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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信人: edmond (穿过你的黑发的我的手~), 信区: CL
标  题: 《深圳经济特区居民就业促进条例》“五一”起实施
发信站: 荔园晨风BBS站 (Mon May 14 22:27:22 2001), 转信


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本市居民就业优先

    由于目前深圳外来员工占了全市就业人员的80.5%,《条例》首先以立法形式
规定了居民就业要按比例这一基本制度,以保障本市居民优先就业。《条例》第二
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员工,在符合岗位用工条件时,应当遵循先居民、后
劳务工的原则。”第三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经济性裁减员工时,在同等条件下
,应当优先保障居民的就业岗位。”《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政府投资开发的
住宅小区或者其他公共物业的商铺需要租售的……在同等条件下,居民享有优先购
买或者承租权。”

    失业者不得拒绝公益劳动

    《条例》率先在全国将以工代赈制度上升到法律条文。以工代赈是指政府安排
失业人员从事政府公益事业活动获得报酬,代替政府对其单纯发放救济金。

    《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劳动部门优先推荐就业困难的失业居民参加政府
组织的社会公益劳动,由组织劳动的单位支付报酬,其失业救济金停发。”《条例
》第二十五条同时规定:“失业居民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劳动部门推荐的就业岗位
或者公益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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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荔园晨风BBS站 bbs.szu.edu.cn·[FROM: 192.168.4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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