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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信人: Antonio (朝花夕拾), 信区: CL
标 题: 重点法条解读系列--行政诉讼法
发信站: 荔园晨风BBS站 (2005年05月12日17:39:20 星期四), 站内信件
行 政 诉 讼 法
概 述
从分值看,《行政诉讼法》高达13分之多,在列入司法考试范围的所有法律、
法规中名列第七,仅次于《合同法》、《刑法》、《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
》、《民法通则》,可谓名符其实的司法考试法律、法规的重头之一。本法的题
型以选择题和案例分析题并重。一般来说,每年至少有一道案例分析题(1998年例
外),个题分值从4分到8分不等。
本法较侧重的内容有:
1受案范围(以法典第11条为中心);
2诉讼参加人;
3管辖;
4起诉与受理;
5行政诉讼证据;
6判决(一审、二审、再审);
7行政赔偿诉讼;
8执行程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以下简称《行诉解释》)和《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必将成为本法的
重要考查内容。
【重点法条】
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
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相关法条】 《行诉解释》第97条。
【意思分解】
确定我国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行为标准之一为具体行政行为。具体行政行为和
抽象行政行为是行政法学上对行政行为的一种分类。抽象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基
于法律、法规的授权,针对不特定的人或事制定或发布普通适用的行为规则的行为
。它一般不针对特定对象,而是规定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行政机关和被管理一方
的行为规则和权利义务关系,具有普遍约束力。具体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基于法
律、法规的授权,针对特定的人或事作出具体处理决定,并对其权利义务产生实际
影响,也即与该行为存在法律上利害关系的行为。一般而言,具体行政行为是针对
具体的人或事,直接影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与该行为存在法律
上的利害关系,一次性地发生法律效力而不能反复、多次地适用的。
具体行政行为的特征可以归纳为五点:
(1)具体行政行为是拥有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所实施的行为。
(2)具体行政行为是具有国家行政职权的机关或者组织在行使职权过程中作出的行
为。
(3)具体行政行为是针对特定对象即特定的事和特定人作出的行为。
(4)具体行政行为是有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行为。
(5)具体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作出的行为,不仅指单方行为,还包括双方行为和多
方行为。
【不要混淆】
依《行诉解释》第97条,注意《行政诉讼法》与《民事诉讼法》适用的参照关
系。
【重点法条】
第五条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
【相关法条】 本法第54条第(四)项。
【意思分解】
与刑事诉讼和民事诉讼相比,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原则是行政诉讼法最有
特色的基本原则。从内容上看,人民法院以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为原则,以
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理性为例外,这一例外即体现在第54条第1款第(四)项变更
判决的规定上。
人民法院审查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的具体内容包括:
(1)行政机关是否超越职权;
(2)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是否确凿充分;
(3)具体行政行为适用法律依据是否合法;
(4)具体行政行为程序是否合法;
(5)具体行政行为的目的是否合法。
【不要混淆】
行政复议不仅实行合法性审查原则,也实行合理性审查原则,这是与行政诉讼
的不同所在。
【重点法条】
第十一条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的诉
讼:
(一)对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服
的;
(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
(三)认为行政机关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
(四)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者不
予答复的;
(五)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
予答复的;
(六)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
(七)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
(八)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
除前款规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
第十二条 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事项提起的诉讼:
(一)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
(二)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
(三)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
(四)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
【相关法条】 《行诉解释》第1~5条;《行政复议法》第6条,《行政复议法》
第7条。
【意思分解】
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一直是司法考试重点,年均必考3分以上,务求准确掌握。
