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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信人: mzpysl (国际刑警科男一号), 信区: CL
标  题: 深圳大学法学院学生实习管理条例(暂行)
发信站: 荔园晨风BBS站 (2005年04月23日09:08:42 星期六), 站内信件

实习是法学专业四年指导性教学计划的内容之一,属于必修课,合格者取得6个学分。通过
实习,将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熟悉法律程序,掌握司法文书的写作,培养学生分析和解决
法律实务问题的工作能力。为了严肃执行教学计划,维护学院形象,特制定本条例。


一、实习单位、时间及规定

1、实习时间为3个月,一般从第六学期结束后开始,即5月9日至8月9日。
2、参加实习的学生应当是在没有课程情况进行,即有课的不予安排实习。
3、如第六学期实习期间有课程或其它原因的,安排在毕业前最后一学期实习,即2月至5月

4、专业实习没有正当理由不允许学生个人进行,由学院统一组织实施完成。
5、实习单位原则上安排在深圳市的法院、检察院、公安局、司法局、律师事务所等司法机
关或行政执法机关。条件允许的可前往深圳市周边的公、检、法、司法机关或行政执法机
关单位实习。
6、如学生毕业拟回原籍工作的,其实习经本人申请,学院同意可回原籍实习。
7、学生实习单位的安排计划,原则上由班委组成分配小组制订分配规则确定并实施,以尊
重实习单位及院教务室安排为原则。但本院有最终决定权。


二、实习成绩考核

1、实习中应认真做好实习日志(本院实习日志格式见附件)。实习日志用于记录实习情况

是对当日实习工作的总结,也是实习成绩考核的重要依据。实习学生应当每天按照实习日
志规范的要求,真实、准确、全面地完成记录,并在当周实习结束后的两日内,将当周实
习日志的电子稿发到具体带队或负责老师。
2、实习期间,应勤于思考,随时总结实习心得,在实习完毕后应认真填写实习登记表,作
出自我鉴定,交实习单位(单位负责人意见栏是公检法的由政治部负责人签字盖章,其它
单位的由单位负责人签字盖章;导师意见栏由实习单位具体指导老师签意见,不用盖章;
备注栏由带队老师写评语和给成绩),鉴定不合格的,不能取得实习学分。
3、实习完毕后,应按时按规定的格式完成专业实习报告,要求3000字左右,以小论文的形
式,就实习见闻和感想或针对某个法律问题展开理论分析和阐明自己的观点,统一交院教
务室。
4、实习登记表、实习报告等在实习结束的下学期开学时交给班长(要求交电子版),由班
长统一交院教务室,逾期不交的,视为实习不合格。
5、实习成绩由学院带队老师根据学生实习日志、实习鉴定、实习报告以及实习表现综合评
分方式评定。采取按:优秀(A)、良好(B)、中等(C)、及格(D)、不及格(F)五级
记分。

三、实习纪律

1、按照本院教务室的安排,按时到指定单位实习,没有正当理由不允许推迟报到或提前结
束实习,否则本次实习成绩为F。
2、严格遵守实习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和作息制度,不得迟到、早退。
3、衣着端庄整洁,不得穿奇装异服及休闲类服装,不得染发,男生不得留长发,尽量做到
符合职业形象。
4、尊重师长,特别是要尊重实习单位的领导和同志,有问题应虚心请教。
5、严格遵守请假制度。有事要请假的必须办妥请假手续,请假制度不能滥用,首先写请假
条向实习带队老师和实习单位基层部门的负责人申请,请假一周以上须向实习单位(政治
部)领导批准,同时报学院教务室备案。请假者应当将请假理由、请假时间,以及请假期
间的联系电话和通讯地址准确报给本院及实习单位,请病假者须出具校医院病假证明。各
实习点组长要做好考勤登记,请假者要保留请假条,开学报到时,连同实习登记表一起交
到院教务室。无故旷工累计7天以上或连续旷工3天以上者,本次实习成绩为F。
6、服从实习单位的岗位安排,实习期间不得调换单位,本实习单位内部调整除外。
7、实习期间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办案材料、案卷等不准带回学校和家里,非经实习单位
许可不得通过网络或电子介质传输任何办案材料,不得违反法律职业道德与当事人有不合
理的接触和联系。
8、遵守实习单位规章制度,爱护实习单位的公物,损坏公物要主动赔偿,不得用实习单位
的电脑上网聊天、玩游戏,不得用电话办私事、聊天。
9、在实习期间,确实无法完成实习工作,或不能与实习单位相关人员融洽相处,或存在其
他已经出现或者即将出现危机安全或健康的事由时,应及时向本院报告,说明理由。本院
应及时出面协调或再行调整实习安排。
10、实习路途、在实习单位期间,或实习外出期间,实习同学应相互守望、扶持,注意交
通安全、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如遇实习单位加班或值班,各同学应负共同护送下班义务
,有特殊情况必须及时向学院汇报,电话:26536147、26557472、26536227。
11、如违反实习纪律,而导致实习人员的人身损害或财产损害的,责任应当由直接的侵权
行为人负担,本院应尽其所能援助或帮助受害实习同学获得相关的民事赔偿或追究具体行
为人的法律责任,但本院不负担补充的或具有担保性质的民事责任。


四、附则

1、本条例从签订之日开始实施。
2、附件:实习日志格式及要求
3、条例修改权和解释权归法学院教务室。




                                                       深圳大学法学院
                                                       2005年4月  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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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irst,讲述你我第一次的故事 —— mzpysl   说得一丈,不如行得一尺 —— mzpysl
人静而后安,安而能后定,定而能后慧,慧而能后悟,悟而能后得。
※ 修改:·mzpysl 於 04月23日10:29:46 修改本文·[FROM: 192.168.47.209]
※ 来源:·荔园晨风BBS站 bbs.szu.edu.cn·[FROM: 192.168.47.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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