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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信人: edmond (穿过你的黑发的我的手~), 信区: CL
标  题: 投资开淫店是滥用职权?
发信站: 荔园晨风BBS站 (Mon May 14 22:18:32 2001), 转信



 投资开淫店是“滥用职权”?




□羊城晚报

    本应判“组织他人卖淫罪”,这个派出所却得此罪名让人莫名其妙

    本报综合消息 据近日的《扬子晚报》报道:江苏溧水县公安局水上派出所主
持工作的副所长高明亮上任以后,为了创收,竟让派出所“投资”6000多元,
找人开设“路边店”,请来卖淫女,招蜂引蝶,张网以待,专抓嫖客罚款,从19
99年5月到8月短短3个月时间内,这个派出所仅靠抓嫖客罚款就“创收”8万
多元。今年9月14日,南京雨花台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以“滥用职
权罪”判处高明亮有期徒刑一年。

    对此,《工人日报·每周新闻观察》发表署名文章指出:众所周知,派出所本
应是确保一方平安,打击卖淫嫖娼等丑恶现象的,没想到此派出所却与被打击的对
象蝇营狗苟、沆瀣一气,成了里应外合、配合默契的“生意”伙伴。

    更令人苦笑不堪的,是对此案一审判决的定性罪名,即“依法”判处高明亮有
期徒刑一年的“滥用职权罪”。什么叫“滥用职权”?泛泛地讲就是国家工作人员
超限度无节制地使用了社会赋予他的公共权力,具体到人民警察身上,徇私枉法、
滥捕无辜、刑讯逼供、非法囚禁,都可以构成滥用职权,因为这些都是你职权范围
内可能做的但又是在严重侵犯人权、知法犯法的情况下作出的。可是这家派出所“
投资”开办淫窝,与职权何涉?

    有一项罪名,对这个高明亮来说,倒是十分适当的,那就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1991年9月4日通过的“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中四个新罪名
中的第一个,即组织他人卖淫罪。这个罪名的定性就是“指以招募、雇佣、强迫、
引诱、容留等手段,控制多人从事卖淫的行为”。说这个高所长组织他人卖淫,从
动机、过程到结果,都可以找到依据,第一你是投资方,目的是为牟利;第二为了
方便色情行业,你还给这淫窝“老板”配备了手机;第三,为鼓励小姐“多干活”
,派出所还视创收业绩给卖淫女“奖励提成”,这里岂止是猫鼠关系?完全变成了
共同合谋、共同收益的合伙关系。光是罪名定性中的手段,此案就涉嫌招募、雇佣
、引诱、容留等问题。

    照此看来,这个派出所高所长的所作所为,除去引诱犯罪、败坏社会风气之外
,还犯有地地道道的组织他人卖淫罪。这里所谓“滥用职权”倒是十分含糊且不明
确的了。

-------摘自羊城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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