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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信人: quakefans (王伟是我偶像), 信区: CL
标  题: 略论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法律适用
发信站: BBS 荔园晨风站 (Sun Apr 22 16:33:30 2001), 转信


  产生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法律适用问题,主要是因为买卖双方的营业地分别处
在不同的国家或地区。既然是买卖双方在不同的国家,而各国的法律又有所不同,
在签约和履行的过程中就会产生法律冲突和法律适用问题。对参与国际货物买卖的
主体、审理纠纷的法院,法律适用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首先,当事人在签订合同
时有权选择合同适用何种法律;第二,签约时未有选择的,发生争议后有权协商选
择确定;第三,在争议当事人不能协商一致时,人民法院可依职权确定审理案件所
适用的法律。上述三个方面的确定,无论是哪种方式,最终被确定适用于合同的实
体法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准据法的法律适用。

  一、当事人的适用法律选择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当事人适用法律可选择的内容越来越广泛。依照我国民法
通则及有关法律规定,当事人在进行国际货物买卖时,可就适用法律还是国际条约
和国际惯例进行选择。

  然而,法律适用的选择只能是对实体法的选择。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四条“凡在
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进行民事诉讼,必须遵守本法”的规定,排除了当事人对程
序法的选择。这一规定也是世界大多数国家采用的一项基本的法律适用原则。


  国际货物买卖双方选择合同的准据法,一般是在意向谈判时同时进行,但也有
谈判时未提出或忽略掉的。为更好地体现当事人在适用法律问题上的自治原则,我
国法律规定,合同当事人如果没有在订立合同时一并确定法律适用问题,合同成立
后仍有权确立准据法。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或发生争议后,对于合同所适用的法律
未做出选择的,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应当允许当事人在开庭审理前做出选择。


  二、法官的适用法律选择

  在当事人就法律适用不能达成一致时,法律赋予当事人适用法律的选择权即告
消灭,转由法官依据最密切联系原则确定审理纠纷适用的法律或条约惯例,这是法
律赋予法官的权利。所谓最密切联系原则,是指法官根据当事人所签订的合同与哪
个国家、地区的联系最为密切决定该合同应适用该国的法律,或合同与哪个国际条
约、惯例联系最为密切就适用该条约惯例。

  在适用最密切联系原则选择合同准据法时,法官既要有主权意识,又要站在经
济全球化趋势的高度,从“利益因素”与“联系因素”两个方面选择适用法律。


  三、适用国际条约与国际惯例的条件

  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一样,都有一个直接适用和间接适用的问题。直接适用是
指合同当事人根据意思自治原则直接选择国际条约、国际惯例作为合同的准据法。
选择的条约既可以是其本国批准加入的,也可以是没有加入的。条约与惯例的间接
适用是有区别的。间接适用国际条约是指,一个国家缔结或参加的与合同有关的国
际条约同国内法有不同的规定,适用该国际条约的规定,但保留条款除外。而国际
惯例的间接适用,是指选择了国内法作为准据法后,国内法缺乏对解决合同争议的
具体规定时对国际惯例的适用。

  今后,法院审理的国际货物买卖纠纷会大量增加,审理涉外案件的法律适用问
题,应引起法院和法官的高度重视,将审理此类案件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以适应
经济全球化对中国法院和法官所提出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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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期待成功所以自甘寂寞

※ 来源:·BBS 荔园晨风站 bbs.szu.edu.cn·[FROM: 192.168.4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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