1熟练识记第11、12条各项所列的行为。
2重点掌握《行诉解释》第1条第2款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六类行为,尤其
是第(三)、(四)项所列行为。
【不要混淆】
联系《行政复议法》第6条、第7条,比较行政诉讼与行政复议受案范围的相同
与不同。
【重点法条】
第十四条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
(一)确认发明专利权的案件、海关处理的案件;
(二)对国务院各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
讼的案件;
(三)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
【相关法条】 《行诉解释》第6、8条。
【意思分解】
有关行政诉讼案件的级别管辖,司法考试的切入点一般都是考查中级人民法院
的管辖范围,且每年必考。应注意:
1准确掌握第14条所列3类案件。
2特别掌握《行诉解释》第8条对第14条第(三)项的具体解释,尤其是第8条第(一
)项之规定,注意其必须同时满足两个条件时,方为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这两个条
件是:
(1)被告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2)基层人民法院不宜审理。
3按照2002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国际贸易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5条
,第一审国际贸易行政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此为最新规定。
【不要混淆】
1注意《行诉解释》第6条,专门人民法院和人民法庭不具有对行政诉讼案件的管
辖权。
2特别注意第14条第(一)项,并非所有有关专利的行政诉讼案件都归中级人民法
院管辖,而是限于“确认发明专利权的案件”。
【重点法条】
第十七条 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
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
管辖。
【相关法条】 《行诉解释》第7条。
【意思分解】
本条一直是司法考试热点,应注意者有:
1行政诉讼的地域管辖的基本原则是原告就被告原则:以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的行政机关所在地法院为管辖法院。
2经复议的案件,若行政复议机关未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仍以最初作出具体行
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法院为管辖法院。
3经复议的案件,若行政复议机关改变了原具体行政行为,仍可以最初作出具体
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法院为管辖法院,也可以复议机关所在法院为管辖法院
。换言之,此时存在两个管辖法院,而非一个。
4至于何为“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务请参见《行诉解释》第7条所列举的3类
情形:
(1)改变所认定的主要事实和依据的;
(2)改变所适用的规范依据并对定性产生影响的;
(3)撤销、部分撤销或变更原处理结果的。
注意:第(2)种情形强调“对定性产生了影响”。
【重点法条】
第十八条 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
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九条 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相关法条】 《行诉解释》第9条。
【意思分解】
第18条也一直是司法考试热点,再加上《行诉解释》第9条的扩张解释,愈使这一
条文显得复杂和重要。应重点注意:
1《行诉解释》第9条第1款对“原告所在地”的扩张解释。依此,原告所在地包
括:
(1)户籍所在地;
(2)经常居住地;
(3)被限制人身自由地。
这一扩张性解释,是司法考试多选题命题的好素材。
2《行诉解释》第9条第2款的扩张解释,类似于民事诉讼的牵连管辖。
3另外,注意了解第19条关于专属管辖的规定。
【重点法条】
第二十条 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案件,原告可以选择其中一个人民法院
提起诉讼。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最先收到起诉状的
人民法院管辖。
【相关法条】 本法第21~23条;《民事诉讼法》第35条;《刑事诉讼法》第25条
;《行诉解释》第10条。
【意思分解】
1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时的冲突解决办法,三大诉讼法的规定都不一致
。《行政诉讼法》采“最先收到起诉状”的立法例,《民事诉讼法》采“最先立案
”的立法例,《刑事诉讼法》则采“最先受理”的立法例。
2注意《行诉解释》第10条。
3第21~23条规定的移送管辖、指定管辖、管辖权争议、管辖权移送与《民事诉
讼法》相同。
【重点法条】
第二十四条 依照本法提起诉讼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原告。
有权提起诉讼的公民死亡,其近亲属可以提起诉讼。
有权提起诉讼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提起
诉讼。
【相关法条】 《行诉解释》第11~18条。
【意思分解】
《行诉解释》第11~18条详细地规定了各种情形下的原告资格问题,是有待于以后
司法考试逐年发掘的“试题宝藏”。
须重点掌握:
1《行诉解释》第11条对“近亲属”作了扩张解释,使之包括了“其他具有扶养
、赡养关系的亲属”。
2合伙企业等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其他组织的原告资格问题(《行诉解释》第14条)
。
3《行诉解释》第15条。
4《行诉解释》第18条。
【重点法条】
第二十五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具体行政
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
机关是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作出同一具体行政行为的,共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
共同被告。
由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该组织是被告。由行政机关委托的
