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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信人: kikue (时间), 信区: CL
标  题: Re: 四川“婚内强奸”案判决 尚属夫妻被告无罪
发信站: BBS 荔园晨风站 (Sun Mar 25 20:24:16 2001), 转信


对于法院这一判决,我认为有待商榷。我国刑法第236条明确规定:以暴力、胁迫

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这一条规定的强奸罪是
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其性交的行为。构成
这一犯罪行得的基本要素是:
1、主体满14周岁的具有责任能力的男子(在共同犯罪时,妇女也可能成为主体)

2、客体是妇女的不可侵犯的权利,也就是妇女拒绝与任何男子发生性行为的权利

3、主观方面只能由直接故意构成,并且行为人必须有明确的强行奸淫目的,即
意图强行与被害妇女发生性交的目的。
4、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其
发生性交的行为。
强奸罪的认定不该应受到当事人双方的关系而受到影响,只要符合犯罪的基本要素
,不存在法定减免情形即可定罪量刑。
本案当事人虽然存在着夫妻关系,从民法角度来看,夫妻双方负有同居义务,而性
又是同居生活的基本内容。在通常的合理情况下,一方不得拒绝另一方的性要求,
但是并不是说夫妻一方负有无条件的接受的义务,而是有条件的、相互的。夫妻任
何一方不履行同居义务,另一方都不能使用暴力强制对方履行,只能通过民事方式
加以解决。如果男方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其性交,
我认为应构成强奸罪。本案的事实表明,被告人在违背受害人意愿的情况下,以暴
力手段强行与之发生了性行为,已经构成强奸罪。我认为法院的无罪判决是不妥的
,这一判决的合法性有待商榷。


【 在 sean (蓝天白云) 的大作中提到: 】
: 南方网讯 据《都市快报》报道 23日,南江县法院对四川首例“婚内强奸”案
: 进行宣判,该院以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吴跃雄的罪名不成立为由,判决吴跃雄无罪
: 。这意味着法院认定了“婚内强奸”不构成犯罪。
:   去年6月12日上午10时许,南江县上两镇派出所接到辖区村民王某的报案
: 称:“丈夫把我强奸了!”丈夫吴跃雄与她正闹离婚而分居,但依然帮着干农活。
: 当年6月11日夜幕降临时,吴跃雄来到王的住处,将王拖到卧室,要求与王发生
: 性关系,王边叫边抓吴,吴怕邻居听见,又将王拖到另一卧室,将王按在床上并撕
: 烂她的内裤,与王发生了性关系。6月14日,南江县检察院以涉嫌强奸罪对吴跃
: 雄批捕,并向南江县法院提起公诉。
:   南江县法院在审理此案后认为:被告人吴跃雄与王某夫妻关系还处于存续期间
: ,故其行为不构成犯罪,检察机关所指控的罪名不能成立。最终该院对吴跃雄作出
: 无罪判决。
:   尽管法院作了无罪判决,有关人士还是严肃指出,这并不意味着夫妻一方就可
: 以违背另一方的意志随心所欲。夫妻之间应当相互尊重,如果采取暴力手段,造成
: 恶劣后果,一样会受到法律的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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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BBS 荔园晨风站 bbs.szu.edu.cn·[FROM: 192.168.4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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