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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信人: mzpysl (头上有两个旋的男生), 信区: CL
标  题: 律师刑辩的困惑(ZZ)
发信站: 荔园晨风BBS站 (Sat Nov 18 11:01:34 2006), 站内

发信人: altar (☆☆☆☆☆), 信区: Law
标  题: 律师刑辩的困惑zt
发信站: BBS 水木清华站 (Wed Jul  3 15:27:51 2002)

  2002年4月,《中国律师》杂志开展了一场关于“刑辩律师的路啊,为什么越走越窄
”的讨论,作为开篇,一篇题为《中国律师在“刑辩”中困惑》的文章引起广泛的关注
。文章的作者,是1995年中国首届十佳律师称号获得者之一王海云。

  这本是递交给全国律师协会刑事业务委员会的一篇文章,王海云在文章前面说:“在
中国现今的司法实践中,执法者或监督执法者的权力机关,真正认真的当然很多,但也
有不可忽视的逆行者。论文的作用对这些逆行者的启发效果并不太大,这是‘纸上谈兵
’,因为论文太理论化、概念化,他们不太爱看,或者看不进去,或者理解不了,或者
不想理解。通过几个案例分析,也许会使逆行者们猛然间头脑清醒清醒。”

  5月18日,恰逢《律师法》颁布6周年,我在长春市见到,这位老律师与800多位年轻
同行一起,对着国旗庄严宣誓:我志愿成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为维护法律正义,人
民的合法权益……

  王海云今年已经66岁了。40多年前,正要从吉林大学法律系毕业的他,被迫开始了3
年的囚徒生涯和20多年颠沛流离的生活。1980年,他被平反。当别人问他想要干点什么
时,回想起这么些年无人听他讲一句真话的苦处,他毅然选择了律师这个职业,并发誓
,一定要当个讲真话的律师。

  22年的律师生涯,他打过很多场被广为称道的官司。可是,让他“困惑”的,恰恰是
那些让他感到“遗憾”和“失败”的案子。

  “上面交办的案子就可以无视法律程序吗?触动了权力的官司就不能立案吗?”

  1999年,王海云承办了一起十分简单的刑事案件。被告人在一个市级的、有权势的工
作岗位上当一把手,因涉嫌受贿而被指控。行贿者也承认给了犯罪嫌疑人“10万元”作
为“升官”的代价,并因此被逮捕和起诉。“受贿人”及所谓的收受10万元贿赂的证人
(家属),在被限制人身自由(包括两规)期间也“承认”了这一“事实”,这应当是
一件“铁案”了。

  但是,开庭时,受贿人及其证人有充分证据否认了收受10万元贿赂的事实。

  “他说我没收,你找,家里没有,存款也没有。这不是明显的证据不足吗?而且他还
说,当时承认,是因为讯问的时候对他逼供、引供和诱供。”

  为此,王海云提出此案应当补充侦查。一审法院接受了律师的意见。

  可是,没过几天,法院突然取消了王海云的辩护权,而且是以书面形式,甚至还剥夺
了会见被告、调查阅卷的权利,没有举出任何理由和法律依据。

  “这把律师当什么人了?法律规定,被告有权利聘请律师,法律也赋予律师会见的权
利,被告没说不要我辩护,法院咋就能不让我辩护呢?”

  王海云提出抗议,并通过媒体疾呼应该维护律师的权益,被告人也履次在法庭上要求
聘请律师为其辩护,均被法庭拒绝。最后,这起重大的刑事受贿案在没有律师为被告辩
护的情况下结了案,并且判了被告重刑。

  奇怪的是,本案的行贿人也被拘审、起诉和审判,但是,最后做了无罪判决。

  被告人尽管对其判决不服,但未上诉。“法院为什么不同意让你辩护呢?”“怕我惹
事儿呗!我这人认真,凡事爱刨个清楚,弄不好一起大案子就不能按期结案,就会影响
有些人的工作,就会让他们无法交待呗……”王海云边说边哈哈大笑。

  在审案过程中,很多不明真相的人指责王海云:

  “你为什么为贪官辩护?”

  “你为什么只听被告人的供述,而不相信公、检、法调查的事实?”

