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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信人: quakefans (王伟是我偶像), 信区: CL
标  题: 诱因行为的法律责任
发信站: BBS 荔园晨风站 (Sun Apr 22 16:42:48 2001), 转信


  诱因行为,是指行为人实施的能够诱发某种损害结果产生的行为。对诱因行为
的法律责任问题司法人员中有不同看法。笔者认为,诱因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具有
法律意义上的因果关系。诱因行为的法律责任应结合行为人的主观过错程度和其行
为在损害结果产生过程中所起作用的大小,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依法确定其相应
的法律责任。

  诱因行为属于外因,外因只有通过内因才能起作用。但是,在故意侵害案件中
,侵害人明知自己的诱因侵害行为必然会通过侵害对象自身起作用产生损害结果,
而故意为之,并且实际造成了损害结果。在侵害人主导下,诱因侵害行为在特定的
条件下对于损害结果的发生起了重要的作用,具有明显的社会危害性。根据主客观
相一致的原则,依法追究侵害人的法律责任有理论依据。
    过失诱因侵害行为也同样会造成损害结果产生的事实。然而过失实施侵害行为的人
在主观上对于损害结果的发生预见程度不同,在实施诱因行为时所持的心理状态不
同,即主观过错不同。行为人不希望损害结果的发生,行为人在案件的发生、发展
、变化过程中并不一定处于主导地位。由于过失侵害行为在客观上造成了危害社会
的结果,因而应区分侵害人在侵害事件中所处地位的主次和所起作用的大小,结合
其主观过错的程度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对于应当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会发生
危害社会的结果,因疏忽大意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会发生危害社
会的后果轻信可以避免,仍然实施诱因行为并产生结果的,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
责任;由于受主客观条件影响,行为人必须要特别注意才有可能预见到自己的行为
可能会产生危害社会的后果,因未充分注意而未能预见,但其行为诱发了损害结果
的,首先要考虑行为人是否应负有善良义务人应负的注意义务,根据诱因行为在该
案中所起作用的大小,相应地确定侵害人的法律责任。在此基础上,受害人有过错
的,还可以适当减轻侵害人的责任。
    侵害人对损害结果的预见程度对于认定其主观过错有着直接的关系。区别侵害人对
于损害结果是否“应当预见”的标准只能是“明知”。即侵害人明知自己的侵害行
为是对具有某种特定条件的对象实施的,侵害行为实施后如没有人为的外来因素的
影响必然会发生侵害他人人身或财产权利等危害后果。受害人具有明显特征表明患
有某种疾病症状的应推定侵害人为“应当预见”。应当预见和可能预见的主要区别
在于行为人对侵害对象注意的要求不同,受害人具有明显特征,侵害人只需要尽到
一般义务人所尽的注意就可以知道受害人患有疾病的即可认定行为人“应当预见”
;如果受害人患有疾病的特征不明显,只有善良义务人才能预见的,对于一般义务
人就不能认定为“应当预见”。

  对于不可能预见自己的行为会产生危害社会的后果,客观行为诱发了某种危害
后果的,侵害人实施的行为有过错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行为人无过错,除
法律有特别规定的外不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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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渴望成功因而脚踏实地
我期待成功所以自甘寂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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