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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信人: lancome (蝴蝶夫人), 信区: CL
标  题: 急问法学院的同学
发信站: 荔园晨风BBS站 (2005年01月18日19:58:11 星期二), 站内信件

 想请问,我在某酒店上了三天班,上班前交了500块所谓的服装押金,后来辞职了,酒店
以我没有提前7天通知为理由,不但不给我那三天的工资,还从我的押金中扣除了二百多,
说是总共扣7天的工资,这样合理吗?违法的吧。
    有一个前提,就是酒店的员工手册上面说的很清楚,试用期的员工离职必须提前一个
星期通知,但是忘了有没有说要扣除一个星期的工资,就假设说了吧,这样合理吗?
    我在正式辞职的前一天(那天我刚好放假)曾经打过电话到酒店找我的主管,但是主
管不在,于是有个大概是大堂经理级的人接了我的电话,我在电话里对她说,我觉得这份
工作不适合我,我想辞职,因为我才来了三天,而这三天我一直都在后台,以看资料为主
,我第二天还需不需要去上班了?她就对我说,那你就不用来了。
    但是我第二天的上午和下午仍然有去酒店,上午是去正式对部门经理提出辞职,下午
是去看辞职批准了没有,期间见过经理和领班,没有一个人对我说起不上班就扣七天工资
的事情。
    麻烦懂行的同学告知,我应该怎么办?这钱不应该扣吧?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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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荔园晨风BBS站 bbs.szu.edu.cn·[FROM: 210.21.224.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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