  王海云也突然发现周围的环境变得复杂起来:常常有不明真相的人跟踪;半夜也常有
人在他的办公室兼住处外“徘徊”;办公楼的大厅里,也会有人一夜夜地走来走去……

  王海云同一个律师所的人说:那段日子大家都不敢回家,轮流值班,在办公楼下大厅
里“站岗”,害怕万一出了什么事儿王海云被人抓走。最后,大伙儿熬不住了,只好在
他的办公室外装了一个防盗铁门,希望能够保证他的安全。

  “那么被告就甘心这种重判吗?如果真的没有受贿,不觉得冤吗?”“那个人过了一
年半就被保外就医了!”王海云有点失望地说。

  “啊?就是说……”

  他嘿嘿嘿笑着:“就是说,人家都沟通好了。明确告诉你别上诉,事后肯定有办法。
为什么本来冤枉的事不能上诉呢?他们害怕什么呢?”

  在忍无可忍的情况下,王海云曾找过某个领导。那个人说:“我就不相信你们律师不
搞名堂!我可以告诉你,为了这个上面交办的案件,我派人对你这个律师做了很多工作
。现在看来,你的行为我们暂时还没发现问题。当然,发现了问题,我也不会放过你,
今后你也小心点,你当律师的应当懂得什么叫无产阶级专政。”“上面交办的案子就可
以无视法律程序吗?触动了权力的官司就不能立案吗?本身也是权力层面的人可以有办
法,老百姓呢?法律不给他机会,他就什么机会也没有。”

  “没有哪个法官会故意判错案子”

  一起轰动社会的大案:母女二人被残忍地杀害,现场也没有任何盗窃不成反灭口的迹
象。

  案发后,上级公安机关派主管领导抓此案,并限期破案。地方的侦查机关几乎全员出
动,均未果。

  这时,被害人的邻居提供了一个线索:在当晚案发前后,曾听到过有人敲被害人家的
门。家里有人问“谁呀”,来者说“我的声音你还听不出来呀”。之后,门就开了!公
安机关认定,一定是与被害人熟识的人做的案。

  力排种种因素后,对被害人丈夫的好友(后来成了案件的被告)展开了侦查活动。由
于被告人在案发的第二天曾帮助被害人的丈夫料理后事,因而对案发的现场、伤害的情
况已经了解,所以在侦查机关对其讯问时,把现场概况说得十分具体翔实。侦查机关就
此怀疑此人就是杀人凶犯。

  被告人不承认,说:“我们俩(他自己和被害人的丈夫)是‘拜把子’兄弟,我和他
还有他老婆孩子无冤无仇,我怎么能杀他们?我的犯罪动机是什么呢?”

  但是,被告人最后还是“供述”了杀人过程。

  此案在3天内“大功告成”。电视台、新闻媒体大肆地进行了宣传报道,该立功的立
功,该受奖的受奖。

  王海云和另一位律师成了被告的辩护律师。在会见和庭审时,他们也觉得被告的辩解
有难以反驳之处:

  ———我为什么要无缘无故杀害我好朋友的妻子、女儿呢?

  ———他们逼我、打我,把写好的笔录,让我签字。为了证明我没杀人,我把名字特
意写错了。王海云阅卷,果然发现被告签字时使用了一个同音不同义的字。

  ———我说把刀扔在楼下一个小房子顶上,他们去了很多人没有找到;回来又把我领
去,还是在这个小房子顶上找到了。一个四五米见方的地方,怎么一开始去那么多人找
不到,后来就找到了呢?

  ———案发的时候,我正在家里呢,我怎么能有时间去杀人呢?……

  王海云觉得,这么充足的证据,这个官司能赢!

  他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在法庭上与公诉人展开了激烈的辩论。他指出,最重要的是
,本案的公诉人也参与了“破案”工作,然后又以公诉人身份出庭支持公诉,这是缺乏
法律依据的,应当自行回避,但未被采纳。

  一审判处被告人死刑,被告人上诉。王海云仍然做他的辩护人。

  二审法院以证据不足,事实不清,发回重审。

  第二次开庭时,公诉机关没有举出新的证据,而重审法院仍然判处被告人死刑。被告
人再次上诉。二审法院仍然以证据不足、事实不清再次发回重审。

  第三次开庭时,公诉机关还是没有举出新的证据,但重审法院仍然判处被告人死刑。
被告人被迫第三次上诉。二审法院仍以证据不足、事实不清第三次发回重审。

  皮球踢来踢去,这个案子至此已经折腾了3年之久。王海云此时感到:胜利应该不会
太远了,因为有被告人的充分辩解,有卷宗的充分证据,有律师有理有据的辩护,还有
二审法院三次对律师观点的认同……

  突然间,王海云得到一个“内部消息”,说是二审法院将改变初衷,要把被告判处死
刑。“当时听到这个消息后真比自己上刑场还难受。”王海云说,“怎么能够这样轻视
老百姓的生命呢?不说以证据看他没有罪,就是有罪,也不能在证据不清的情况下,让
人死得不明不白呀?!”

