荔园在线

荔园之美,在春之萌芽,在夏之绽放,在秋之收获,在冬之沉淀

[回到开始] [上一篇][下一篇]


发信人: lotuslotus (lotuslotuss), 信区: CL
标  题: 富士康思考之二
发信站: 荔园晨风BBS站 (Fri Sep  1 09:30:50 2006), 站内

实体上的问题

最关键的是举证责任的分配问题。
国内有很多法院一般认定新闻名誉侵权是一般侵权行为,因此不适用过错推定原则,这也没
什么错,问题是如果僵化地适用一般侵权行为责任,而忽视新闻记者的职业操作特征,那么
容易造成被告的举证责任过重。
新闻记者手里往往没有有效的书证来证明报道事实的存在,而报道的主要依据——证人证言
往往由于证人不能到庭或不敢到庭而不被采信,这时新闻记者通常所做的录音工作根本没有
意义。
本案最重要的证据是报道中提到了FSK外联部的贺小姐,除非记者能指出贺小姐的全名,并
指出该贺小姐与FSK的劳动关系,那么贺小姐的录音内容才可采信。但如果这位贺小姐已经
“放假”或“出国培训”了,录音声音是否是贺小姐的,就无法查证,此时法官是否会将举
证责任赋予原告呢?
报道中其他有些信息,是记者随意从街上拉来自称是以前或目前正在FSK工作的人,但估计
这种所谓的证人证言真要呈堂,这是要被法官骂的。
一个20万人企业的法务部不是吃素的,在证据问题上,他们一定会抗争到底。记者手里的信
息究竟有没有证据效力,现在还是神神秘秘的,但估计强也强不到那里去。从这个案件发展
来看,原来两个被告的法律知识不足,所以他们对证据的判断力是否足够也是个问题。
--

※ 来源:·荔园晨风BBS站 http://bbs.szu.edu.cn·[FROM: 219.234.120.66]


[回到开始] [上一篇][下一篇]

荔园在线首页 友情链接:深圳大学 深大招生 荔园晨风BBS S-Term软件 网络书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