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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信人: likewater (舟舟), 信区: CL
标  题: Re: 求助  一个案例
发信站: 荔园晨风BBS站 (Thu Jan 12 20:07:14 2006) , 站内信件

首先,案例本身有问题,买卖房产为何要到民政部门登记,应该是国土部门或城市房地产管
理部门。
其次,合同无效由合同法52条有明确的规定,这里不存在合同无效的问题。
再次,不存在善意取得或善意第三人的问题,根据现行法,善意取得只适用于动产(虽然物
权法草案已经接受不动产已经可以适用善意取得,但是那只是草案)
对于该案例,几点拙见:
1、甲乙之间合同成立且有效,甲丙之间合同成立且有效。
2、合同成立有效与物权能否发生转移并不完全统一,物权要发生转移,不仅要有原因行为
(如买卖合同行为,当然世界上有承认无须原因行为的,如德国,但不被包括我国在内的世
界大多数国家采纳),还要有物权转移的外观行为,即公示方法,动产为交付,不动产为登
记(又分为形式登记和实质登记,我国采后者)
3、该案中,甲乙未办理登记,房产所有权还是甲,甲当然可以将其出卖于丙,而且丙又办
理了过户登记,则所有权已经转到丙(除非甲丙合同是无效、可撤销可变更等,但案中未有
交代),甲不能凭其与乙间有成立在先的合同要求丙返还房屋,这也是物权优于债权的体现

4、所以房屋所有权应归丙,甲可以根据买卖合同请求丙支付价金(债权请求权),乙也可
以请求甲承担违约责任(亦是债权请求权)。
【 在 strongwind 的大作中提到: 】
: 案例
: 甲与乙签定一房屋买卖合同,甲交付房屋、乙支付价金,但未到民政部门登记。
: 后甲将房屋转卖于丙,登记。但丙未支付价金。丙起诉甲,要求返还房屋,甲反诉丙,..
: 法院宣判甲丙合同无效。
: 请提出你的意见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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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一只受伤的小鸟
没有人来安慰
自己舔拭着
伤口~~~~
※ 来源:.荔园晨风BBS站 http://bbs.szu.edu.cn [FROM: 192.168.47.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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