  王海云把情况向省人大、全国人大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做了反映,并强烈要求再次
公开审判。二审法院不得已,终于开庭,第四次审理此案。历时5个小时的开庭,检察机
关仍然没有举出新的证据。“这下该胜诉了吧!”就在大家怀着喜悦的心情等待结果的
过程中,被告人家属突然找到王海云,拿出一份《会议纪要》复印件。

  这是一次由市人大领导、市委副书记、市政法委要员、市公安局副局长、市检察院的
公诉人及一审法院院长等人参加的联席会议的纪要。上面说:此案如果对被告人不判处
死刑,“没法向××市人民交待”,并提出四点要求,其中要求:“请检察院、公安局
分别向各自的上级汇报,既汇报案情,又汇报二审法院的意见”,“汇报后必要时向省
政法委协调,市委态度比较坚决,公检法三家要密切配合,此案如再定不了(不判死刑
)将直接影响中法形象……”

  这份纪要如千斤重担,压在王海云的肩上。不能就此罢休!他毅然地向有关部门反映
了情况:“我们认为,这是一起严重的以权代法案,这是一起不尊重上级法院正确意见
,肆意践踏法律的案件,在此我们呼吁一切坚持法律、忠于事实、维护法制、维护真理
的人们共同来抵制这一反常的做法……”

  这份情况报告没能救被告人一命。在那年的正月十六,被告人在“冤声”和“枪声”
中,步入黄泉路。事前也没有按照我国《刑诉法》规定的那样,公开地对被告进行宣判
。“这可以说是我一生中一个重大的遗憾。”回忆起这件事,王海云仍唏嘘不已。“一
次会议就代替了法院判决,剥夺了一个人的生命。”

  “那法院为什么还要让他死?”“事实上,没有哪个法官会故意判错案子。我是律师
,该说的说了,该做的做了,官司输了,顶多会说律师没用;要是一个法官明知是白,
偏偏说黑,明知这个人无罪,可也要硬着头皮判刑,除非他是个特没良心的人,否则心
里都会很难受。错案冤案,只有一个理由———以权代法,让你这么判,不判不行。这
个案子的结果就是:被告人家属不满意,律师不满意,法院不满意,只有领导满了意。
可是,这样就丧失了抓住真正罪犯的可能性。即使抓住了,他也不会承认,他会说:“
那个杀人的人,不是早被你们执行死刑了吗?”王海云引用培根的一句话说:我们应当
懂得,一次不公正的审判,其恶果甚至超过了十次犯罪。因为犯罪虽无视法律———好
比污染了水流;而不公正的审判则毁坏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源。“这,不同样也是
犯罪吗?”

  英国培根有句名言:“法官一旦偏离了法律的条文,就成了立法者。”培根名言中的
“立法者”也是对偏离了法律条文的法官一种抨击。王海云说,中国律师在“刑辩”中
饱尝了自行立法的法官给人们带来的痛楚和困惑。

  王海云对法院、检察院和律师的关系有这样一个比喻:“法官是掌舵的,律师和检察
官都是划桨的。只有三方面共同努力,而且是朝着同一个方向努力,这条船才能走得好
,走得稳。这个共同的方向,就是法律的方向,公正的方向。”

  一件所谓“团伙犯罪”的大案要案。检察机关在起诉书中指控第一被告人只犯一种罪
,而一审法院却宣判第一被告人犯了三种罪。王海云作为辩护人以程序违法、事实不清
、定性错误为被告人制作了上诉状。

  二审法院接受了律师的意见,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发回重审。重审之前,王海云以
重审辩护人的身份提出:假设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的行为触犯了我国刑法的三个罪名,
那么,另外的两个罪名也应当由公安机关进行侦查,而不能由检察机关越俎代庖。建议
将此案退给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在他再三要求下,重审法院不得不将此案退补侦查


