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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信人: angelsmile (三缄琪口), 信区: CL
标  题: [合集]大家来讨论一下嘛
发信站: 荔园晨风BBS站 (2005年04月25日23:39:16 星期一), 站内信件

☆   1  ──────────── 我是分割线 ─────────────────☆
发信人: vannie (滑蛋虾仁饭), 信区: CL
标  题: 大家来讨论一下嘛
时  间: 2005年04月25日22:25:28 星期一

商场标错价,消费者按错价买了商品,商场能否要回差价?


☆   2  ──────────── 我是分割线 ─────────────────☆
发信人: kingkentment (K仔), 信区: CL
标  题: Re: 大家来讨论一下嘛
时  间: 2005年04月25日22:26:33 星期一


可以



☆   3  ──────────── 我是分割线 ─────────────────☆
发信人: angelsmile (三缄琪口), 信区: CL
标  题: Re: 大家来讨论一下嘛
时  间: 2005年04月25日22:29:35 星期一

听这个意思 应该是卖价卖低了,商场损失了吧
应该可以要回的吧 不过不知道根据 诚实信用?呵呵



☆   4  ──────────── 我是分割线 ─────────────────☆
发信人: kingkentment (K仔), 信区: CL
标  题: Re: 大家来讨论一下嘛
时  间: 2005年04月25日22:30:25 星期一

重大误解吧



☆   5  ──────────── 我是分割线 ─────────────────☆
发信人: vannie (滑蛋虾仁饭), 信区: CL
标  题: Re: 大家来讨论一下嘛
时  间: 2005年04月25日22:37:55 星期一

可以也要有原因阿。。。我是基于一份正当的合同取得商品的所有权的,而且合同也已经
达成了,如果根据诚信原则来否定这份合同,未免对于善意的买家太不公平,契约的稳定
性也太没有保障了吧?
我觉得合同既然成立了,也不存在什么重大误解,商家就应该履行其义务哦,要怪只能怪
商家来不及撤销要约并更改上面的价格咯。



☆   6  ──────────── 我是分割线 ─────────────────☆
发信人: kingkentment (K仔), 信区: CL
标  题: Re: 大家来讨论一下嘛
时  间: 2005年04月25日22:42:00 星期一


                          …………………………那你认为重大误解要在什么时候适用?
\: 商家来不及撤销要约并更改上面的价格咯。



☆   7  ──────────── 我是分割线 ─────────────────☆
发信人: lucifer (depression), 信区: CL
标  题: Re: 大家来讨论一下嘛
时  间: 2005年04月25日22:45:33 星期一

应该算重大误解的民事法律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
行)》第七十一条规定:“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
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
失的,可以认定为重大误解。”

《民法通则》第五十九条规定:“下列民事行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
机关予以变更或者撤销:一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的;二显失公平
的。被撤销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无效。”同时,我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还
规定:“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所以商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以维护自己的权益。




☆   8  ──────────── 我是分割线 ─────────────────☆
发信人: vannie (滑蛋虾仁饭), 信区: CL
标  题: Re: 大家来讨论一下嘛
时  间: 2005年04月25日22:48:45 星期一

重大误解嘛。。。

就是显著的认识错误,以至于使合同根本成立不了,达不到目的吧。
譬如搞错标的物或者当事人之类的。。。

我觉得上面说的只是误解,还不到重大误解的程度。

personal opinion...



☆   9  ──────────── 我是分割线 ─────────────────☆
发信人: kingkentment (K仔), 信区: CL
标  题: Re: 大家来讨论一下嘛
时  间: 2005年04月25日22:48:57 星期一

插一句,为啥不从显失公平考虑?




☆  10  ──────────── 我是分割线 ─────────────────☆
发信人: kingkentment (K仔), 信区: CL
标  题: Re: 大家来讨论一下嘛
时  间: 2005年04月25日22:50:49 星期一

你说的没错,是不是重大误解的确还要看具体一点,
要看看数额标的差多少,比如说1000.00标成100.00那
成立重大误解也是成立的。




☆  11  ──────────── 我是分割线 ─────────────────☆
发信人: lucifer (depression), 信区: CL
标  题: Re: 大家来讨论一下嘛
时  间: 2005年04月25日23:02:46 星期一

显失公平当然也是可以滴
个人习惯先从重大误解考虑,其后交易也是显示公平滴。。。。。




☆  12  ──────────── 我是分割线 ─────────────────☆
发信人: ccring (做作的女人滚远点!), 信区: CL
标  题: Re: 大家来讨论一下嘛
时  间: 2005年04月25日23:11:39 星期一

这个问题钟明霞老师上债权法的时候不是讨论过吗?
外国就认为买卖已经做成,而且标错价是商场自己的过失
消费者有合理的理由相信商场的要约是真实有效的
不能要消费者承担不利的后果,不论消费者是否明知商品是标错价的
中国人就不这么干,唉
估计也是中国的商家商誉不好的原因吧
她还举例说上海一家商场为了讨回区区几百块钱还去打官司告消费者……



☆  13  ──────────── 我是分割线 ─────────────────☆
发信人: ccring (做作的女人滚远点!), 信区: CL
标  题: Re: 大家来讨论一下嘛
时  间: 2005年04月25日23:16:57 星期一

这还叫重大误解呀??
应该举例说100000标成1000还差不多吧
1000跟100差很多吗?



☆  14  ──────────── 我是分割线 ─────────────────☆
发信人: kingkentment (K仔), 信区: CL
标  题: Re: 大家来讨论一下嘛
时  间: 2005年04月25日23:18:32 星期一

对俺这种农民来说,一分钱也很多,你估大家同你一样有钱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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