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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信人: quakefans (王伟是我偶像), 信区: CL
标  题: 蔡雄、谢著新伪造货币案
发信站: 荔园晨风BBS站 (Sun Jul  1 16:04:57 2001), 转信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00)刑复字第186号
被告人蔡雄,男,1957年4月15日出生,汉族,广东省海丰县人,香港居民,
小学文化,住香港湾仔大道东11号4楼。1997年5月30日被逮捕。现在押。

被告人谢著新,男,1958年4月22日出生,汉族,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人,
初中文化,农民,住桂平市罗播乡万寿村第九队福兴屯。1997年5月30日被逮捕。
现在押。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深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蔡雄、谢著新犯
伪造货币罪一案,于1999年6月24日以(1999)深中法刑二初字第52号刑事判决,
认定被告人蔡雄、谢著新犯伪造货币罪,均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
收财产。宣判后,被告人蔡雄、谢著新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
2000年6月26日以(2000)粤高法刑经终字第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并依法报请本院核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复核。现已复核终结。


经复核查明:1995年9月,被告人蔡雄与谢著新商定共同伪造面额为50元的新
台币硬币,由蔡雄出资并租赁场地,谢著新提供技术,招募工人。随后,谢著新招
募了广西桂平市木根镇都合下村的吴浪振(同案被告人,已判刑)等9名工人(除
吴浪振外,其余8人均在逃),先后在深圳市布吉镇坂田村、广西桂平市等地,采
用石膏模灌注的手工方法,制造50元面额的新台币硬币近10万枚。 1996年6月,
被告人蔡雄经人介绍认识了深圳市威达利模具制品厂承包人陈宗强(同案被告人,
已判刑),二人商定伪造港币硬币。由蔡雄出资,陈宗强通过东莞市雁田镇升平工
模蚀刻厂经理陈惠康、主管许海鸥、工人兰富球(均为同案被告人,已判刑)制作
了30套港币及人民币硬币铜工,再通过深圳市布吉镇坂田村锐记塑胶模具厂的马凯
林(同案被告人,已判刑),用铜工制成5套10元港币、5套1元人民币、1套5角人民
币的硬币钢模,交给蔡雄。蔡雄与布吉镇强劲模具厂厂长刘建平、冲压部承包人李
利华(均为同案被告人,已判刑)签订合同,约定由蔡雄提供钢模和原材料,强劲
模具厂为蔡雄冲压面额10元的港币硬币,每枚加工费人民币1元。合同签订后,蔡
雄将10元港币的钢模交给刘建平、李利华,并购买了3毫米铜板3000公斤送到该厂
。刘建平、李利华按蔡雄的要求,冲压出面额10元的港币硬币半 成品12万余枚。
而后,蔡雄分别与陈宗强、谢著新商定,由陈宗强承包的塑胶制品厂进行抛光,由
谢著新雇人进行开边牙、贴纸、电镀、清洗等后续工序,制成成品。谢著新从东莞
、 深圳等地招募了莫芳然、李丽珍、陈昌杰、谢福森、张清原(均为同案被告人
,已判刑)等人进行加工制造。1997年3月,蔡雄在深圳市布吉镇岗头村租赁一铁
皮房作为制造假币的厂房,把抛光工序和其他后续工序合并在一处,谢著新又从东
莞、深圳、广西桂平市招募了吴雪永、唐若钦、唐世宜、罗开国、王维德、余家红
、黎爱娟、谢亚坤(均为同案被告人,已判刑)等人参加制造。在制造过程中,蔡
雄主管全厂,并找来蔡汉东(同案被告人,已判刑 )为主管,谢著新负责安排制
造及产品质量,陈宗强负责维修设备和钢模。至案发时共加工出港币硬币10万多
枚。1997年3月18日,公安人员在布吉镇岗头村蔡雄租赁的铁皮房内将正在制造假
币的谢著新等15人抓获,缴获面额50元的新台币硬币13箱,计97656枚,缴获面额
10元的港币硬币成品14308枚、半成品22680枚以及制造假币的机器设备、模具一批
。在强劲模具厂、威特利厂及蔡雄、谢著新的住处缴获制作假币的原材料铜板和铜
工、钢模一批。 被告人蔡雄在伪造10元面额的港币硬币期间,先后出售给香港昌
盛运输有限公司货柜车司机冯林发(同案被告人,已判刑)28500枚,出售给香港
居民黄兆光(同案被告人,已判刑)17000枚,经无业人员吴俩(同案被告人,已
判刑)介绍,出售给一姓岑的香港人4200枚。

上述实,有查获的假台币硬币和假港币硬币、制造假币的机器设备、模具、原
材料、鉴定结论、现场勘查笔录、被告人蔡雄写给陈宗强定做钢模样板和种类的字
条、同案被告人的供述及证人证言证实。被告人蔡雄、谢著新亦供认,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蔡雄、谢著新纠集他人,制造假台币硬币和假港币硬币的行为
,已构成伪造货币罪,且伪造货币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被告人蔡雄首先
提起犯意,并主谋策划,提供资金,租赁场地,购买原料,督促制造,在共同犯罪
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还大量出售伪造的货币,应依法惩处。被告人谢著新积极
参与策划,负责提供制造假币技术和招募人员,并组织加工制造,在共同犯罪中亦
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依法惩处。一审判决和二审裁定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
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
法》第一百九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
问题的解释》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核准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00)粤高法刑经终字第9号维持一审以伪造货币
罪判处被告人蔡雄、谢著新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全部财产的刑事裁
定。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杜伟夫

 审判员:任宪成

 审判员:周 峰

 二○○○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韩晋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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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期待成功所以自甘寂寞

※ 来源:·荔园晨风BBS站 bbs.szu.edu.cn·[FROM: 210.21.23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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