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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信人: mzpysl (用两个月准备一颗坚毅的心), 信区: CL
标 题: 企业职工奖惩条例
发信站: 荔园晨风BBS站 (2005年03月29日16:49:33 星期二), 站内信件
第一章 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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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有关规定,为加强企业职工的国家主人翁责任感
,鼓励其积极性和创造性,维护正常的生产秩序和工作秩序,提高劳动生产率,促进社会
主义现代化建设,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企业职工必须遵守国家的政策,法律,法令,遵守劳动纪律,遵守企业的各
项规章制度,爱护公共财产,学习和掌握本职工作所需要的文化技术业务知识和技能,团
结协作,完成生产任务和工作任务。
第三条 企业实行奖惩制度,必须把思想政治工作同经济手段结合起来。在奖励上要
坚持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的原则;对违反纪律的职工
,要坚持以思想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第四条 本条理适用于全民所有制企业和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的全体职工。对企业中
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工作人员给予奖励或惩罚,其批准权限和审批程序按照《国务院关
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崭行规定》办理。
第二章 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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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对于有下列表现之一的职工,应当给予奖励:
(一)在完成生产任务或者工作任务、提高产品质量或者服务质量节约国家财产和能源
等方面,作出显著成绩的;
(二)在生产、科学研究、工艺设计、产品设计、改善劳动条件等方面,有发明、技术
改进或者提出合理化建设,取得重大成果或者显著成绩的;
(三)在改进企业经营管理,提高技术经济效益方面做出显著成绩,对国家贡献较大的
;
(四)保护公共财产,防止或者挽救事故有功,使国家和人民利益免受重大损失的;
(五)同坏人,坏事作斗争,对维持正常的生产秩序和工作秩序、维持社会治安,有显
著功绩的;
(六)维护财经纪律,抵制歪风邪气,事迹突出的;
(七)一贯忠于职守,积极负责,廉洁奉公,舍己为人,事迹突出的;
(八)其他应当给予奖励的。
第六条 对职工的奖励分为:记功、记大功,晋级,通令嘉奖,授予先进生产(工作
)者、劳动模范等荣誉称号。在给予上述奖励时,可以发给一次性奖金。
第七条 记功、记大功、发给奖金授予先进生产(工作)者的荣誉称号,由工会提出
建议,企业或者企业的上级主管部门决定。发给奖金一般一年进行一次,再企业劳动竞赛
奖的奖金总额内列支。
通令嘉奖,由各级人民政府或者企业主管部门决定。
授予劳动模范称号的办法,另行制定。
第八条 对职工给予奖励,需经所在单位群众讨论或评选、并按照第七条规定的权限
办理。职工获得奖励由企业记入本人档案。
第九条 对职工中有发明、技术改进或合理化建议,符合第五条第(二)项规定的,
按照《发明奖励条例》、《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励条例》给予奖励,不在重复发给奖
金。
第十条 经常性的生产奖,节约奖的发放原则,奖金来源,提奖励办法,按照国家有
关规定办理。
第三章 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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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对于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职工,经批评教育不改的,应当分别情况给予行政
处分或者经济处罚:
(一)违反劳动纪律,经常性迟到、早退,旷工,消极怠工没有完成生产任务或者工作
任务的;
(二)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工作分配和调度、指挥,或者无理取闹聚众闹事,大家斗殴,
影响生产秩序、工作秩序和社会秩序的;
(三)玩忽职守,违反技术操作规程和安全规程,或者违章指挥,造成事故,使人民生
命、财产遭受损失的;
(四)工作不符责任,经常产生废品,损坏设备工具,浪费原材料,能源,造成经济损
失的;
(五)滥用职权,违反政策法令,违反财经纪律,偷税漏税,截流上缴利润,滥发奖金
,挥霍浪费国家资财,损公肥私,使国家和企业在经济上遭受损失的;
(六)有贪污盗窃、投机倒把、走私贩私、行贿受贿、敲诈勒索以及其它违法犯罪行为
的;
(七)犯有其他严重错误的;
职工有上述行为,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惩处。
第十二条 对职工的行政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查看,
开除。在给予上述行政处分的同时,可以给予一次性罚款。
第十三条 对职工给予开除处分,需经厂长(经理)提出,由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
会讨论决定,并报告企业主管部门和企业所在地的劳动或者人事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 对职工给与留用查看处分,查看期限为一至二年。留用查看期停发工资,
发给生活费。生活费应低于本人原工资,由企业根据情况决定。留用查看期满以后,表现
好的,恢复为正式职工,从新评定工资;表现不好的,予以开除。
第十五条 对于受到撤职处分的职工,必要的时候,可以同时降低其工资级别。
给予职工降级处分,降级的幅度一般为一级,多不要超过两级。?/FONT>
第十六条 对职工的罚款金额由企业决定,一般不超过本人工资的20%。
第十七条 对于有十一条第(三)项和第(四)项行为的职工,应责令其赔偿经济损
失。赔偿经济损失。赔偿经济损失的金额,由企业根据具体情况确定,从职工本人的工资
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金额一般不要超过本人月工资的20%。如果能够迅速改正错误,表现
良好的,赔偿金额可以酌情减少。
第十八条 职工无正当理由经常旷工,经批评教育无效,连续旷工时间超过15天,或
者一年以内累计矿工时间超过30天的,企业有权予以除名。
第十九条 给予职工行政处罚处分和经济处罚,必须弄清事实,取得证据,经过一定
会议讨论,征求工会意见,允许受处罚本人进行申辩,慎重决定。
第二十条 审批职工处分的时间,从证实职工犯错误之日起,开除处分不得超过5个月
,其它处分不得超过3个月。
职工受到行政处分、经济处罚或者被除名,企业应当书面通知本人,并记入本人档案
。
第二十一条 在批准职工的处分之后,如果受处分者不服,可在处分执行10日内,向
上级领导机关提出书面申诉。但在上级领导机关未作出改变原处分的决定之前,仍然按照
原处分执行。 第二十二条 职工被开除或者除名以后,一般在企业所在地落户。
如果本人要求迁回原籍,应当按照从大城市迁到中小城市,从沿海地区迁到内地或者
边疆、从城镇迁到农村的原则办理。
符合本条规定的,企业主管部门应当事先同迁入地的公安部门联系。迁入地公安部门
应当凭 企业主管部门的证明,办理落户手续。迁回农村的,生产队应当给予落户。
第二十三条 受到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的职工在受处分满半年以后,受到撤职处
分的职工在满一年以后,受到留用查看处分再被批准为正式职工以后,在评奖、提级等方
面应当按照规定的条件,与其他职工同样对待。
第二十四条 对于弄虚作假、骗取奖励的职工,应当按照情节的轻重,给予必要的处
分。
第二十五条 对于滥用职权,利用处分职工进行打击报复或者对应受到处分的职工进
行包庇的人员,应当从严予以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 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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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 各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各部门,可以根据本条例的规定制
定实施办法。
第二十七条 各级劳动部门有权对执行本条例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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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静而后安,安而能后定,定而能后慧,慧而能后悟,悟而能后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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