组织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行政机关被撤销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相关法条】 《行诉解释》第19~23条。
【意思分解】
第25条一直是司法考试重头,此次《行诉解释》用了5个条文加以具体规定,估计
在以后的司法考试中,有关第25条内容的知识点——行政诉讼被告的确定,更会炙
手可热。
1总结以上规定,行政诉讼被告的确定可分为十种情况:
(1)直接起诉的案件,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机关是被告。
(2)经上级行政机关批准的具体行政行为,在对外发生法律效力的文书上署名的机
关为被告。
(3)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作出同一具体行政行为的,各行政机关是共同被告。
(4)经复议但复议机关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
被告。
(5)经复议且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6)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该组织是被告。
(7)未取得合法授权的行政机关的内部机构或者行政机关组建的机构作出具体行政
行为的,以该行政机关为被告。
(8)由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9)行政机关被撤销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10)应当履行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而拒绝履行
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2《行诉解释》第23条对追加被告和变更被告的不同规定:
(1)应变更被告,原告不同意的,裁定驳回起诉;
(2)应追加被告,原告不同意的,应通知其以第三人身份参诉。
【重点法条】
第二十七条 同提起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
织,可以作为第三人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
【相关法条】 《行诉解释》第24条。
【意思分解】
1掌握第27条及《行诉解释》第24条关于确定第三人的规定:
(1)判断第三人的标准是其是否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
(2)若利害关系人为2人以上,其中一部分人起诉的,法院应通知其他利害关系人作
为第三人参诉。
2注意《行诉解释》第24条第2款第三人的上诉权,与民事诉讼法规定不同。
【重点法条】
第三十二条 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具体行政
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第三十三条 在诉讼过程中,被告不得自行向原告和证人收集证据。
第三十四条 人民法院有权要求当事人提供或者补充证据。
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行政机关以及其他组织、公民调取证据。
【相关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8、22~
23、52、59~61条。
【意思分解】
《行政诉讼法》关于证据的规定比较原则,《行政诉讼法解释》关于证据的解释,
也相当少。2002年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
的规定》(以下简称《行政诉讼证据规定》)。此必为司法考试重要考点,我们在此
不惜笔墨详析之。
1被告的举证责任
被告为证明其行为的合法性,必须“提供据以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全部证据和
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而且一般仅限于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已经收集的、并作为
具体行政行为依据的证据。因此:
(1)在行政程序中,被告可以收集到而没有收集的证据,在行政程序终结后,特别
是在诉讼程序中收集的证据,不能作为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的依据。
①在诉讼过程中,被告及其代理人不得自行向原告和证人收集证据。
②复议机关在复议程序中收集和补充的证据,不能作为人民法院认定原具体行
政行为合法的依据。
(2)在行政程序中已经收集,但没有作为具体行政行为依据的证据,也不能作为具
体行政行为合法性的依据。
①原告或者第三人在诉讼程序中提供的、被告在行政程序中未作为具体行政行
为依据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依据。
②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在复议程序中未向复议机关提交的证据,不
能作为人民法院认定原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依据。
2原告的举证责任
下列属于原告的举证责任范围,如果原告对下列事项举证不力,会导致一定法律后
果的产生(比如,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判决驳回诉讼请求或者判决驳
回行政赔偿请求):
(1)起诉条件
但是如果被告认为原告起诉超过法定期限的,则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也就是说,
如果被告不能证明原告的起诉超过法定的起诉期限,则推定原告的起诉符合法定的
起诉期限。
(2)起诉不作为
在起诉被告不作为的案件中,原告应当提供其在行政程序中曾经提出申请的证据材
料。但有下列情形的除外:
①被告应当依职权主动履行法定职责的。
②原告因被告受理申请的登记制度不完备等正当事由不能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并能够
作出合理说明的。
3行政赔偿诉讼
在行政赔偿诉讼中,原告应当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造成损害的事实提供证据,也就
是说,原告必须对行为的存在、损害的存在以及行为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予以证
明。
4原告的举证权利
(1)原告提供证据证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属于原告的举证“权利”,而非其
“责任”,原告不能证明被诉行为违法的,被诉行为并不因此而具有“合法性”。
