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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信人: likewater (舟舟), 信区: CL
标  题: Re: 看一个案例,有兴趣的就留几个字~~~
发信站: 荔园晨风BBS站 (Thu Jan 26 17:42:05 2006) , 站内信件

  乙"并声明因建材门市早已全部转让给甲经营"这句话我认为不能成为该当事人已经转化
为甲的理由.如果该个体工商户在工商局登记的负责人仍为乙的话,则乙是当事人是无疑的

故该案案情翻译成法律语言可能是:乙为个体工商户登记的负责人,而实际上则是甲在经营
,(甲应该是实际经营者,因为可能一直是甲在进货,不然他也不会有动力起诉了)我认为
可以适用民诉意见第46条"在诉讼中,个体工商户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业主为当事人。有
字号的,应在法律文书中注明登记的字号。营业执照上登记的业主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的,
以业主和实际经营者为共同诉讼人。"甲乙可以成为共同原告.乙放弃诉权不能影响甲的诉
权,甲起诉丙,法院应当受理.
当然了,都是个人意见.

【 在 ccring 的大作中提到: 】
:     乙经工商部门登记取得了批零经营建材的资格,有一建材门市,但后来却一直
: 是由甲在门市上从事经营。丙在多次从甲的手上赊购建筑材料后,向甲出具了一张
: 欠条,欠条上的债权人姓名为营业执照上的负责人乙。
:     后因丙拖欠货款,甲遂持欠条以乙的名义起诉。因甲并无乙之授权,法院便通
: 知乙出庭。而此时丙提出从未见过乙,与乙不存在任何债权债务关系。对此,乙表
: 示认可,并声明因建材门市早已全部转让给甲经营,故对甲、丙之间的纠纷,自己
: 既不参与,也不想过问。法院遂以本案不能成立为由裁定终结了本案的诉讼。
:     无奈,甲只好以自己的名义重新提起诉讼,而丙在庭审中又以欠条上的债权人
: 为乙、自己从不知道甲这个名字为由,主张不欠甲的货款,要求法院依照我国民事
: 诉讼法的规定驳回甲的起诉。此案将甲推上了两难的境地,法官也一下子困惑起来
: :甲、丙交易行为的法律性质是什么?丙究竟应当向谁给付货款?给付货款的法律
: 依据或法理依据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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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一只受伤的小鸟
没有人来安慰
自己舔拭着
伤口~~~~
※ 来源:.荔园晨风BBS站 http://bbs.szu.edu.cn [FROM: 61.191.251.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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