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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信人: lotuslotus (lotuslotuss), 信区: CL
标  题: 如果我是被告律师:富士康案思考之一
发信站: 荔园晨风BBS站 (Thu Aug 31 18:51:30 2006), 站内

标的降到1元,管辖法院是否应当变更?是否要移送某区法院一审?

标的原来是3000万元,深圳中院管辖没有问题,但变更后,如果按照民事诉讼法,因为该案影响
太大,可以变更,也可以根据"两便"原则,不依标的数额而不变更,中院有裁量权.

但有哪个法院愿意自己揽一审呢?如果移送某区法院管辖,压力是他们的,主意是自己的(上下
级法官有沟通也不令人意外),多好!最关键的是,这样案件就不会出深圳.如果确实有地方保
护主义嫌疑,对法院和原告来说,当然不出深圳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级别管辖规定几个问题的批复>规定,当事人在诉讼中增加诉讼请求
从而加大诉讼标的额,致使诉讼标的额超过受诉法院级别管辖权限的,一般不再予以变动。
但是当事人故意规避有关级别管辖等规定的除外。

但是,上述规定只是增加诉讼标的额,没有规定减少的时候怎么处理.

如果我是原告,肯定愿意在某区法院打一审,这样案件不出深圳.其实这么大一个企业,不可能
靠诉讼赚钱,它无非是想要法院开个证明,证明它不是个血汗工厂,以便继续收苹果公司等的
定单.至于哪级法院开的证明,就不重要了,反正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院.我们可以从本案
中看到一个时髦的词"企业社会责任".

如果我是被告律师,就坚持要求一审在中院,这样二审就能到省高院,毕竟省高院财政不是深
圳市地方税收供养的,且社会各界就会更关注.对于被告来说,是把坏事变好事.坚持的理由就
是"在本地区影响范围大",且原审在中院,被告又在外地,根据两便原则,不应再变动.

以上是该案程序上的一点想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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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荔园晨风BBS站 http://bbs.szu.edu.cn·[FROM: 219.234.122.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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