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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信人: Abraham (Lincoln-相见不如怀念), 信区: CL
标  题: 法学院、法院及法律理念
发信站: 荔园晨风BBS站 (Sat Apr  7 17:07:12 2007), 站内


(可能有点长,争取下次在1000字以内?)

    当我写下这个题目的时候,不禁觉得很耳熟,原来听上去挺像博登海默的《法理学:法
律哲学与法律方法》的音韵。不管他了,反正就这么写吧,又没侵权。

    当我思考第一篇文章应该写什么的时候,发现想要写的很多,却真的一时又不知从何落
笔。我想,既然这一年多以来,离开了法学院,实现了复转学生进法院,这过程当中的许多
观念都在相互碰撞,彼此磨合,那么我试图来陈述一些个人的感受,或许适合作为一个开篇
的引子。当然,这个题目可能显得比较庞大,而宏大的叙事往往带来空洞的论调,但我个人
所要陈述仅仅是这其中的主观感受而已,也算是一种“假词藻之名”吧。

    我进入法院不久,对于许多前辈来说,或许只是个fish,但这样也许可以保证我某些论
调的新鲜——在法院久了,思维会有某种格式化的。在法学院就读时,基本上没有认真考虑
过进入法院工作,因为自己爱好的大多是形而上的东西,好空谈理论,玩弄概念(某些学者
就是干这个的),一心想着如何可以在扫荡图书馆,饱读经典之时,从事一些类似法理、宪
法等高度宏观的研究工作,但却暂时未能如愿。因此,这时选择(也有点被迫的成分)进入
法院工作,这样的一种过程,对于个人来说,难免会有所冲击,因为我自己几乎没有做好什
么从事法院工作的准备,就不可避免的会在某些他人视为理所当然的问题上和自己较真(例
如什么理想啊、信仰啊,其实就是个工作而已)。也许我比较更像一个书呆子类型的学生(
可能认识我的人会说我扯淡),但我的大学生活确实过得非常单调,就是图书馆、宿舍什么
的,再有就是一帮“狐朋狗友”(形容亲密,无贬义)整天嘻嘻哈哈的。那么这样的生活中
,我就会去在乎一些可能看上去更为纯粹的学生活动——我去认真的读教材(并非统一教材
,而是自己觉得好的,例如张千帆的宪法,周旺生的法理等等),读一些老师推荐的法学著
作,干着许多可能被时尚男女们觉得很out的事情(但我自认是与时拒进的)。我确实是这
么过的。

    如果是这样的学习生活,那么难免会滋生一些“飘飘然”的想法,比如希望去关注弱势
群体(现在知道这个问题要靠制度,当然这是废话),希望去帮某个可怜的当事人代理案件
(尽管当时不一定有这个能力)。总之,有着一种理想化的、悲天悯人的情结(当然现在也
有)。在学校里,我们对于法律的理解便是老师告诉我们的那样——正义、公平、权利、自
由等等。自己也会把这样一些观念当成学习法律的方向,总是去阅读一些这类的书籍,好思
考一些抽象化的问题,例如去关心立法的政治意图,法律实施过程中对公民素质的培养这样
一些问题。我相信,大多在认真学习法律的同学都或多或少会有着类似的想法(只是纯粹想
用法律捞钱钱的另当别论——这有可能更认真,而也没什么不对)。记得,我们刚上大一的
时候,宪法学的邹老师给我们提供了一份很翔实的书单,罗列了古今中外(中国的可能不多
)的法律和政治学典籍,当时确实看着书单很兴奋,觉得有很多好书可以读,实际上,后来
发现,有些书,四年了,一遍也没有读下来,好多就是在图书馆里翻了一翻。现在也明白了
,若对于学者而言,这样的学术训练是必要的,而对于没有这个兴趣的人而言,这根本就是
对牛弹琴。谁会傻到去读这些书啊(当然我自己读过一些)?这样的师承,这样的学习,便
会造就我们(法学院学生)面对法律知识时更多会从纯理论出发,而无法很好的提出解决具
体问题的办法。当接到具体案件时,要你作法律解释和推理,找出法条来,就傻楞那儿了。
因为,这个老师没法交,自己也真的没经验啊(可能现在老师会增多案例教学,以及法律援
助等,但不知道效果如何?而司法本身却是一种经验)。就这样,我步入了法院,开始了“
小秘”(最chip的秘书)的工作。