(2)原告提供的证据,根据在行政程序中是否已经提供,可以分为以下几种情形:
①原告提供其在行政程序中已经提出的证据,而该证据在行政程序中未作为具
体行政行为依据的,可以作为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性的依据。
②原告提出其在行政程序中没有提出的证据的,可以作为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性
的依据;但被告为对抗这种“新证据”,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在第一审程序中补
充相应的证据。
③原告提出其在行政程序中没有提出的证据,而该证据在行政程序中被告依照
法定程序要求原告提供,但是原告依法应当提供而拒不提供的,该类证据人民法院
一般不予采纳,不能作为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性的依据。
5被告的举证期限
(1)一般规定
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0日内,提供据以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全部
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2)延期提供
被告延期提供的证据能够作为“定案的根据”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①被告因不可抗力或者客观上不能控制的其他正当事由,不能在收到起诉状副
本之日起10日内提供。
②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0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延期提供的书面申
请。
③人民法院准许延期提供。
④被告应当在正当事由消除后10日内提供。
(3)补充提供
一审程序中,被告补充提供的证据能够作为“定案的根据”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
①原告或者第三人提出其在行政程序中没有提出的反驳理由或者证据的。
②经人民法院准许。
二审程序中,被告补充提供的证据能够作为“定案的根据”必须是“在一审程序中
应当准予延期提供而未获准许的证据”。
(4)不提供或逾期提供的法律后果
被告不提供或者逾期提供证据的,视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没有相应的证据。
6原告或者第三人的举证期限
(1)一般规定
原告或者第三人应当在开庭审理前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交换证据之日提供证据。
(2)延期提供
因正当事由申请延期提供证据的,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在法庭调查中提供。
(3)补充提供
“原告或者第三人在第一审程序中无正当事由未提供而在第二审程序中提供的证据
,人民法院不予接纳。”这意味着,原告或者第三人的举证期限也是在一审程序中
。二审程序中提出的证据没有任何证明效力,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但是,如果原
告或者第三人在二审程序中提供的证据是在举证期限届满后发现的证据,那么也能
在二审程序中进行质证,从而可以作为定案根据。
(4)不提供或逾期提供的法律后果
逾期提供证据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
7调取证据
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行政机关以及其他组织、公民调取证据。但人民法院在这方面
的职权受到严格的限制。人民法院调取证据分为依职权和依申请两大类。无论是依
职权还是依申请,都必须在法定情形下进行。
(1)依职权调取证据的情形
①涉及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事实认定的。
②涉及依职权追加当事人、中止诉讼、终结诉讼、回避等程序性事项的。
(2)依申请调取证据
只有原告和第三人才可申请人民法院调取证据。
人民法院不得为证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调取被告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
未收集的证据。
原告或者第三人申请人民法院调取证据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①原告或者第三人不能自行收集。
②但能够提供确切线索的。
③证据材料属于以下类型:由国家有关部门保存而须由人民法院调取的证据材
料;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证据材料;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
的其他证据材料。
④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调取证据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调取证据申请书。
【重点法条】
第三十九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在知道作
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十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情况耽误法定期限的
,在障碍消除后的十日内,可以申请延长期限,由人民法院决定。
第四十一条 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第四十二条 人民法院接到起诉状,经审查,应当在七日内立案或者作出裁定不予
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相关法条】 《行诉解释》第38~44条;《民诉解释》第144条。
【意思分解】
1有关行政诉讼的起诉期限,应重点掌握第39条及《行诉解释》第39、41、42条
之规定,尤其是第41、42条之规定。《行诉解释》的规定可视为特殊情形,主要有
:
(1)行政机关不履行职责的;
(2)行政机关未告知诉权或起诉期限的;
(3)相对人不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的。
2务求掌握《行诉解释》第40条之规定:
行政相对人手中没有有关具体行政行为决定的法律文书,并不影响其起诉,法院应
予受理。
3对《行诉解释》第44条所列情形,尤其注意第(四)、(五)、(九)项,。其中第
(九)项与民事诉讼法完全不同。参见《民诉解释》第144条。
【不要混淆】
1依《行诉解释》第44条,不符合起诉条件的,法院应裁定不予受理而非驳回起
诉;惟对于已经受理的,才适用裁定驳回起诉。