  重审开庭时,王海云发现,那新加的两个罪名,早在5年前就已由其他法院审结了。

  根据我国《刑诉法》规定:需要审判监督程序进行再审的案件,应当由原审人民法院
进行,或者由上级人民法院提审,或者指令下级法院再审。如果上级法院指令下级法院
再审,“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这意味着应当由原审法院进行再审,否则就没有
必要强调“另行组成合议庭”。

  据此,王海云提出:本案既没有上级法院的提审,也没有明文指令下级法院再审,况
且还不是由原审法院进行再审,重审法院审理此案是缺乏法律依据的。

  再次开庭时,在卷宗填进了两个所谓的上级法院指定再审的法律文书,分别是不同的
时间签发的。

  王海云继续提出意见:上级法院并没有规定有权指定原审法院以外的法院再审。指定
管辖一般是指一审或二审案件,而没有关于再审案件的规定。

  重审法院没有理会王海云的意见,继续审判程序。然而,重审宣判时,又发生了一件
让王海云哭笑不得的事:以“被告人在1992年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
三年,但在缓刑考验期内又犯新罪”,因此“加刑一年”。

  “问题是,在缓刑考验期内,并没有任何司法机关对他给予新罪认定,也没有证据证
明他有新的犯罪行为,没有侦察,没有指控,凭空多加了三项罪名,这不完全是莫名其
妙吗?”

  原审时对被告人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21年,合并执行期19年;上诉后,发回重审
,重审法院又以四个罪名判处有期徒刑22年,合并执行期20年;再上诉,二审法院维持
了重审法院20年的判决……

  王海云说:“据悉,此案的严判是‘内定’的。这时我又想到了法官们,是他们偏离
了法律的条文而成了立法者呢?还是有人迫使他们或责令他们或唆使他们去偏离法律条
文而行使审判大权呢?”

  这起案件审理期间有人对王海云十分不满:“你们律师怎么就知道挑公、检、法的毛
病呢?怎么就不会和公、检、法保持一致呢?”

  还有一起团伙犯罪,经过一年多的侦查,总算把起诉意见书递交了人民检察院。随后
就有了上级指示:此案社会舆论大,应该定成“黑社会”。检察院将此案退回公安机关
。又经过半年的侦查,公安机关对第一犯罪嫌疑人增加了一个涉嫌组织黑社会性质的团
伙罪,其他几名犯罪嫌疑人定为寻衅滋事罪,对这些人没有认定其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
罪。此案的起诉意见书又移送到检察院。

  王海云在会见被告人时,他大张着嘴说:“我成了光杆司令啦,手下一个士兵也没有
啊!”“在案件侦查、审判过程中,法官、律师、检察官应该是个等边三角形,法官在
上,律师与检察官分列下两个角,被告人站在律师和检察官正中间。法官的责任,就在
于认定事实,适用法律,作出裁判,而律师和检察官则站在各自立场,最大限度地利用
法律的解释空间,争取法官对自己所持的关于被告的证据的认同。而现在呢?很多时候
这种关系变成了一个倒三角,法官、检察官站到了一条线上,把律师扔到一边儿,根本
不理你。”

  “就是要在这种情况下保持一致吗?我应该怎么和他们保持一致呢?一致的方向又是
什么呢?”王海云问道。他说这使他达到了“困惑的顶峰”。

  “我们领导定的案子你怎么敢无罪辩护?”

  在王海云接手的案件中,让人哭笑不得的事情还有很多。

  一起影响比较大的挪用公款案。王海云代理后,多次要求会见被告,但是,检察院多
次以此案涉及国家秘密的理由,不准犯罪嫌疑人同律师会见。

  没多久,犯罪嫌疑人家属找到王海云说:“王律师,我特别信任你,但有个情况我不
得不告诉你,他们说你要解除对王海云的委托,我们就放人,否则没门。”

  王海云只好答应。果真,这个被关押一年之久的人,真的以“取保候审”形式放出来
了。

  某市有个大酒店着火了,当时全社会都很关注。认定责任的时候,把一个有功人员抓
起来了。这个人是最先发现火情的,报了警,又去救火,而且他的女儿也在火灾中遇难
了。王海云作为辩护律师出庭,但被告还是以渎职罪被判了5年。

  家属去理论时,有人对他们说:“谁叫你找王海云来着,不找他兴许还不这么判呢!


  “这是一种什么态度?法院为谁执法?律师为谁辩护?律师在执法者的眼中是什么呢
?律师的权益谁来维护?”

