荔园在线

荔园之美,在春之萌芽,在夏之绽放,在秋之收获,在冬之沉淀

[回到开始] [上一篇][下一篇]


发信人: Abraham (Lincoln-相见不如怀念), 信区: CL
标  题: 良知有何用?
发信站: 荔园晨风BBS站 (Sat Apr 14 14:36:58 2007), 站内


    现在是凌晨3点。(写本文时~)

    本来已经上床躺着了,但还是爬起来敲键盘。

    晚上,去参加了一个应酬,本来以为就是一个类似于家庭内部聚会似的,没想到,主客
关系经过几个曲折,最后,结识了熟人的亲戚的朋友——确实比较曲折了。然后,吃一顿不
咸不淡的饭,听了一些不冷不热的话,扯了一些不三不四的淡,最后,回到家里,本想躺着
睡了,也不得不起来,写下这个似乎不伦不类的话题。

    其实,这个题目是前几天想到的,源于对于近来的一些案件的感受。众所周知,从07年
1月1日始,最高院收回死刑复核权,由此,原来由部分地区高等法院核准的死刑将报请最高
院复核,在媒体和专家学者众口一词的欢呼声中,幻想着法治又进了一步。——是否回收就
真的意味着某种进步,还得拭目以待?在这样的条件下,各地中院首先要把握好对于死刑一
审案件的关卡,尽可能保证案件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同时做好对于被害人方的安抚
工作。而对于高级法院来说,则一方面意味着工作量的加大,另一方面意味着责任的转移。
但这当中,一如既往的,最为关键的——承办法官的个人意见,由此对于死刑的影响显得非
常巨大。(说明:死刑案件需要经过审委会讨论决定,但审委会是听取承办人报告案件,因
此,承办人个人的意见,在一定程度上已经影响了判决,通常情况下,承办人主张判死刑的
,是有可能被改判死缓的;但是,若承办人报请复核死缓,那么很少是有死缓改成死刑的。
所以,承办人的意见很关键。)

    就我在2006年所经历的案件情况来看,一般来说,只要案件事实清楚,证据没有太大的
问题,被告人也认罪的话,基本上报请复核的死刑都会比较顺利的通过合议庭和审委会。因
此,可以从部分媒体了解到去年出现了一批比较集中的“杀人潮”——保证死刑案件能够在
收回最高院前得到核准。在当时的情况下,不得不说,要“杀”(指宣判或者核准死刑,未
特别说明的,下均同此意)一个人,是比较容易的,只要具备了前述的一些基本条件,就够
了。这时的法官,有时候真的是审案疲劳了,毕竟在短期内要审理的案件很多,而且大多是
死刑案件的情况下,要面临很大的压力。由此,一方面可能是对于案件的战战兢兢,而同时
也可能导致对于案件的“随随便便”(指从快判决)。当时比较黑色幽默的是,一个合议庭
有时候在一周内会处理几件死刑案件,而当合议庭成员在疲惫的身心驱使下,已经对于案件
作出机械的反应,只要承办法官作完案件陈述,对于重大事实和主要证据没有疑问,那么大
家的意见就统一了,而且很简单明确,就一个字:“杀”!剥离具体时空来想想这个情节,
颇似古时狗头轧伺候时,“斩”的“美感”。(不要说我bt哈)

    有点跑题了,可能你会问,这和良知有什么关系?确实,审判嘛,按照我国现行法规定
,就是“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那么一个案件只要它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虽然有点罗嗦,但还是得强调),该死刑就死刑,没什么好说的。当然,确实如此。但,如
果世界上的事情都如此简单的话,想必我们生活会失去很多色彩的。而往往面对众多的在是
与非,此与彼的问题时,才开始考量我们作为案件参与者的自我定位。相信作为刑事案件的
当事人,一定是很符合“理性经济人”的利益最大化原则的——被告人会自圆其说,开脱罪
责;被害人会痛苦气愤,要求以命抵命。每一方都会有“充分”的理由来为自己辩护,最终
让自己的“利益”得到最大化满足。而法官,作为死刑案件的法官,处于这样一个火山口,
确实在考量其刑事审判能力和经验的同时,也要对其个人的道德良知作一番考量。由于生活
背景,法学锻炼,以及社会阅历等等,会导致法官在这个问题上有个人的认识,但对于关乎
某个人生死的问题时,更能凸现法官的个人良知在这个问题上的分野。有的人会比较同情弱
者(被害人),可能会加重刑罚;有的人可能会考虑罪犯的具体情节,酌情改判(当然,这
些都在合乎法律的规定以内)。而个人的良知在很大程度上则左右了法官在生死问题的权衡