2务必注意第39条与《行诉解释》第41、42条的适用关系。
3《行诉解释》第39条规定了“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对行政机
关履行职责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4类似除斥期间的规定,如2年、5年、20年须要注意(《行诉解释》第41、42条)
。
【重点法条】
第四十四条 诉讼期间,不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
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
(一)被告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二)原告申请停止执行,人民法院认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会造成难以弥补的损
失,并且停止执行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裁定停止执行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停止执行的。
【相关法条】 《行政复议法》第21条。
【意思分解】
1识记停止具体行政行为执行的3种情形,应注意其中第2种情形应同时具备3个条
件:
(1)原告申请;
(2)法院认为执行会造成不可弥补损失;
(3)不损害社会公益。
2比较《行政复议法》第21条,了解二者之异同。
【不要混淆】
第(三)项是“法律、法规”规定停止执行的。
【重点法条】
第四十五条 人民法院公开审理行政案件,但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和法律另有
规定的除外。
【相关法条】 《行诉解释》第46条。
【意思分解】
1掌握公开审理原则及其例外的3种情形。
2注意《行诉解释》第46条关于合并审理的4种情形规定。
【重点法条】
第四十七条 当事人认为审判人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
审判,有权申请审判人员回避。
审判人员认为自己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应当申请回避。
前两款规定,适用于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
院长担任审判长时的回避,由审判委员会决定;审判人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其
他人员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当事人对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
【相关法条】 《行诉解释》第47条。
【意思分解】
1掌握回避申请提出的期限(《行诉解释》第47条第1款):案件开始审理时。
2对驳回回避申请决定不服的权利救济(《行诉解释》第47条第4款):向作出决定
的法院申请复议一次。
3回避决定权(第47条第4款)。
4回避人员范围(第47条第1、2、3款)。
【不要混淆】
1申请回避中,人民法院作出回避决定前,该人员应暂停参与本案工作,除非案
件需要采取紧急措施;而复议期间,该人员不停止参与本案工作。
2本条规定与《民事诉讼法》相同,可结合记忆。
【重点法条】
第四十八条 经人民法院两次合法传唤,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视为申请撤
诉;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五十一条 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
告改变其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
定。
【相关法条】 《行诉解释》第36~37、49~50条。
【意思分解】
1了解撤诉和视为撤诉的几种情形。
2了解缺席判决的情形。
3重点掌握《行诉解释》第36条,对撤诉后再行起诉的不同处理。此与《民事诉
讼法》是不同的。
4重点掌握《行诉解释》第50条,被告改变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效力,尤其是第
3、4款之规定。
【不要混淆】
1申请撤诉是否准许是由人民法院裁定的,不是必然引起诉讼终结。
2依《行诉解释》第50条第3款之规定,被告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而原告不撤诉的
,人民法院应就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与否作出判决。
【重点法条】
第五十条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
【相关法条】 《行政诉讼法》第67条。
【意思分解】
行政诉讼不同于民事诉讼,不适用调解。
【不要混淆】
行政诉讼不适用调解,但行政赔偿诉讼可适用调解。
【重点法条】
第五十二条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以法律和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为依据。地
方性法规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行政案件。
人民法院审理民族自治地方的行政案件,并以该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
例为依据。
第五十三条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参照国务院部、委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
法规、决定、命令制定、发布的规章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和省、自治区的人民
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
规制定、发布的规章。
人民法院认为地方人民政府制定、发布的规章与国务院部、委制定、发布的规章不
一致的,以及国务院部、委制定、发布的规章之间不一致的,由最高人民法院送请
国务院作出解释或者裁决。
【相关法条】 《行诉解释》第62条。
【意思分解】
关于人民法院审理行政诉讼案件的法律依据,一直是司法考试热点、重点,同时也
是难点。务求准确掌握:
1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的法律依据包括法律(狭义)、地方性法规、行政法规、
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第52条)。
2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可参照地方政府规章和部门规章(第53条第1款)。
