荔园在线

荔园之美,在春之萌芽,在夏之绽放,在秋之收获,在冬之沉淀

[回到开始] [上一篇][下一篇]


发信人: likewater (芷若), 信区: CL
标  题: Re: 讨论一下诉权可否约定的问题
发信站: 荔园晨风BBS站 (Sat Mar 10 14:13:15 2007), 站内

  首先澄清一下,所谓的诉权并不是什么基本人权,而是权利的基本要素,一个权利一般由
三部分组成:(1)自由权,即权利人可以自主决定作出一定行为的权利,不受他人干预。自
由权是法律权利的核心;请注意,这个自由权不同于基本人权里面的“自由”权(2)请求权
,即权利人要求他人作出一定行为或不作出一定行为的权利;(3)诉权(胜诉权),即权利人
在自己的权利受到侵犯时,请求国家机关予以保护的权利。
从这个意义上讲,理论上的诉权不可能被剥夺或限制。我们一般讲的诉权是等同于诉讼权利
的,指诉权(权利因素)在具体案件中的体现,其行使的限制是法定的,比如诉讼时效,主
管制度、管辖制度。对于本案本人有几点拙见:
一、不论怎样,除非是过了诉讼时效(也只能是驳回诉讼请求而非驳回起诉,程序上的诉权
总是存在)或者起诉的法院没有管辖权等,程序诉权永远存在;至于支持与否,则是接下来
实体审理的事;

二、就本案而言,伤残等事实清楚,应当支持受伤者诉讼请求;

三、至于这个合同虽然是在平等自愿的情况下签订的,我认为是“标的之不能”(这就跟跟
人签订合同买一个鬼一样,因为你不可能靠合同限制诉权),故合同不成立,也不存在后面
合同效力以及违约与否的问题。

四、结论,法院应当支持受伤者请求,其通过合同得到的20000万因合同不成立为不当得利
,可以在赔偿额中扣除!
【 在 echo (echo) 的大作中提到: 】
: 我的看法是:
:     合同是双方在公平的情况下约定的,是有效的. 如果甲反悔向法院起诉,法院应当受理
.只是在合同关系中,由于甲违约,因此需要承担违约责任.公司可以另行起诉甲,要求赔偿.
至于赔偿的数额,本着保护弱势群体的原则,以合同价款20000元为宜.
:     另外,我认为诉权是基本的人权,是不能通过合同约定的,诉权与生命权等具有同样地
位.其实在合同中,甲丧失的并不是诉权,而是诉权的行使权,因为该合同并不影响某甲在今后
其他情况下诉权的行使.
:
: 不知大家怎样看这个问题?

--

※ 来源:·荔园晨风BBS站 http://bbs.szu.edu.cn·[FROM: 59.40.129.224]


[回到开始] [上一篇][下一篇]

荔园在线首页 友情链接:深圳大学 深大招生 荔园晨风BBS S-Term软件 网络书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