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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信人: quakefans (王伟是我偶像), 信区: CL
标  题: 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发信站: 荔园晨风BBS站 (Sun Jun 24 21:05:48 2001), 转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国有资本控股、参股的股份有限公司中从事管理工作的
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本公司财物如何定罪问题的批复》已于2001年5月22日
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76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1年5月26日起施
行。

  二00一年五月二十三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国有资本控股、参股的股份有限公司中从事管理工作的人员利
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本公司财物如何定罪问题的批复

  (2001年5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76次会议通过)

  法释〔2001〕17号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渝高法明传〔2000〕38号《关于在股份有限公司中从事管理工作的人员侵
占本公司财物如何定性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在国有资本控股、参股的股份有限公司中从事管理工作的人员,除受国家机关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从事公务的以外,不属于国家工作人员。对其利
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
七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以职务侵占罪定罪处罚。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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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期待成功所以自甘寂寞

※ 来源:·荔园晨风BBS站 bbs.szu.edu.cn·[FROM: 210.21.23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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