荔园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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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信人: mzpysl (用两个月准备一颗坚毅的心), 信区: CL
标  题: [合集]有个问题
发信站: 荔园晨风BBS站 (2005年03月18日23:37:10 星期五), 站内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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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信人: angelsmile (小丫头), 信区: CL
标  题: 有个问题
时  间: Thu Mar 17 13:32:30 2005

昨天发生的事情,进而想出这样的问题,怕老师批评俺基础太差,就在这里问一下吧 呵呵

   B以个人身份向A借其手提电脑,用于B和C共同组织的活动(C知道此事),而由于B的过
失,导致电脑丢失,A是否可以要求B、C承担连带责任呢?

   若A只向B索要,但同时也将电脑丢失之事告知C,而最后通过C的积极追查找回了电脑,
并偿还给A,C是否有权利向A请求酬金呢?

难得这么用功一次,大家指导一下啊 呵呵


☆   2  ──────────── 我是分割线 ─────────────────☆
发信人: time (锋锋), 信区: CL
标  题: Re: 有个问题
时  间: 2005年03月17日13:38:23 星期四

我认为
c无需承担责任
至于c有没有酬金,补偿一点巴
愚见
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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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信人: bennyzzf (毕业时,清醒时!), 信区: CL
标  题: Re: 有个问题
时  间: Thu Mar 17 14:45:28 2005

不应该成立连带责任



☆   4  ──────────── 我是分割线 ─────────────────☆
发信人: coolfire (俺是农村人,不要欺负俺), 信区: CL
标  题: Re: 有个问题
时  间: 2005年03月17日14:48:40 星期四

成立连带责任的情形,除非法律有明文规定,不然不能乱适用的。

复习司考的时候记得是有五六种,现在不太记得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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