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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信人: mzpysl (定,定,定), 信区: CL
标  题: [合集]请问法学院的老师或同学
发信站: 荔园晨风BBS站 (2005年02月03日23:36:25 星期四), 站内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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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信人: jimwang (山居者), 信区: CL
标  题: 请问法学院的老师或同学
时  间: Wed Feb  2 09:15:18 2005

    我去年做了一份兼职,但是到现在该公司还没有给我钱。请问可以通过怎样的法律程序
或手段帮我讨回工钱?这份兼职只做了四天,我当初在做这份兼职的时候也没书面合约之类
的,只有口头协议,但是我保留了除和约外的一切证据。比如证人、电话记录、短信记录等
。如果不采取法律手段,我也将会向媒体揭发这个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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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信人: flyingdream (一剑), 信区: CL
标  题: Re: 请问法学院的老师或同学
时  间: 2005年02月02日11:28:24 星期三

其实这样的问题最好不要通过法律途径,成本太高了.当然不知你的具体情况如何,"只做了
四天"是不是说原来有约定要做多少天呢?遇到这样的事情真的有点无奈,这公司居然如此的
"近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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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信人: farleychen (chen), 信区: CL
标  题: Re: 请问法学院的老师或同学
时  间: 2005年02月02日11:33:47 星期三

直接找那兼职负责人要。



☆   4  ──────────── 我是分割线 ─────────────────☆
发信人: michellewong (花花宇宙), 信区: CL
标  题: Re: 请问法学院的老师或同学
时  间: 2005年02月02日12:27:46 星期三


    劳动争议案件都需经前置程序,就是劳动仲裁。但仲裁的申诉时效是:发生争议后6
0天内,过了仲裁时效的将不予受理。尽管你拿着仲裁委的不予受理通知书到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也只能驳回你的诉讼请求。

    This is the law

    你当然可以向媒体揭发,但舆论压力并不是每一次都管用的。

    跟顾主沟通吧,沟通是解决问题的重要途径……这正是考验你的口才的最好时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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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信人: Antonio (朝花夕拾), 信区: CL
标  题: Re: 请问法学院的老师或同学
时  间: 2005年02月02日12:43:20 星期三

       ~~~~~~~~~~~~~~~~~~~~~~~~~~~~~~~~~~~~~~~~~~~~~~~~~~~~~~~~~~~~~~~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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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信人: coolfire (俺是农村人,不要欺负俺), 信区: CL
标  题: Re: 请问法学院的老师或同学
时  间: 2005年02月02日13:29:35 星期三


     ~~~~~~~~~~~~~~~~~~咔咔,问题是这种事属不属于劳动争议?前提没弄清法条可不
能乱搬哦。是不是可能是劳务合同呢?请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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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信人: Dykhmily (晴火舞), 信区: CL
标  题: Re: 请问法学院的老师或同学
时  间: 2005年02月02日14:03:01 星期三

劳动争议中“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说法,这是为了保护弱势群体。

当然还要看公司是否是有注册的,是否是适格的
如果没有工商注册信息的公司不属于劳动争议受理的范围,一般会开不予受理通知,
可以直接到法院
再来嘛,就是时效问题啦,前面有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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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信人: Dykhmily (晴火舞), 信区: CL
标  题: Re: 请问法学院的老师或同学
时  间: 2005年02月02日16:10:40 星期三

仲裁费最少都要520,所以,要是数量不大,还是找其他途径好一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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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信人: coolfire (俺是农村人,不要欺负俺), 信区: CL
标  题: Re: 请问法学院的老师或同学
时  间: 2005年02月02日16:14:35 星期三

俺写完两个律师函,回来一看,依旧实在是受不了。。。。。。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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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信人: Dykhmily (晴火舞), 信区: CL
标  题: Re: 请问法学院的老师或同学
时  间: 2005年02月02日16:16:31 星期三

嘿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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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信人: jimwang (山居者), 信区: CL
标  题: Re: 请问法学院的老师或同学
时  间: Wed Feb  2 16:23:50 2005

我给该公司打了N次电话了,但是他们每次都以公司没有钱、经济困难为由一再推脱。你怎
么沟通?

还有,在深圳的负责这次兼职的人现在跟我们玩起了“失踪”,你怎么找他要?

看来我只好通过舆论了,钱虽不多,只有八百多一点,但是我也不能吃哑巴亏啊。

就算最后拿不回钱,我也要搞臭他们公司!

