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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信人: brokenbaby (将逃课进行到底), 信区: CL
标  题: 中国法制史(第四讲)
发信站: 荔园晨风BBS站 (Tue Jun 26 12:38:39 2001), 转信


         中国法制史授课纲要(第四讲)
   第四讲 (一)两汉的法律制度   (二)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的法律制度
   (一)两汉时期的法律制度   1、当时的立法状况:立法活动;法律形
式   *立法活动:分为三个时期   (1) 西汉时期        这一
时期主要是废除秦朝苛法、减轻人民的负担,使老百姓得以休养生息巩固封建政权
。刘邦重视法律,在功进咸阳后,立即废除秦朝的苛法。西汉建立后,命萧何参照
秦朝法律"取其宜于时者,作律九章"。《九章律》是在《法经》六篇的基础上增加
了《户律》、《兴律》、《厩律》三章,合为九章。   (2)武帝及西汉中后
期      汉武帝为了加强中央集权的需要,陆续修订旧律并颁布一些新律、
大量诏令,都是以严酷著称。   (3)东汉时期        这一时期主
要沿用西汉旧律。初期,由于新统治者慑于汉末农民起义的威力曾"议省刑法""解
王莽制繁密,还汉世之轻法",以缓和阶级矛盾。但到后来,法律又日渐严苛,特
别是到东汉中后期,屡兴大狱,坐杀无辜,从而使本来日益尖锐的社会矛盾进一步
激化。                             *基本的法
律形式   律:是汉朝经常适用的就法律形式,即通常所说的的"法典"。它不是
针对某一事项颁布的,也不是随时修订的,所以具有相对的稳定性和适用的普遍性
。   令:即皇帝的命令,是根据需要,随时颁布的单行法规。它的法律效力高
于律,可以变更或替代律的有关规定。汉朝的"律"和"令"的区分比秦朝略为明显。
   科:是针对某类事的一个方面制定的单行法规。汉朝的"科"有秦朝的"课"发
展而来,数量很多。   比:谓之类例。即是可以用来比照断案的典型判例,也
叫"决事比"。   春秋经义:(名词解释)   法律解释:   2、刑事立
法   *立法指导思想   (1) 约法省禁   (2) 德刑并用   (3)
 顺天行刑   *定罪量刑的若干原则   (1)关于刑事责任年龄
   秦律以身高确定刑事责任,汉律则直接按年龄确定刑事责任,并且最低某类
和最高年龄相区别。在规定年龄之内,根据犯罪情节,确定科刑轻重,担一般都处
以轻刑或者免刑。   (2) 关于法律时效   (3) 亲亲得相首匿
    指在直系三代血亲之间和夫妻之间,除犯谋反、大逆外,均可互相隐匿犯
罪行为,而且减免处罚。卑幼首匿尊亲长,不负刑事责任;尊亲长首匿卑幼,除死
罪上请减免外,其他也不负刑事责任。   (4)先自告除其罪   (5)贵族
官僚有罪先请     *刑名   (1)死刑     汉朝死刑多沿用秦朝或
前朝之制。唯汉朝有"殊死"这一刑名,用以处决死刑犯人。"殊死"即斩首。
(2)徒刑     沿用秦朝之制,此外还有罚金、徙边等刑名。汉另有"顾山"
,此刑只用于女犯,亦称"女徒顾山"。   (3)肉刑   沿用秦朝或前朝之
制。   *汉文帝的刑制改革、废除肉刑   以后几朝修改刑制,都没有修改
笞刑、宫刑、死刑。至此,两汉肉刑有宫和斩右趾。   汉文帝对刑制的改革,
其主要内容是废止肉刑制度,以笞刑、劳役刑和徒刑取代之。黥刑改为城旦春、劓
刑改为笞三百,斩左趾改为笞五百,斩右趾改死刑。   汉文帝还废除了终身劳
役。   汉文帝对刑制的改革,消弱了封建刑罚的野蛮性,但是刑罚不但没有变
轻,反而变重。   汉文帝的刑制改革在中国法制史上意义重大,它是中国古代
刑制有野蛮阶段进入较为文明阶段的转折点。这一改革更加适应了封建阶级基础的
需要,同时为封建刑制向新"五刑"的过渡奠定了基础。
   民事立法     (1)行为能力     ●汉代男子从23岁起便要在官
府登记,开始服摇役,直到56岁。     ●汉代初期口赋的年龄早于服摇役的
年龄,即15岁起直到56岁。     ●奴婢被作为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
 (2)所有权:两汉时期所有权的主要内容是土地,同时也包括其它财物。
      ●土地所有权:除国家掌握一部分土地所有权即所谓"官田"外,大量
土地掌握在官僚贵族及大商人手中。为保护土地所有权,汉律严禁盗卖土地,注重
保证"官田"和"私田"的租税收入。     ●财物所有权:汉律对以皇帝为代表
的封建国家和官僚贵族的其他财物也严加保护,同时规定对一般财物的损害需赔偿
。     ●关于遗失物:汉律规定凡拾得遗失的财物及家禽家畜,要送到乡亭
或县廷地方官府招领,十日内无人认领者,贵重物件由政府收为公有,小物件则归
