帮我保存到明天
一定要给当事人看到
不然就白说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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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信人: mzpysl (启程), 信区: CL
标  题: Re: 《每日一案》(4)
时  间: 2004年10月23日23:18:17 星期六

会的拉
我一般隔天才删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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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信人: kingkentment (K仔), 信区: CL
标  题: Re: 《每日一案》(4)
时  间: 2004年10月23日23:22:58 星期六

路过,当什么都看不到



☆  10  ──────────── 我是分割线 ─────────────────☆
发信人: coolfire (俺是农村人,不要欺负俺), 信区: CL
标  题: Re: 《每日一案》(4)
时  间: 2004年10月23日23:23:09 星期六

看到了,cc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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