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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信人: Abraham (Lincoln-相见不如怀念), 信区: CL
标  题: 乡土社会中的法律面目
发信站: 荔园晨风BBS站 (Sun Apr 22 14:41:07 2007), 站内



——读苏力《送法下乡》

    从某种意义上来说,法学研究是一种抽象的行为。我们的研究者和学生都乐于在形而上
的概念里摆弄词藻,长久以来,我们都会认为(或误认为)法律便是如此空洞的学科,而在
司法实践中,却又面临着另外一番景象——司法实务者往往将理论弃之一旁,因为高悬的正
义并不能解决切实的利害纠葛。这便是法学研究的尴尬,一方面是学者的自我陶醉,一方面
是理论的“市场滞销”。这就让我们不得不去反思,理论——往往是有着美好憧憬的理论,
如何才能浸入我们的生活当中,法律理论对这个问题尤其不能回避。当我读完苏力的《送法
下乡》,我想我们发现了一种进路,一种方法——让那些带着光环的理论在面对中国的乡土
社会时如何“削足适履”的方法。

    或许也是为了澄清研究的对象和意义,苏力先生特地在导论中便阐释了其为何研究中国
基层司法的缘由。为什么司法?为什么基层?为什么中国?苏力对此作了他的回答。可能对
于法学研究的对象,总会见仁见智,但对于从事法理研究的学者而言,采取这种社会调研的
方式来从事学术研究,是不太多见的。而苏力的阐释和行动,无疑充实了这一领域的研究,
当我们陶陶然于浓墨重彩的法律术语中时,给了我们“当头棒喝”。对于中国的法治,我们
就应该回到本土,对于中国的问题,我们必须去深入实践。我想,这便是当我们的口号满天
飞的时候,研究中国基层司法为何显得如此“另类”。

    而对问题的研究,苏力首先从宏观的制度切入,开宗明义的提出了为何要送法下乡?或
许对于你我般习惯于城市生活的人而言,对法律的需求和理解,正如对自己回家的路一样,
一点都不会陌生。但是,在中国的农村——通常意义上的乡下,法律的呈现则是另外一番面
目,他是法官的大盖帽和国徽,是操着本地方言但却说着乡民们并不那么懂的话语,是村长
对大家的三令五申(告诉村民这是上面来的),是一部运送法官们的警车,等等。这些符号
表征着法律的权威,但也意味着和乡土的隔膜。苏力提到的一个例子便是最好的注解——辩
论,这个我们视为平常的词语,但却要在乡土的环境里转换成“你可以吵架,但不能骂人”
。我也曾在一次庭审中亲历了类似的尴尬。在这里,法律词汇所携带的权威便在乡土的时空
里碰壁了。当然,我们可以说,乡下人的文化素质不高,或者一如某些人所说的“愚昧落后
”。但是,从另一个角度来说,生硬的法律术语和当事人不知其妙的诉讼权利,难道不也是
一种“可笑”吗?村民凭什么把自己的希望寄托在自己都不懂的法律上呢?“送法下乡”,
这便是中国法治的“美丽与忧愁”。

    对于司法制度中的具体构成,苏力依然做出了实证的分析,对于当前法院工作中的审判
职能和行政职能,审委会制度都进行了客观的调查,通过处于这一制度当中的法官的自我陈
述,来分析这一制度本身的现实性及合理性。就法院的审判职能和行政职能而言,凡身处法
院的人都深有感触,但长久以来,人们在抱怨的同时也“驯服”地接受了这样一种生活方式
的存在。可能对处于行政或后勤部门的法院工作者而言,这些并不意味着什么(因为他们的
某些工作便是如此),但对于处于业务庭的法官来说,总是充满了抱怨和无奈。就我所处的
庭而言,平时要承担较为繁重的审判业务,而且由于我国刑事政策的变化,更增加了出差办
案的时间,在这些工作应接不暇的同时,还需要面对学习整顿,“自清自查”(一种自我反
省的形式运动),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考试,等等各种名目的政治学习和动员。庭长也对此感
到无奈,他也不得不在台面上说出,对于政治学习和审判工作,审判工作是当然应该放在前
面的(尽管也补充说要两手抓,都不能误)。我想,对于处于现行制度下的党政、司法等机
关,这也算是一种“痛并快乐着”吧。而对于审委会的制度和作用而言,目前无论是学界还
是司法界似乎都在慢慢达成一种共识——在一段时期内,审委会的存在是有着其作用和意义
的。对此,不再赘述。