拾得人。    (3)契约关系     ●买卖契约:汉代买卖契约叫券书。凡
建立买卖关系要订立契约,一式两份,买卖双方各执其一,日后发生纠纷,则以契
约为证。     ●债务契约:汉律注重保护债权人利益,规定债务人违期不还
,要承担法律责任。汉代明确规定利率,超过法定利率者叫"取息过律",要受到惩
罚。        婚姻家庭和继承制度     l、婚姻制度   ●婚姻
关系的建立   实行六礼的结婚程序,聘礼之风盛行。   婚龄上,要求女子
在15至30岁内出嫁,否则采取多出口赋的办法予以惩罚。   存在赘婿婚姻,但
赘婿受到歧视。   ●-妻多妾制   汉律规定男子可以-妻多妾。   ●离
婚制度   汉律仍以"七去"、"三不去"为离婚的基本原则。   关于离婚后的
财产问题,汉律规定由丈夫提出离婚,允许女方将赔嫁财物带走   2、家庭关
系   ●维护父权:汉律设有"不孝"罪,提倡同居共财   ●维护夫权:汉律
规定丈夫可以蓄妾,可以再娶。   3、继承制度   ●王位继承:实行嫡长
继承制。   ●财产继承:汉代出现诸子均分财产的情况   司法制度
1、司法机关   ●皇帝掌握最高司法审判权   ●中央常设司法机关--廷尉
   2、诉讼制度   (1)告勃   ●种类   当事人自己直接到官府告
诉,类似于现在的"自诉"。   官吏主要是监察官吏,"察举非法"和"举动犯罪
",类似于现在的"公诉"   ●限制   告劾须逐级进行,特殊情况可以越级
上书皇帝。   除谋反大逆处,一般情况下不准卑幼告发尊亲长,告者要受到惩
处。   (2)逮捕和羁押   ●对普通人犯,有人告发或被官吏告劾,即随
时予以屋捕。对于民间的轻微事讼,一般不予逮捕,往往采取"教化"的方法,以息
事省讼。   ●对贵族官僚的犯罪,如需逮捕得先奏请皇帝,所谓"有罪先请"。
   (3)审理和判决  '   ●鞠狱和断狱:即对被告人进行审讯和判决。
   ●传复;即审讯得到口供,三日后再行复审,以考察其供辞是否与上次相同
。   ●读鞠:即复审后进行判决,判辞要向被告人宣读。   (4)上书复
审   汉代称乞鞠,即对原司法机关的判决不服,允许当事人上书请求复审。
  (6)执行    ●行刑机关:司法机关判决后,重大案件经皇帝裁决后交
司法机关执行。一般案件由县、 郡执行,而郡有执行死刑权。    ●行刑季
节:除谋反大逆"决不待时"外,死刑的处决须在秋冬之际进行,以顺应天时。
 第七章 三国两晋南北朝的法律制度   立法概况     l、三国法规
       ●《魏律》;三国时期魏国制定的法律。魏律共18篇,它对两汉旧
律进行了改革,主要有以下几项:增加篇条;改具律为刑名,冠子律首;吸收律外
的傍章科令,调整、归纳各篇内容;正式规定"八议"条款;改革刑罚制度。
  2、两晋法规     ●《晋律》:以汉魏律为基础,于晋武帝泰始三年完
成,故又称《泰始律》。该律曾经张斐、    杜预分别注释,后人称之为"张
杜律"。晋律共20篇,它比魏律又有重大发展:严格区别律令界限,提高正律地位
;篇章设置更加合理,法律条文简要得体;法律概念进一步规范;在内容上"礼律
并重";规定保护地主官僚特权的法律制度。     3、北朝法规
  ●《北魏律》:北魏律共20篇。在刑罚原则方面有:八议、官当、老小废疾减
刑免罪等;在罪名方面有:大不敬、不道、杀人等;在刑名方面有:死刑、流刑、
宫刑等。其特点是"纳礼入律"。        ●《北齐律》:北齐律共12篇。
它确立了"重罪十条",为后世"十恶"提供了范例;还确立了死、流、徒、鞭、杖五
刑,为封建刑罚体系奠定了基础。它以"法令明审,科条简要"著称,隋唐法典均以
其为蓝本。总之,北齐律是-部上承汉魏律之精神,下开隋唐律之先河的重要法典
。     4、三囤两晋南北朝立法活动的主要成就     ●封建法律形式
逐渐趋于完备。     ●法典体例增加了科学性。     ●法律概念进一
步规范。     ●基本确立封建制五刑。     ●丰富了封建法典的内容
。   法律内容的主要发展     1、经济立法     ●颁布"占田令"
或"均田令",确认土地的等级占有制度。     ●推行租调法令,保障封建国
家的财政收入。。     2、刑事立法     ● "八议"、"官当"入律。
     ●确立"重罪十条"。     ●改革刑罚制度。   司法制度
   l、司法机关     中央审判机关仍为廷尉,或称大理。至北齐,廷尉
改名并扩大为大理寺。     2、诉讼制度     这一时期诉讼制度的主
要变化,是以皇帝为首的中央政府对司法权的控制日趋加强;     ●皇帝更
加频繁、直接地干预和参与司法审判。     ●规定了严格的死刑复核制度。
     ●加强了自上而下的司法监督。     ●限制人民的诉讼权利。
    3、监察机关     这一时期建立了皇帝直接领导的独立的监察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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