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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信人: Antonio (朝花夕拾), 信区: CL
标 题: [合集]向你们求救!!!!!!(悲愤ing!!!!!!)
发信站: 荔园晨风BBS站 (2005年03月04日02:02:27 星期五), 站内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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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信人: Blister (回来吧!^_^), 信区: CL
标 题: 向你们求救!!!!!!(悲愤ing!!!!!!)
时 间: 2005年03月01日13:52:11 星期二
一家公司(深圳北科联药业有限公司)招聘大学生实习(内地的学校)
去年年底举办了面试,在寒假期间多次长途电话确定录用,并要求马上到公司实习(并承
诺安排住宿)!但当学生来到深圳以后,公司就说:“我们是面试,如果标准差的不远,
承诺三天之内一定给予答复!”(千里迢迢来到这里,也只能等消息了)
于是参加面试,此时录用协议已签!(公司是正规的公司,有固定的办公地点)
三天之后没有消息,于是打电话过去,回复是:“我们的负责人出差,再等两天!。(住
宿的承诺就不了了之了!)
又过了三天,还是没有消息,打电话过去,回复是:“负责人不在,没办法!”(当时
我们就说你们公司工作不会因为一个人走就停止了吧?至少要有一点回音啊!并且已经对学
生有了承诺的!”而公司的反应只是支支吾吾了
最后打到经理的办公室,经理说:“我来问问!然后给你电话!”
结果电话打过来就是:“我们现在不需要人,如果愿意再等的话也许有可能”
事情就此结束,可以明显感觉公司的态度就是:我们就是这样,你能拿我怎么办?
现在人在深圳,长途跋涉,剩下的只是一肚子委屈!!!!
无奈之下,向你们求助:
该怎么办???
怎么维护我们的权益????
有什么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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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信人: time (锋锋), 信区: CL
标 题: Re: 向你们求救!!!!!!(悲愤ing!!!!!!)
时 间: 2005年03月01日14:59:51 星期二
我提一下自己的看法
此处关键的是你们与用人单位所签的录用协议是否确立劳动关系了
此录用协议是否有效
协议是否有效需由人民法院或劳动仲裁委员会作出
首先假设协议有效,就按照协议中关于协议争议解决办法解决,如果没有规定就请求
单位给以补偿,(包括工资,补偿金)因为既然签订了合同用人单位就不能随便解雇雇员
其二假设协议无效的,不构成劳动合同关系
我认为用人单位就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因为他们已经多次提出录用你们,并且把你们请
来了深圳,期间你们所花费的金钱时间应该请求予以赔偿(包括往返车费,住所费,伙食
费)
首先你应该与单位协商
然后你可以向劳动部门反映情况,要求劳动仲裁委员会仲裁
本人愚见,希望大家多提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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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天之后没有消息,于是打电话过去,回复是:“我们的负责人出差,再等两天!。(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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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信人: mzpysl (刮得人锡), 信区: CL
标 题: Re: 向你们求救!!!!!!(悲愤ing!!!!!!)
时 间: 2005年03月01日15:28:56 星期二
即使协议有效,这种实习类的也不能算做正式工吧
能把车旅费报销掉就已经很不错了,工资、赔偿金不大可能
个人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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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信人: coolfire (俺是农村人,不要欺负俺), 信区: CL
标 题: Re: 向你们求救!!!!!!(悲愤ing!!!!!!)
时 间: 2005年03月01日15:53:05 星期二
又是劳动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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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信人: mzpysl (刮得人锡), 信区: CL
标 题: Re: 向你们求救!!!!!!(悲愤ing!!!!!!)
时 间: 2005年03月01日15:56:48 星期二
跟我们比较相关的还是劳动争议多
本来就业已经难了,还整天要被骗,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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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信人: time (锋锋), 信区: CL
标 题: Re: 向你们求救!!!!!!(悲愤ing!!!!!!)
时 间: 2005年03月01日16:01:24 星期二
就看他协议是怎么写的了
如果协议规定了实习有工资呢
而且我认为此处录用协议构成劳动合同
双方签约了,可能规定了试用期,但不管是否规定试用期
都应该算对方员工了,协议产生约束双方的权利义务
无故解除合同就应该承担责任
那位同学应该把协议内容写详细点
让我们了解多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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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信人: justice (今朝鲲栖南粤 明日鹏起荔园), 信区: CL
标 题: Re: 向你们求救!!!!!!(悲愤ing!!!!!!)
时 间: 2005年03月01日16:18:46 星期二
按照《劳动部关于印发《关于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第12条规定:“在校生利用业余时
间勤工助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实习不算建立劳
动关系,不属劳动法调整,而属劳务关系,只能由民法调整。
的大作中提到: 】: 就看他协议是怎么写的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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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信人: coolfire (俺是农村人,不要欺负俺), 信区: CL
标 题: Re: 向你们求救!!!!!!(悲愤ing!!!!!!)
时 间: 2005年03月01日17:29:43 星期二
都不知道是不是实习,还有,“利用业余时间”,这个要看清楚哦。
虽然当事人没有交代清楚,不过可能是属于招聘毕业生的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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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信人: time (锋锋), 信区: CL
标 题: Re: 向你们求救!!!!!!(悲愤ing!!!!!!)
时 间: 2005年03月01日22:11:59 星期二
我认为这个不应该算勤工助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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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信人: joise (joise), 信区: CL
标 题: Re: 向你们求救!!!!!!(悲愤ing!!!!!!)
时 间: 2005年03月02日15:04:39 星期三
这个答复是对的,实习期间解聘不需要理由的,但是必须给经济补偿
而且那个协议本身是怎么签的应该认真研究,仅凭这些在这说是不大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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