3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可援引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行诉解释》第62条
第1款)。
4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可引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
【不要混淆】
务必掌握第53条第2款,规章冲突的解决办法,此系司法考试重点。可与《立法法
》对照记忆。
【重点法条】
第五十四条 人民法院经过审理,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判决:
(一)具体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的,判决维持。
(二)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
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1主要证据不足的;
2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
3违反法定程序的;
4超越职权的;
5滥用职权的。
(三)被告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的,判决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四)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可以判决变更。
【相关法条】 《行诉解释》第53~59条。
【意思分解】
《行政诉讼法》的判决种类,系司法考试必考内容之一,同时也是一大难点。对此
,我们详陈如下:
依上述各条款之规定,第一审判决可为以下几种情形:
1维持判决
维持判决是指人民法院认定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有效,从而作出否定原告对被诉具体
行政行为的指控,维持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判决。维持判决之作出必须同时满足3
个条件:
(1)证据确凿;
(2)适用法律、法规正确;
(3)符合法定程序。
2撤销判决
撤销判决是指人民法院认定被诉具体行政行为部分或者全部违法,从而部分或全部
撤销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并可以责令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判决。
撤销判决可分为三种具体形式:
(1)全部撤销;
(2)部分撤销;
(3)判决撤销并责令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作出撤销判决的情形有:
(1)主要证据不足;
(2)适用法律、法规错误;
(3)违反法定程序;
(4)超越职权;
(5)滥用职权。
适用撤销判决时,需特别注意的特殊事项有:
(1)《行诉解释》第53条;
(2)《行诉解释》第59条;
(3)《行政诉讼法》第55条及《行诉解释》第54条第2款之例外规定;
(4)《行诉解释》第60条第1款。
3履行判决
履行判决是指人民法院认定被告负有法定职责无正当理由而拒不履行或拖延履行的
,责令被告限期履行法定职责的判决。
履行判决是针对行政机关的不作为而采用的一种判决形式,主要适用于《行政诉讼
法》第11条第(四)、(五)、(六)项三类情形。
适用履行判决,应注意的特殊事项有:
(1)《行诉解释》第60条第2款;
(2)《行诉解释》第58条。
4变更判决
变更判决是人民法院认定行政处罚行为显失公正,运用国家审判权直接改变行政处
罚行为的判决。适用条件是:
(1)变更判决只能针对行政处罚行为作出,对于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人民法院无权
直接变更。
(2)行政处罚行为显失公正。适用变更判决,应注意的特殊事项是《行诉解释》第
55条之规定,即人民法院对行政处罚行为作出变更判决,原则上只能减轻不能加重
(注意例外);不能对行政机关未给予处罚的人直接给予行政处罚。
5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判决
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判决是指人民法院认为原告的诉讼请求依法不能成立,但又不适
宜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作出其他类型判决的情况下,人民法院直接作出否定原告诉
讼请求的一种判决方式,见于《行诉解释》第56条。该条共规定了四种情形可适用
该种判决。
6确认判决
确认判决是指人民法院确认被诉具体行为合法或违法的一种判决形式。依此,确认
判决可分为确认具体行政行为合法判决和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判决,见于《行诉
解释》第57、58条。
【重点法条】
第五十五条 人民法院判决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被告不得以同一的事实
和理由作出与原具体行政行为基本相同的具体行政行为。
【相关法条】 《行诉解释》第54条。
【意思分解】
1掌握本条的禁止性规定。该原则意思是:
(1)被告可以同一事实理由作出与原具体行政行为不同的行为;
(2)被告可以不同的事实、理由作出与原具体行政行为基本相同或相同的行为。
(3)被诉具体行政机关因违反法定程序而被撤销,行政机关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不受此限制。
2行政机关违反该禁止性规定的后果:
(1)判决撤销或部分撤销重新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
(2)并按行政机关拒绝履行判决、裁定处理。
【重点法条】
第五十六条 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中,认为行政机关的主管人员、直接责任人
员违反政纪的,应当将有关材料移送该行政机关或者其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
人事机关;认为有犯罪行为的,应当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检察机关。
【相关法条】 《行诉解释》第61条。
【意思分解】
1了解《行政诉讼法》同其他法律程序之关系:移送。
2重点掌握《行诉解释》第61条;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之关系,可予一并审理。
此即所谓行政附带民事诉讼。注意两诉主体是不同的。
【重点法条】
第五十七条 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第一审判决。有特殊情况需