    法院的工作,其实不外乎就是审判业务和行政事务(包括政治任务),而个人以为,似
又以后者居多(没有做过客观统计,相关文章可参看苏力著作)。作为我所处的业务庭而言
(我还有一些其他部门的经历,以后再写出来,包括如何去招考公务员等),面临的主要工
作便是审判任务,案件从立案庭移交到我们手上,那么我们就必须依照审理期限完成工作。
这样,当你个人着手处理具体个案时,便是你法学知识发挥效用的地方了(而我现在太嫩,
不能办案)。对于一起刑事案件(我在刑庭),你需要通过阅卷去审查案件的相关事实,以
及佐证事实的相关证据,并且对于其中涉及的法律问题,做出个人的分析和判断,给出成熟
的结论。韦伯曾指出:官僚化的司法机构有可能会像自动贩卖机一样,你投入案件,将会输
出结果(裁判)。从某种程度上来说,确实也类似于此,虽然这其中省略了法官个人的主观
能动性(而这是最重要的)。按照现在普通刑事案件的合议制度来说,主审法官的意见不一
定就是最终处理意见。但,主审法官个人,必须在审查案件时,去运用自己的法学素养和办
案经验,适用现行法律的规定去对案件做出定性和量刑,并结合当前的社会形势(这个很重
要,从事法律实务的人对此应该深有感受)做出裁判。在这里,法学院的知识培养似乎和法
院的工作方法发生了冲突——一种搞理论,一种要判案。一般来说,没有多少人会在判决书
中大谈理论(不排除部分疑难案件当中对焦点问题的分析),而是按照某种固定的模式去陈
述事实,罗列证据,适用法律,确定刑罚。这样,一个人的财产或自由、乃至生命,就具体
承载于一份纸质的文书上。有时候,我们可能会去想,我们曾经所信仰并坚持的那些公平、
正义、权利到哪里去了,是不是已经不需要在案件中存在了,当然不是!只是当我们把那种
抽象于人类的概念还原到个人具体时,宏大的概念已经被细化模糊了。可能在这里,法官自
己并不认为时时刻刻在主持多么崇高和神圣的事业,他们只是在工作,在写法律文书,按照
审限做完事情然后好去休息而已。并非正义不存在了,只是他们已经从脑中走向了手中。但
,就当下的法官素质而言,如果大家能够在自己所承办的案件中,多提醒自己一些保证公平
和正义(尽管他们现在台面上基本上不说这些冠冕的话),那么我想“所谓”的冤假错案是
会少很多的(非法官个人能控制的政治因素除外)。

    法律的理念,当然应该是一种思想。而思想则是人的一种想法,既然是想法,那么就有
可能变化。关键的是,如何变化,变成什么。有可能你法学院毕业后,从事的不是法律工作
了(这基本上已是大多数的现象了,个人觉得这是好事)。但你肯定会比其他人更能理直气
壮的说出:“我有这个权利!”,法学院的训练即使不能让你成就法律方面的专业才能,但
潜移默化的教化也必定让你有所改变(除非你不上本院的课,旁听了四年化学与社会)。个
人认为,法学院的训练,可能只是功夫修炼的第一层(貌似武功修炼一样),而进入实践领
域的训练则是第二层,至于你是否能够走向更深的层次,则是个人的选择和修为了。我更以
为,法学院的学习是最应该坚实的一层。在我平时的工作当中,法学院的训练依然能带给我
“好处”,例如合议庭对案件分析时,虽然我不能影响案件的裁判,但我可以就自己的所学
,提出自己的看法(反正若说的不对,大家也都会教的),而以往学校里的理论基础能够让
我沿着正确的方向去思考,并且能够很好的把握案件的焦点,审查关键的事实。有时候,当
我所提出的看法和某个从事十多年刑事工作的法官相吻合时,我会感觉不错(这也算自我安
慰吧)。于我而言,这便是一种工作的快乐——能够将自己的智识运用于实践,这当然是一
种快乐。

    好了,就此打住吧,本来想大谈特谈法学院的学术训练,法院的实际工作之间的相同和
不同的,结果,写着就变成口水话,间杂了些许的表扬和自我表扬(但我想,聪明的你,一
定能明白我想说什么)。这样也好,我写作的压力不会那么大,不用去字斟句酌,考虑文章
结构,逻辑安排,主题思想什么的。反正当闲聊吧,那么,今天先聊到这儿(我高中一才华
横溢的哥们用这句话作为了他语文考试作文的结尾,后果可想而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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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天或者未来
  无论身处何方
  我们微笑
  对这个国家
    依然充满梦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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