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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信人: quakefans (王伟是我偶像), 信区: CL
标  题: 卓兵伪造货币案
发信站: 荔园晨风BBS站 (Sun Jul  1 16:03:56 2001), 转信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00)刑复字第181号
被告人卓兵,男,1968年7月 20日出生,汉族,广东省陆丰市人,小学文化,
农民,住陆丰市湖东镇华美村。1999年3月20日被逮捕。现在押。

广东省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汕尾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卓兵犯伪造货币
罪一案,于2000年1月21日以(1999)汕中法刑初字第40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
卓兵犯伪造货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宣判后,被告
人卓兵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 高级人民法院于2000年6月21日以(2000)粤高法
刑经终字第10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报请本院核准。本院依
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复核。现已复核终结。

经复核查明:1998年12月中旬,被告人卓兵与“蔡松”(在逃)合谋加工伪造
的人民币。随后,被告人卓兵选定陆丰市东海镇龙潭村卓春治的棚寮作为假币的加
工窝点,并纠集卓玉填、卓生、余庭森、卓木坚、卓惠楚、陈吟、蔡美凤(均为同
案被告人,已判刑)及蔡秀敏( 在逃)、蔡美琴、蔡丽、蔡浩(均另案处理);
再由余庭森纠集温振亮(同案被告人,已判刑),卓生纠集卓才忠(同案被告人,
已判刑),卓木坚纠集卓卿(同案被告人,已判刑),朱兰香(另案处理)纠集朱
葱(同案被告人,已判刑)共16人集中于卓春治的棚寮,由卓 兵统一指挥加工假
币。卓卿、陈吟、朱葱、蔡美凤及蔡秀敏、蔡丽、蔡美琴等7人负责将假币的两边
撕开,卓木坚、卓惠楚、卓才忠及郑浩(另案处理)等4人在假币的左边穿上银线
 ,卓兵、卓生、余庭森、温振亮等4人在假币的右边制作假水印人头像,然后把加
工好银线 和水印人头像的假币粘合,用熨斗烫平。在此过程中,卓兵除参与加工
假币外,还负责安排加工假币人员的伙食。1999年1月20日,公安人员在加工假币
现场将卓兵等16人抓获,缴获假币2箱(金额为2540400元,其中100元券1154张,
50元券48500张)及银线4捆、颜料3罐等作案工具。

上述事实,有当场缴获的假币及原材料、陆丰市公安局的《扣押物品清单》、
中国人民银行陆丰市支行出具的《假币没收证》和《鉴定书》、加工假币现场照片
和同案被告人的供述证实。被告人卓兵亦供认,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卓兵纠集、指挥多人加工假人民币,其行为已构成伪造货币
罪。伪造货币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
应依法惩处。一审判决和二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
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
八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核准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00)粤高法刑经终字第106号维持一审以伪造货
币罪判处被告人卓兵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全部财产的刑事裁定。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杜伟夫

 审 判 员 任宪成

 审 判 员 周 峰

 二○○○年八月三日


 书记员:韩晋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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