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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信人: Dreamzyb (笨鸟), 信区: CL
标  题: 湖南厅级女巨贪蒋艳萍案将择期宣判(1)
发信站: BBS 荔园晨风站 (Mon Mar 26 12:53:54 2001), 转信

送上法庭百姓称快



蒋艳萍站到了被告席上,广大百姓无不拍手称快。22日下午,记者专程来到蒋艳萍
曾工作了14年的省建六公司职工宿舍,所到之处,人们所议论的话题都集中在“蒋
艳萍”三个字上,大家异口同声:这个女人,真是丢格!

一位姓陈的老泥工听到蒋艳萍的名字就直摇头:这个女人贪污了那么多的钱,说到
底,还不是从我们职工身上刮下来的血汗钱。现在我们企业处境艰难,都是这个女
人害的,她被抓起来真是罪有应得。

该公司项目经理部一位姓饶的科长说,蒋艳萍之所以犯法,关键是赚钱手段不对。
按理说,蒋的工资、奖金之类的收入加起来也不会少,但她偏要去钻营捞钱,以为
捞得到就行,还不是被抓住了。

一位白发苍苍的退休老工人听说是采访关于蒋艳萍的话题,立即气上心头,愤慨地
说,我们工人埋头苦干,没想到就养肥了这么一条蛀虫。说来有气,我辛辛苦苦一
辈子,所有的工资累加起来还不及她受贿的一个零头。

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女职员说,即使不说贪污受贿,从道德上讲,堂堂一个厅级干
部竟然是靠卖身爬上去的,在监狱里还勾引狱警,这个女人,真是丢格!

强词夺理不忘作秀



喜欢看港剧的人对这个名词肯定耳熟能详———“污点证人”。22日上午,蒋艳萍
的辩护律师也数次提到这一术语,同时还与公诉人就“污点证人”所作证言的效力
问题争执了一番,但随后被法庭制止。审判长认为,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48条的
规定,凡是知道案件事实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我国法律没有“污点证人”的规
定,因此在法庭上不得使用不规范用语。

起诉书指控,蒋艳萍于1999年6月收受李儒秋一件价值5800元的金“摇钱树”工艺品。蒋艳
萍涉嫌的
1000多万元“黑金”是不是这棵“金树”“摇”来的,答案不言自明。但蒋的辩护
人却煞有介事地郑重声明:这棵“树”不是真正的“摇钱树”,只是一件工艺品。


在前两天的法庭调查中,蒋艳萍及其辩护人屡屡就证据的合法性、客观性及关联性
以外的东西进行长篇累牍的陈述,合议庭多次提示:“关于这些,留待法庭辩论阶
段再展开辩论。”22日上午,蒋艳萍在被问及有否索要劳服公司一笔5万元的款项
时,她煞有介事地说:“关于这个问题,我将在法庭辩论阶段展开辩论。”蒋的“
表演”一时引得旁听市民哑然失笑,这个女人真是什么时候都忘不了“作秀”。

经过8个多小时的庭审,22日法庭基本完成了对指控蒋艳萍受贿、贪污部分的法庭
调查,合议庭宣布23日继续审理。

在22日的庭审中,蒋艳萍的强硬态度有所松动,说话声音也低了许多,对于许多无
法推脱的事实,她频频说“是”,但在实质问题上仍强词夺理,百般狡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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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想飞,但我的翅膀伤痕累累;
                我想爱,但不知她在何方。

※ 来源:·BBS 荔园晨风站 bbs.szu.edu.cn·[FROM: 192.168.4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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