    从司法知识与技术的角度来说,苏力比较详尽的阐述了在基层法院中,法官对于事实的
认定,对法律的运用,以及乡土社会中习惯对法官的影响。作为中国的基层法院来说,按照
现行法的规定,基本上管辖了大部分的案件,从这个角度来说,基层法院的法官,无疑具有
丰富的司法经验,他们对事实的认定,对法律的运用从某种程度上来说并不比上级法院的法
官“差”(甚至有说法认为越到上层越不会办案)。但苏力也指出了在中国的司法体制中,
每一级法院都是初审法院,都在一定程度上承担了一审的职能。但尽管如此,基层法院仍然
承担了巨大的案件审理工作。因此,他们对于事实的裁剪,对法律的解释,都对法律在乡土
社会中的运作发生了深刻的影响。从立法者的角度来说,一方面要在制定法上联系实际,一
方面又要保持立法前瞻。但当法律运用于最基层的环境里时,事务变得相当具体了。正如苏
力在书中说提出的例证而言,对于甲乙双方的耕牛争议,如何去审查事实,对案件定性,无
疑需要丰富的基层司法经验才能解决,而上级法院的面对案件时,由于脱离了具体的时空,
只需要从书面上来认定案件的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以及最后的定性、量刑是否正
确适当。韦伯的文书化管理制度遭遇了秋菊的“一个说法”的尴尬。初审法院需要在其所处
的时空背景下去分析裁决案件,但当案件形成案卷时,上级法院所面对的仅仅是上百件案件
中的一套案卷而已(并非是说上级法院法官没有责任心)。在这里,制度的制约,使得各自
仅需基于法条的规定来作出决断。在我所经历的一系列案件中,时常听到下级法院的法官恼
怒的抱怨说,某个案件明明是没有任何问题的(他自己如此认为),为何你们的某人就要把
它给改了呢?这一方面影响了基层法院该案承办法官的业绩,一方面也增加了下级法院重新
对当事人的安抚工作(尤其是刑事案件)。这种似乎双方都不太愿意的事情,却有着各自的
“苦衷”——上级法院不改判他们认为有问题的案件,自己的利益会受到影响;而被改判的
下级法院的法官,因为被改判也会影响自己的利益。我想,这便是“韦伯和秋菊”之间的尴
尬。在乡土的环境里,法官要考虑法律之外的其他因素(或者说已经形成了在一背景下思考
的习惯?),而对于上级法院来说,仅仅只需要去按照格式化的条文去判断就是了(当然自
己承办大案要案时是没有多少自主权的)。事实、法律、习惯,在各自不同的理解下发生着
作用。虽然,苏力的分析,结合我个人的实践观察来看,确实点中了问题的某些要害,但任
何经过分析可以轻易得出结论的问题未必是那么容易的。在我所处的法院里,时常接触的案
件当中确实会发现许多程序上和实体上明显的错误,面临着地区之间的经济差异、法官素质
参差不齐等原因,我们的法官也不得不做出一些“得罪人的事情”。但我们也会充分考虑到
把案件发回给下级法院所带来的影响。这是大家都不愿意看到的,但也是不得不这么去做,
谁叫你不负责呢,就算得罪也只能得罪了。要不,案件出了问题,黑锅我来背啊?没有人愿
意的!