  王海云身兼数职,其中有一项就是中华全国律协“律师维权”委员会的副主任。

  “社会上有一些对律师不好的看法。这当然也和律师本身的素质有关系,有的在工作
中有失误,有的自身经验不足。但是,有很大一部分人,尤其是执法机关,看不清律师
的立场,往往愿意把罪责或者自己的‘错误’推卸到律师身上,甚至把律师当替罪羊。


  某律师代理了一起刑事案件。也许因为经验不足吧,审判前他就多次与犯罪嫌疑人进
行会见,而且是在看守部门无人陪同的情况下单独会见。殊不知,犯罪嫌疑人及家属已
与公关机关达成了某种默契,一次会见中,这个律师正在看犯罪嫌疑人交给他的材料,
一抬头,却发现犯罪嫌疑人不见了。他一路追出去,还是没有追到。这个律师便以私放
犯人的罪名被关押并判刑。

  “从看守部门里逃跑,能算律师的错吗?”

  王海云代理了这个案件,上至北京,下至地方,进行了长达1年的维权辩护,最终这
名律师被关押6年后得到平反。

  某律师,在辩护一起案件时,直言不讳,不惧权势,据理力争,最后终于为被告完成
了无罪辩护。然而这使得当地某些机关的领导感到“气愤”,认为无罪辩护的结果使他
们的声誉受到了影响和损失,检察机关便以贪污罪把他关押了13个月。而具体情况是,
这个律师所在的律师事务所买了个手机,这个律师不过借来用了用而已。“这是一种报
复行为。他们为了证明自己没抓错人没判错案,就找律师的毛病,借以发泄。就有人跟
我说过:“我们领导定的案子你怎么敢做无罪辩护?”

  在王海云的帮助下,这个律师也恢复了名誉。

  “还有私自收费、行贿受贿、唆使证人做伪证……这些都是刑辩律师常常会遇到的‘
陷阱’。不会保护自己,或者经验少的律师就会掉下去,难以翻身。中国律协有个统计
,近几年,落入‘陷阱’的律师有100多名。是这些人都知法犯法吗?是这些人全都素质
低下吗?还是另有隐情?”

  就在《中国律师》刊登王海云文章的同一期,另一位著名律师田文昌也为刑辩律师勾
勒出这样一种境遇:

  当人们尚不知律师为何物时,会漫不经心地说:律师是个什么东西?当人们把律师看
得过于神圣时,又把律师当成正义的化身,真理的象征,似乎只有施洋大律师,才是律
师的惟一形象;当人们不满意律师收费时,认为律师的本事就是乘人之危,骗取钱财;
当人们看到律师为坏人辩护还振振有词时,常常会说:这个人的良心让狗给吃了!当人
们需要律师的时候,律师被看成是无所不能,既可以申冤报仇,又可以起死回生;有些
高官在位时,把律师当成绊脚石,一旦沦为阶下囚,又把律师当成清道夫……

  一名自称曾是王海云学生的人在网上这样回复王海云的文章:“我之所以到如今还没
被抓进看守所,是因为96年司法部培训刑诉法时,王老师教了我一招,永远不要向证人
取证,如果非要取证,让他上法庭去说。8年来我谨遵教诲,虽然办成了十几个无罪案件
,但司法机关始终不能抓我进监狱。我时刻准备着有那么一天,连被抄家的准备都已做
好。我的办案札记都只能写自己才看得懂的话。”

  还有一个这样写道:王律师,您是我的师长,前辈。我从业已经4年了,但我自打当
律师那天起就决定不接民事索赔案和刑事案。我宁愿您批评我没有责任心、正义感。我
心理很脆弱,害怕遇到哪怕您所说的十分之一的不公正对待,所以我宁愿退缩。非常抱
歉。

  我对王海云说,在准备这个采访过程中,多次听到过这种论调:现在的大律师,几乎
没有做刑辩的了。因为承受不了太多的压力,也怕这些“陷阱”。有些没办法的,就在
庭审时睡大觉。

  王海云说:“律师,尤其是刑辩律师,是司法腐败最直接的牺牲者。古罗马玉外纳的
《讽刺诗集》中说,‘律师是法律最理想、最无可指责的解释者’。如果律师得到的都
是这样的对待,连律师都不能保证自己的权益和安全,还有谁会相信法律呢?如果连律
师都不相信自己掌握的武器———法律是最有力的,那么还有什么,是值得老百姓相信
的呢?”

