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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信人: eyefeng (年轻的辉格党人), 信区: CL
标  题: 宪法保护色情网站
发信站: 荔园晨风BBS站 (2004年11月10日12:33:38 星期三), 站内信件

               2004年11月10日04:44 作者:张千帆

  公安部门是否可以处罚那些光顾色情网站的网民?问题的答案首先取决于如何理解“
法”这个概念。如果公安部的有关规定就是“法”,那么浏览色情网站的行为就构成“违
法”;但如果政府对公民自由的限制需要宪法或立法授权,而有关部门在没有这种授权的
情况下擅自立法,那么这种规定显然是没有宪法和法律依据的,因而本身就是“违法”的
,所以不能被用来作为处罚公民行为的合法依据。《立法法》规定,只有通过全国人大及
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才能规定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因此,只有在人大有关法律规定
了浏览色情网站的行为可受到行政拘留等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公安部的有关规定才
具备法律依据,才能被用来合法地惩罚浏览色情网站的行为。如果公安部的规定没有宪法
或法律依据,且不存在其他惩罚浏览色情网站的适当依据,那么根据“法无明文规定不为
罪”的基本原则,浏览色情网站的行为就必须被认为是合法的。对于违法的具体行政行为
,利益受到损害的公民显然可以通过行政诉讼获得救济。

更为重要的是,即使公安部的有关规定得到了人大法律的授权,这种授权本身可能是违宪
和无效的,因而也不能作为授权公安部作出有关规定的适当法律依据。长期以来,我们一
直认为政府可以理所当然地打击“见不得人”的色情行为或言论。但在一个法治国家,政
府的权力不是无限的,即使是像色情这样的不登大雅之堂的言行也受到一定程度的法律乃
至宪法保护。宪法规定了公民的言论自由,而言论自由指的是一种双向的自由交流,不仅
包括说话、写作、出版、演出等向社会发表观点的自由,而且也包括通过不同渠道从他人
那里接收信息和观点的自由。色情网站虽然包含着“色情”(这里且假定“色情”范围的
界定不会带来任何困难,尽管实际上这个概念本身很难界定,且已经给西方的法院带来了
巨大困惑),但仍然是一个网站,而网站是交流不同思想和信息的媒介,因而色情信息属
于宪法意义上的“言论”或“表达”。

虽然我们大多数人可能认为这种信息是“错误”或“有害”的,但现代宪政国家的一个基
本假定是政府和社会不应该轻易代替个人对言论的真伪或利弊作出判断。事实上,即使是
“错误”的言论也可能包含“正确”的言论中所没有的那么一点真理,因而压制这种言论
虽然可能给社会带来一些利益(譬如安定、美德),但它往往剥夺了社会接触真理另一面
的机会。这在我们的历史上是屡见不鲜的,而我们自己已经为压制言论付出了极大的社会
代价。在1958年“大跃进”的高潮,有谁能听进彭德怀元帅的忠告呢?那时全国人民都一
定认为他是大错特错了,甚至是反党反革命,但最后事实证明恰好相反,而我们也因为压
制少数人的言论而饿死了几千万人。

当然,笔者并不认为对色情言论的压制也会产生同样惨重的后果。毕竟,色情言论在西方
也一直受到限制;在美国,法院长期认为宪法并不保护色情言论。但重要的是,我们必须
建立起尊重个人言论自由的基本态度。且近年来,言论自由的宪法保护范围也在不断扩张
。目前,在一系列关于色情网站的重要判决中,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已经转变观念,认为宪
法为色情言论提供了某种程度的保护,尽管保护程度不如政治言论那么高。不论如何,西
方社会的一般实践也一直是对成人的色情言论网开一面,而把焦点放在针对未成年人的限
制与保护上。(上述美国法院的最近判例全部是关于如何处理英特网时代的色情信息对未
成年人的影响。)

宪政国家的一个基本出发点是,虽然人性是有弱点的,但成人通常有足够的道德能力为自
己的行为选择负责;只要这种行为没有对他人产生明显有害的影响,政府就不应该干预个
人的行为方式。和行为不同,言论在一般情况下不会给他人和社会带来严重影响(诽谤、
侮辱和煽动仇恨等除外),且成人通常有能力鉴别什么是“香花毒草”,因而政府对言论
的压制更要慎之又慎。即使某些言论可能对社会产生不利影响,最好的方式也不是通过法
律和行政措施加以压制,而是允许它继续自由存在,并通过不断的辩论、说服和引证事实
向世人证明言论的有害性。这是为什么美国著名大法官霍姆斯创造了“清楚与现存的危险
”(clear and present danger)这个宪法判断标准:如果政府要通过法律来压制某种言论
,那么就必须证明这种言论一旦公布于众,就会马上带来显而易见的危害——例如暴乱或
恐慌,以至于我们没有时间通过理性的辩论去解决问题;否则,政府的压制措施就侵犯了
第一修正案保障的言论自由。

让我们看看是否能为政府的限制和处罚浏览色情网站找到充分理由。在当事人这一边,我
们首先要问,他们的行为是否会产生严重的社会危害,或对这种行为的压制是否会给社会
带来显然的利益?这里必须指出,危害或利益都必须是具体和切实的,而不是抽象和假想
的(例如主张浏览色情网站将使人“萎靡不振”或“道德败坏”),并必须具有足够的分
量。如果我们只是对这些人浏览色情网站感到一种主观上的厌恶,那么不论分享这种感觉
的人有多少,恐怕都不能为压制和惩罚这类行为提供适当理由。当然,如果政府确实可以
摆出确凿的事实证明浏览色情网站将产生切实的社会危害,譬如浏览者很可能因接受了色
情信息而去嫖娼或卖淫,那又另当别论;否则,政府就没有足够的理由去压制和惩罚私下
里浏览色情网站的行为。

在政府这一边,我们还要进一步追问,中国社会目前存在着很多只有通过政府才能解决的
问题:社会治安状况有待改善,食品和药品不够安全,空气和水遭到污染……在市场经济
的初级阶段,中央和地方政府的资源是极为有限的。在这些事情都还没有做好的时候,政
府是否有必要投入巨大的资源去做一件社会收益不甚清楚而风险又相当巨大的事情?

来源:[中国法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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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若能说万人的方言,并天使的话语,却没有爱,我就成了鸣的锣,响的钹一般。我
若有先知讲道之能,也明白各样的奥妙,各样的知识,而且全备的信,叫我能够移山,却
没有爱,我就算不得什么。
    爱是恒久忍耐,又有恩慈;爱是不嫉妒;爱是不自夸,不张狂,不作害羞的事,不求
自己的益处,不轻易发怒,不计算人的恶,不喜欢不义,只喜欢真理;凡事包容,凡事相
信,凡事盼望,凡事忍耐。
※ 来源:·荔园晨风BBS站 bbs.szu.edu.cn·[FROM: 192.168.86.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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