    法律人,这个作为法律知识共同体分享的称谓,在法院里也仅仅只有部分人具有这样的
知识背景。就我所了解的法院内部架构来看,法院内部具有法律知识背景的人和其他人员比
例大概是各占一半左右,甚至是不具有“纯粹”法律背景的人居多(例如复转军人、工勤人
员等通过自学和业大培训等方式就职审判岗位)。我所处的地区和法院,还算是经济比较发
达,审判级别较高的法院了,但都面临如此的境况,那么可以想见基层法院是多么的“凋零
”。苏力先生分析了在基层法院当中法官的构成,诚然,在经济利益和知识需求的共同影响
下,法学院学生是不太可能进入基层法院的。而且,就我所知,即使在基层法院现任的法官
当中,如果有通过司法考试的,也会离开法院另谋职业(沿海高福利地区或许会好很多)。
或许随着法学院和法学院毕业生的增多,更多的学生会在面临毕业即失业的压力下,进入基
层法院,但他们不过是谋求一个“跳板”而已。法院的福利并不足以吸引他们,甚至对于有
点个性的人来说,即使有优越的福利,法院内部那种教条沉闷的制度和大部分教条沉闷的人
,都会使得这份工作显得不那么cool和有型。因此,正是复转军人和其他一些通过各种渠道
进入法院的人,才构成了法院的主力,他们通过在职培训和前辈的传、帮、带逐渐走上了审
判岗位,并且由于基层法院本身的工作环境,也得以能够在不同的部门之间交流,这样他们
不仅仅能够快速掌握审判知识,也具备了处理各种案件的能力。说真的,我自己也不太相信
,即使真的法学院学生能够进入法院,他们是否能够做得就比其他人更好?霍姆斯说,司法
是一种经验。在我国法学院教育批量产出的学生里,他们对法律的理解,对案件的分析,以
及对社会矛盾的化解,是不是能够在较短的时间内就取代他们的前辈,实现所谓可能的“法
制的进步”,这是一个很深的疑问。苏力的研究证实了,当前中国基层法院人员构成其自身
的合理性,而我个人的经历则深入地观察了这一环境中的人员更替。相对于20年前来说(参
照档案时间),或许我们法院的人员学历得到了普遍提高,但这个变化仍然是相当缓慢的,
院领导学历的构成便是一个很好的例证。因此,法学院学生因为经济收入和知识需求的影响
,以及选拔制度的限制等因素,并没有太多进入法院,但他们仍以一种缓慢的进入速度在进
行替换。而同时,复转军人,其他渠道进来的人,也同样没有太大的减少,尽管他们现在许
多已经不能进入审判岗位,但他们却占用了“编制”,“堵塞”了进路(这并没有厚此薄彼
的意味)。这很多是制度的原因,不是法院自身能够解决的。法院的内部的人员就像一条缓
慢流动的河流,有着各种各样的东西参杂在一起,虽然仍有细流在不断的注入这条,只是不
知道,是这些细流最终汇聚影响法院变化,还是法院本身影响了细流的变化?

    最后,苏力先生以一位公安局长(我想他说的人物应该是位厅长)的事例说明了权力(
power)在社会调研中的影响,也列举了他作为调研者在研究过程,权力对于他们的帮助和
影响。我想,确实,作为研究者,必须要有所凭借,才能对研究对象有更深入的把握。苏力
先生用福特基金会的钱,也“利用”学生、朋友的关系(可能这么说有点赤裸裸的世俗功利
),更为深入的了解调查对象,但这确实很客观的说明了在当下中国权力的神奇力量。而这
背后,我想,更重要的是,也是《送法下乡》对我个人的影响,便是学术研究当中社会调查
的重要作用,改变了我以往对于抽象理论的“迷信”。深入实践调研,这是研究的前提,如
果不走出书斋,仅仅是“空对空”的论述的话,问题也会只是仅仅停留在一个大圈子里,理
论也不会对实践有多少意义。而作为调研凭借的资金、社会支援等等,都是寄之于调研这个
行动之上。“皮之不存,毛将焉附?”作为我个人而言,现在所处的环境给我提供了一个比
较好的视角来观察中国的司法制度(或者说比较乡土的司法制度),虽然我也有着某种制约
(比如不可能和基层法官深入地交流,不能直接接触当事人等等)。但也正如苏力说的一样
,我所能获得的知识,或许也是其他渠道所不能获得的。

    苏力说,从学校出来的人,带着自己的所学回到现实当中,也许是一种“化作春泥更护
花”。而我应该问自己的是,我从这种内外的比较中观察到了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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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天或者未来
  无论身处何方
  我们微笑
  对这个国家
    依然充满梦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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