大家记住了,这家黑公司的名字叫做:广州夏岭广告有限公司

以后大家出去社会了,千万不要做他们的客户,有机会帮我在各大论坛上发发这个帖,让他
们声誉扫地。拜托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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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信人: michellewong (花花宇宙), 信区: CL
标  题: Re: 请问法学院的老师或同学
时  间: 2005年02月02日17:01:31 星期三


    Coolfire提出的问题非常好。本小姐在听某位专业人士举办的探讨劳动争议案件的学
习会议中,也曾就相关的问题提出过疑问。

    我们也可以借此探讨劳动关系与雇佣关系的区别、劳务合同与雇佣(劳务)合同的区
别。

    普遍认为:劳动关系和雇佣关系的区别在于是否存在从属关系或管理与被管理关系。
雇佣关系中的受雇人不独立地服务于一人(单位),劳动关系必须存在从属关系,劳动者
只服务于人一人(单位),成为单位的一员。

    劳动合同与雇佣合同的区别在于:一、劳动合同是临时性的,只建立一次或几次,
比较短,雇佣合同时间较长;二、劳动合同双方关系平等,雇佣合同双方地位不平等,存
在一定的服从与被服从关系;三、标的物;四、劳动合同的报酬是即时清洁,而雇佣合同
的报酬具有周期性。

    (本人记录速度慢,只记了这么一点笔记,也不知道有没有记错咧 :p)

    本小姐观点,就案件本身而言,应该属于劳务(雇佣)合同纠纷。

    劳动争议纠纷与劳务(雇佣)合同纠纷在诉讼程序中的最大区别在于:劳动争议案件
必需经过仲裁程序,但劳务(雇佣)合同纠纷不需经过仲裁程序。

    可是,在实际操作中,法院在受理这类案件的时候,不管是劳动合同纠纷,集体劳动
合同纠纷,事实劳动关系争议,还是劳动保险纠纷,甚至是劳务(雇佣)合同纠纷,都会
统统归类到劳动争议纠纷案,只有在通过实际审理后才会再分类为“劳动争议纠纷”或“
劳务(雇佣)合同纠纷。

    因此,不排除法院受理案件时要求Dykhmily先行仲裁的可能性。

Ps.可以这样子讨论案件,很开心   ^_^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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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信人: coolfire (俺是农村人,不要欺负俺), 信区: CL
标  题: Re: 请问法学院的老师或同学
时  间: 2005年02月02日17:20:29 星期三

不用嘿了,这种事根本不属于劳动争议,所谓的劳动关系,有一个基本特点,
就是成为某组织的一分子,即员工与用人单位有一种身份隶属关系,所以保姆
与雇主之间就不是劳动关系,而只是雇佣关系。类似大学生之类的短期兼职,
不属于劳动争议范围。司考解释不再详列。

以上意见,经深圳市劳动仲裁员确认。

还有,你的劳动仲裁费是不是贵了一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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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信人: coolfire (俺是农村人,不要欺负俺), 信区: CL
标  题: Re: 请问法学院的老师或同学
时  间: 2005年02月02日17:26:30 星期三


法院是图方便,不排除要求当事人先行仲裁的可能。但更大的可能还在于,劳动仲裁
委员会不予受理。这种事,一般来说按劳务合同处理是最合理的。

不说了,吃点下午茶先。真无聊。不过这位师妹真不赖。




☆  15  ──────────── 我是分割线 ─────────────────☆
发信人: jimwang (山居者), 信区: CL
标  题: Re: 请问法学院的老师或同学
时  间: Wed Feb  2 17:32:51 2005

那不是要感谢我提出此案?

拜托,我是来寻求帮助和解决方法的,你们讨论那么专业我怎么能看得懂?

我又不是法学院的。

我只想让这家鸟公司声誉扫地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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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信人: Dykhmily (晴火舞), 信区: CL
标  题: Re: 请问法学院的老师或同学
时  间: 2005年02月02日17:35:32 星期三


无标的300
案件处理费20
1W以下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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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信人: coolfire (俺是农村人,不要欺负俺), 信区: CL
标  题: Re: 请问法学院的老师或同学
时  间: 2005年02月02日17:43:03 星期三

唉呀,早说嘛,去JOKE版找解决方法嘛。

比如说,前几天有一个“某少妇找猛男,包吃包住,一夜情………”的广告,
把少妇电话换成某公司老总电话不就得了,据说那广告效果奇佳!!

以上所述,不属于本人发表的法律意见,本人亦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特此声明。




☆  18  ──────────── 我是分割线 ─────────────────☆
发信人: mzpysl (定,定,定), 信区: CL
标  题: Re: 请问法学院的老师或同学
时  间: 2005年02月02日17:45:05 星期三

这种声明要是有效就怪了,嘿嘿
教唆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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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信人: coolfire (俺是农村人,不要欺负俺), 信区: CL
标  题: Re: 请问法学院的老师或同学
时  间: 2005年02月02日17:47:22 星期三

\哈哈,不一定哦。




☆  20  ──────────── 我是分割线 ─────────────────☆
发信人: mzpysl (定,定,定), 信区: CL
标  题: Re: 请问法学院的老师或同学
时  间: 2005年02月02日17:50:38 星期三

其实我想知道这种兼职类的纠纷介绍人要不要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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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信人: coolfire (俺是农村人,不要欺负俺), 信区: CL
标  题: Re: 请问法学院的老师或同学
时  间: 2005年02月02日18:09:23 星期三

这种不同于黑中介,一般是不用负责任。




☆  22  ──────────── 我是分割线 ─────────────────☆
发信人: mzpysl (定,定,定), 信区: CL
标  题: Re: 请问法学院的老师或同学
时  间: 2005年02月02日19:07:40 星期三

讲到黑中介想起了你那几篇文章
那天整理精华区的时候移了一下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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