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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信人: Antonio (朝花夕拾), 信区: CL
标  题: Re: 请教大家一个问题
发信站: 荔园晨风BBS站 (2005年04月01日22:43:40 星期五), 站内信件

我的意见是:
可以支持精神损害赔偿,原因有:
a女和奸夫的行为侵害了b男的人格利益权;
a女的行为以及奸夫的行为属于侵害了b男的配偶权;
如果依据的是侵权精神损害赔偿,那么b男可以提出反诉;
如果依据的是夫妻关系中赔偿无过错方,b不需要提出反诉即可。

ps:我觉得可以比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
》 第二条 非法使被监护人脱离监护,导致亲子关系或者近亲属间的亲属关系遭受严
重损害,监护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关于抚育费的问题,我认为是否可以依据不当得利来进行分析
受益人是谁呢?直接点来说应该是小孩,小孩是a女及其奸夫的亲身骨肉,他们是其监护人
那么受益人应该就是a女及其奸夫,可以按照不当得利来请求裁判。
但是是否可以以不当得利为反诉呢?我认为不行,因为这与本诉没有密切的事实上的牵连
所以只能另行起诉。
但是如果仅仅只是在离婚本诉中要求返还抚育费,我认为可以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时候
酌情考虑分与无过错方适当更多的财产。

ps:有一个最高法院的批复,但是好像没什么用,贴来给大家看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男方受欺骗
抚养非亲生子女离婚后可否向女方追索抚育费的复函
(1992年4月21日)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男方受欺骗抚养非亲生子女离婚后可否向女方追
索抚养费的请示”收悉。经研究,我们认为,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与他人通
奸生育子女,隐瞒真情,另一方受欺骗而抚养了非亲生子女,其中离婚后给付的抚
育费,受欺骗方要求返还的,可酌情返还;至于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受欺骗方支出
的抚育费用应否反还,因涉及的问题比较复杂,尚需进一步研究,就你院请示所述
具体案件而言,因双方在离婚时,其共同财产已由男方一人分得,故可不予返还。
以上意见供参考。




【 在 mzpysl (用两个月准备一颗坚毅的心) 的大作中提到: 】
先给大伙说说你们那都有些什么意见嘛,我们好参考一下
【 在 Antonio (朝花夕拾) 的大作中提到: 】
:   其实精神损害赔偿不用提出反诉,在本诉中就能实现的,但是有一个抚育费的问题,
: 如何要求抚育费呢?
: 【 在 mzpysl (用两个月准备一颗坚毅的心) 的大作中提到: 】
: : 我觉得本案不属反诉的范畴,虽然看起来二者很有关联
: : 但不管从法律上还是事实上,都没什么牵连关系.
: : .................(以下省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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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静而后安,安而能后定,定而能后慧,慧而能后悟,悟而能后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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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荔园晨风BBS站 bbs.szu.edu.cn·[FROM: 192.168.45.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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