要延长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案件需要延长的,由最
高人民法院批准。
第五十八条 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
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
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逾期不提起上诉的,人民法院的第
一审判决或者裁定发生法律效力。
第五十九条 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认为事实清楚的,可以实行书面审理。
第六十条 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应当在收到上诉状之日起二个月内作出终审判
决。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需
要延长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相关法条】 《行诉解释》第63~65条及第67、82条。
【意思分解】
1了解并熟悉第57、58、60条有关期间的规定。
2注意《行诉解释》第64条关于审限的定义。着重注意不算在审限内的时间:鉴
定,处理管辖权争议或异议,中止诉讼的时间。
3重点掌握《行诉解释》第63条第2款。与民诉法相同。
4重点掌握第59条上诉审为书面审的规定,及《行诉解释》第67条第2款开庭审的
例外规定。
5注意《行诉解释》第65条上诉人确定的规定。
6《行诉解释》第82条规定的申请延长期限的报请批准程序。
【重点法条】
第六十一条 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的,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但是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依法改判;
(三)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由于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
决的,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也可以查清事实后改判。当事人对
重审案件的判决、裁定,可以上诉。
【相关法条】 《行诉解释》第68~71条。
【意思分解】
1掌握第61条二审判决的3种类型。
2重点掌握《行诉解释》第71条对几种原审漏判的处理:
(1)遗漏必须参加诉讼当事人的,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2)遗漏诉讼请求的,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3)遗漏行政赔偿请求的,又分两种情况:
①二审法院认为不应赔偿的,驳回赔偿请求;
②认为应予赔偿的,确认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同时,调解行政赔偿问题;调解
不成,就行政赔偿部分发回重审。
(4)当事人在一审未提出行政赔偿请求而于二审期间提出的,二审法院可予调解;
调解不成,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
【重点法条】
第六十五条 当事人必须履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拒绝履行判决、裁定的,行政机关可以向第一审人民法院
申请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
行政机关拒绝履行判决、裁定的,第一审人民法院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一)对应当归还的罚款或者应当给付的赔偿金,通知银行从该行政机关的账户内划
拨;
(二)在规定期限内不执行的,从期满之日起,对该行政机关按日处五十元至一百元
的罚款;
(三)向该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人事机关提出司法建议。接受司法
建议的机关,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告知人民法院;
(四)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
员的刑事责任。
第六十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具体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诉讼又
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
【相关法条】 《行诉解释》第83~90条。
【意思分解】
第65~66条规定了行政诉讼的执行和非诉执行程序。结合《行诉解释》第83~90条
之规定,应予掌握:
1《行政诉讼法》的执行法律文书种类(《行诉解释》第83条)。
2申请执行的期限规定(《行诉解释》第84、88、90条)。
3执行管辖(《行诉解释》第85、87、89条)。
4《行诉解释》第90条确定的权利人的强制执行申请权。注意其行使条件。
以上各个条款之间的联系与区别,尤其是区别,应是复习的重点。
【重点法条】
第七十四条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应当收取诉讼费用。诉讼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双方都有责任的由双方分担。收取诉讼费用的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意思分解】
了解诉讼费用的负担原则:败诉方承担。
本法提示:
除以上分解到的法条外,考生还可对《行诉解释》第33~35条、第48、73、
79、82条等规定予以留意。还可了解一下《行政诉讼法》第36、37条、第67、68、
69条的规定。关于第67、68、69条的规定,我们将相关制度放在《国家赔偿法》中
去分解,故本法对这三个条文未予详细解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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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夫聊发少年狂,左牵黄,右擎苍。-Anthony
会挽雕弓如满月,东北望,射天狼。-Anthony
酒醒起看,西窗上,翠竹影交加,跌宕歌词,纵横书卷,不与遣年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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