    也许你会由上述的观点指责我将法律的问题道德化,或者抛弃制度理性,而去追求一种
个人心证这样不具有稳定可测性的法律逻辑。但是,我需要说明的是,如果你如此指责我,
那我会回答是——我两者皆非。事实上,我们都知道,当我们的法官置身于案件当中时,现
行法的规定本身并不能完全代表法官个人的意见——无论何种法系,都赋予了法官一定的自
由裁量权。那么自由裁量权的运用,又基于什么样的基础呢?我个人觉得,答案即是本文题
目。当然,你也可以解释说,法官需要根据其司法经验,根据法律的精神,根据社会的形势
等等,来作出这样的裁量,但,难道这些最后都不是基于个人的良知?也许这个论证的过程
并不严密,但我想意思是清楚的,即:面对疑难案件的关键点时,如果要保证案件符合“公
平、正义”,那么能够相信的只能是个人的良知。(有可能存在的是,某些法官会用合法律
性来代替合法性,假法律之名行“非正义”之实,例如某中院关于某台资下属企业案件的程
序处理。)

    我想,这样的论证,将我自己逼得没有退路了,我似乎必须去证明我的观点——但我不
必。因为现有的,西方的,中国的,成熟的司法范例已经证明了这一点。法官个人的操守是
其获得公众信任的最重要的基础之一,任何一个法治的国家,其法官必定是其社会当中精通
法律事务,并且道德高尚(相对于败坏)的人。而当我们在高呼法治口号的同时,却不得不
面对这样的尴尬——我们缺乏或没有太多这样的人(相关数据和分析请参见贺卫方文)。而
在面对死刑案件时,这样的法官又尤其显得关键(其实每类案件都关键)。在我所亲历的一
些案件当中,法官有可能会基于被告人的暴行而愤慨(当然不那么强烈,因为见太多了),
而加速对他的死刑判决;而对于其中有某些从轻情节的,也会依法给予改判;对于被害人一
方,则会考虑得更多,除了通过刑事判决安抚被害人家属情绪外,还要试图通过民事赔偿来
抚慰被害人家属。其中的某些行为都不一定是法律强制要求的,而法官则在自己的自由裁量
权内,通过不那么高调的方式来达到维护社会公平,平息社会矛盾的目的。

    良知有何用?我想,我不用再回答这个问题了,你会从中读到良知有何用的。虽不好自
己给自己抹黑,但却常常经历这样的尴尬——枉法裁判的确在某种程度上是有的。而所谓的
“司法腐败”则是政府、大众都愿意狠狠地在法院身上踏上一脚的。但,这是中国的转型期
,对于法院和法官的这些问题,从来都不是孤立的。只是对于法官更敏感而已,可能人们总
觉得法官不应该“那个”,就像我在上学时所认为的那样,但现在觉得确实大环境下,这是
可以“理解”的(但绝非说可以赞成的)。

    Blabla了一通,好像说了一些不着边际的话,法官应该有什么样的良知,应该如何去坚
持良知,我不想去探讨和回答,因为这不仅仅是法官的问题,更是法律人的问题。(冯象先
生说,法律人应该更崇高一些,即使不是,也要装着崇高一些。大意如此……)那么,诸位
,我们,或许也应该在了解这个社会的法律同时,也问问自己的良知呢?

    另,一个有趣的现象:个人觉得,不同类型的法官,对于有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态度不
同——法学院毕业的比较倾向于重刑,复转军人比较喜欢结合政策,而女性法官似乎比较偏
好判处死刑,老年的法官则有可能更多的考虑一些被告人的情节。这其中有些什么的缘由,
我还没有深思过,但让我想起一个有名的理论——测不准理论。

--
    今天或者未来
  无论身处何方
  我们微笑
  对这个国家
    依然充满梦想



※ 来源:·荔园晨风BBS站 http://bbs.szu.edu.cn·[FROM: 222.210.218.209]


[回到开始] [上一篇][下一篇]

荔园在线首页 友情链接:深圳大学 深大招生 荔园晨风BBS S-Term软件 网络书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