  “刑事诉讼,如果没有律师自由公正地参与,如果所有的律师都在庭审时睡大觉,法
治的意义从何体现?”

  “你觉得刑辩律师的角色真是维护正义吗?尤其在刑事案件中,很多人觉得那些杀人
不眨眼的人是十恶不赦的,就该死!”

  “不应该这么说,律师所能维护的,只是法律上的正义。”王海云律师事务所的另一
个律师说。王海云也频频点头:“比如辛普森一案的判决,从普通人角度看,能叫公正
和正义吗?但从法律上讲,这个判决就是公正的。”“有些人有这种想法:‘这些律师
就知道赚钱,怎么能替坏人打官司呢?’问题是,被害人的权益需要维护,难道犯罪嫌
疑人的权益就不需要维护吗?所有的坏人都是非死不可吗?”

  1993年,两名青年合伙偷了一辆桑塔纳轿车,转手卖了。桑塔纳轿车价值20万元,属
“数额巨大”,一审法院判处二被告死刑。王海云认为:一审判决不符合最高法院关于
“情节特别严重”的司法解释,便动员二被告上诉。第一被告表示不上诉。王海云是第
二被告的辩护人,他找到第二被告的父亲,被告的父亲说:“自古官官相护,上诉有什
么用?”他又找到被告的妻子:“你只要同意上诉,有钱你就出一点,没钱我也帮你打
。”第二天,去北京的票都买好了,被告方却没有来人。打电话一问,被告的父亲说:
“别打了,我也是国家干部,还是相信法院吧,法院还能错吗?”被告的妻子说:“我
现在不是打不打官司。我这里有三间住房,公公和他家里人在分我的房子呢!”

  按说,当事人主动放弃权利,律师是没有任何责任的。但王海云认为,这是个人命关
天的问题,关系到法律的尊严。“我不能不做任何努力就让它发生。”

  他和另一名律师多次北上,两次进京,向全国人大和最高院、省高院反映意见。一年
后,二审法院终于将二被告改为无期徒刑。

  就在采访当日,我还碰到了一个前来咨询的犯罪嫌疑人的父亲。他的一儿一女因参与
了某件杀人事件,被判处死刑。据他说,也曾托人,找关系,请律师,花了20多万元,
一个也没保住。“关键在于,这姐弟二人,其中弟弟是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卷进事件当
中的,而姐姐可以说是事件的主谋之一。如果不知情、不自觉地参与,和知情的主谋同
样量刑,那怎么能说是正确的呢?”王海云边替他找材料边说。

  “是啊,多亏了王律师,也没多要钱,现在我那儿子已经改判死缓了。”老人有些难
以控制情绪,接过材料,匆匆走出去了。

  “法治、打击犯罪的意义是什么?是维持正常的社会秩序,保护公民的权益。但是我
们有时候是不是为了打击犯罪才去打击犯罪呢?是不是为了加功受奖才去打击犯罪呢?
甚至还为了打击犯罪去伤及无辜。这本身就是对法治和法律的不理解。“律师参与刑辩
诉讼,还无罪的人以清白,让有罪的人对判决心服口服,就是通过自己的辩护维护了这
个国家法治的完整和公正。刑事诉讼,如果没有律师的参与,自由公正地参与,如果所
有的律师都在庭审时睡大觉,法治的意义从何体现?”

  在王海云的办公室里,挂着一个牌子,上面写着:

  “我的执业格言:应该胜诉的案件不争取得到胜诉的结果不是好律师,本该败诉的案
件侥幸取得胜诉的结果也不是好律师。”

  字的旁边是一幅奇怪的漫画像:一张人脸,却没有五官。

  他解释说:没有眼睛,就不用去看别人眼色行事;没有耳朵,也不用去听其他人的闲
言碎语;没有鼻子,就不用去嗅这每件案子是什么味道适合什么口味。我只尊重两条原
则:一是事实,二是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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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你的思想,它们会变成你的语言;注意你的语言,它们会变成你的行动;
注意你的行动,它们会变成你的习惯;注意你的习惯,它们会变成你的性格;
注意你的性格,它会决定你的命运。


※ 修改:·mzpysl 于 Nov 18 11:09:09 修改本文·[FROM: 192.168.97.213]
※ 来源:·荔园晨风BBS站 bbs.szu.edu.cn·[FROM: 192.168.97.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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