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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信人: KOOIS (YY我的小乖乖), 信区: CL
标  题: 高云:法律文书写作语法基础(二)词法
发信站: 荔园晨风BBS站 (Tue Feb 26 18:04:38 2008), 站内


(注:本文因网络刊登需要,略有删节,全文收录于法律出版社即将出版的《律师专业思
维与写作技能》一书中,更多文章请参观以下网址:HTTP://edwinsky.fyfz.cn/blog/ed
winsky/)

1、法言法语

有时候,律师工作时间一长,容易变得不会说“人话”了。本书下册的“完结篇之律师的
幽默”开头就记录了网上这样一段某律师老婆的名言:“结婚前你向我求婚,叫要约;我
要你结婚后负责洗衣做饭,叫反要约;你和我结婚了,叫承诺;如果你婚后不洗衣做饭,
那叫违约;你的那点儿稿费、私房钱也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其中有一半是我的。’”这当
然是戏言,但也从一个侧面反映出专业人士在用词上的特点。
作为一个法律专业人士,一定要养成使用法言法语的习惯,习惯使用中国立法采用的标准
词语,尽量少用或不用具有浓厚主观色彩的语言、口语、方言、行话和黑话。例如在一些
起诉机关的文书当中,描述犯罪嫌疑人时喜欢使用“狗急跳墙”、“丧心病狂”、“窜入
”等带有强烈贬损味道的语言;“请依法严惩”应该改为“请依法判处”;“从严从快、
严厉打击”之类的词语也逐渐不再使用。在文书写作当中,应当注意杜绝使用口语化语言
。错用口语作书面语言是法律文书的另一大错误之一。口语也就是“大白话”,优点在于
通俗易懂,但同时缺点也非常突出,就是语义模糊不清,例如一些特定行为:“打欠条”
,“打”这些具体动作直接转化为书面表达就显得极不严肃,判断标准也与书面理解有很
大的差异,译成书面语言应当是“出具欠款凭证”更为严谨;还有一些动作如:“干到底
”虽然易懂,但终究不如“完成”这个书面用词来的严谨;“出面处理”属于典型的地方
语言入文,正确写法应该是“代为处理”;还有一份购销合同,竟然将 “通知义务”错
误描述为:“甲方应当叮嘱第三方及时发货”,而忘记了完全应该用正式的“告知”一词

不少外国留学归来的律师写作法律文书容易犯的一大错误就是满足于从外国“法律文书仓
库”进口一份份的文书模板,采取“外国文书模板+中国法律规定+注释”的方法炮制出
一份份的中国法律文书,结果是错漏百出,搭配混乱。要正确使用法言法语,首先要注意
准确使用法定语汇。在中国法律当中,某些特定词汇是有法定含义的,不能随意变更,否
则将无法产生所期望的法律效力或者产生根本性错误,如以下数例:

?       违法——犯罪、不起诉——免予起诉、无罪释放——免除刑罚,三组词都是前者表
示无
罪,后者表示有罪,这涉及到非罪与罪的界限问题;
?       抢劫——抢夺、盗窃——贪污、强奸——奸污,用词不同,构成的罪名和案由都不
同;
?       坦白——自首,涉及到行为的方式与程序不同;
?       结果——后果,涉及到侵权或犯罪行为造成的直接或间接的不同等。

此外,在诉讼活动当中,对于各类诉讼活动用词多有法定的词汇要求,不能乱用,例如:
一审诉讼当中,被告提出反诉的,称为反诉人,为了说明该诉讼参与方在原诉当中的法律
,“打”这些具体动作直接转化为书面表达就显得极不严肃,判断标准也与书面理解有很
大的差异,译成书面语言应当是“出具欠款凭证”更为严谨;还有一些动作如:“干到底
”虽然易懂,但终究不如“完成”这个书面用词来的严谨;“出面处理”属于典型的地方
语言入文,正确写法应该是“代为处理”;还有一份购销合同,竟然将 “通知义务”错
误描述为:“甲方应当叮嘱第三方及时发货”,而忘记了完全应该用正式的“告知”一词

不少外国留学归来的律师写作法律文书容易犯的一大错误就是满足于从外国“法律文书仓
库”进口一份份的文书模板,采取“外国文书模板+中国法律规定+注释”的方法炮制出
一份份的中国法律文书,结果是错漏百出,搭配混乱。要正确使用法言法语,首先要注意
准确使用法定语汇。在中国法律当中,某些特定词汇是有法定含义的,不能随意变更,否
则将无法产生所期望的法律效力或者产生根本性错误,如以下数例:

?       违法——犯罪、不起诉——免予起诉、无罪释放——免除刑罚,三组词都是前者表
示无
罪,后者表示有罪,这涉及到非罪与罪的界限问题;
?       抢劫——抢夺、盗窃——贪污、强奸——奸污,用词不同,构成的罪名和案由都不
同;
?       坦白——自首,涉及到行为的方式与程序不同;
?       结果——后果,涉及到侵权或犯罪行为造成的直接或间接的不同等。

此外,在诉讼活动当中,对于各类诉讼活动用词多有法定的词汇要求,不能乱用,例如:
一审诉讼当中,被告提出反诉的,称为反诉人,为了说明该诉讼参与方在原诉当中的法律
地位,通常在后面加注括号,注明其身份,通常写为“反诉人(原诉被告)”;还有,提
出上诉的一方称为“上诉人”,被上诉的一方称为“被上诉人”等等。在实践当中,有些
法律文书当中随意使用其他词汇如我方、对方、××公司来代替这些特定主语名称,这是
很不严肃的。

2、下好定义

中文词汇浩如烟海,因此同义词、近义词非常多。法律词汇当中也存在大量的同义、近义
和同音词,除了法律有明文规定外,更大量的是法律本身没有详细规定的,诸如被告、被
告人;诚意金、保证金;罚款、罚金等。许多的近义词,粗看起来差别不大,但仔细考究
含义各有不同。各种法律文书当中,许多关键性词语都需要进行定义,才能简洁和清晰地
陈述法律问题和完成交易。因此,如何下好定义就成了法律文书写作的基本功之一。在法
律文书当中,必须使用大量的名词词汇作为文书的主语,为了避免引起歧义,在一份严密
的法律文书当中,通常会设有专门的定义条款,明确界定主语的内涵和外延,以免引起争
议。如果定义下的不够准确,在不同的使用环境当中可能会造成内涵或外延的变化,从而
造成歧义。

【案例:不同范围的SCC——因定义不清造成的歧义】

某外资企业集团(简称SCC)决定对其中国区内下属企业在中国区内采购产品的行为作统
一管理。根据法律顾问的建议,拟采用总分合同的方式与供应商签署合同,具体做法是:
先由SCC总公司与供应商签署一份总的《采购协议书》,然后具体的权利义务按照SCC下属
地位,通常在后面加注括号,注明其身份,通常写为“反诉人(原诉被告)”;还有,提
出上诉的一方称为“上诉人”,被上诉的一方称为“被上诉人”等等。在实践当中,有些
法律文书当中随意使用其他词汇如我方、对方、××公司来代替这些特定主语名称,这是
很不严肃的。

2、下好定义

中文词汇浩如烟海,因此同义词、近义词非常多。法律词汇当中也存在大量的同义、近义
和同音词,除了法律有明文规定外,更大量的是法律本身没有详细规定的,诸如被告、被
告人;诚意金、保证金;罚款、罚金等。许多的近义词,粗看起来差别不大,但仔细考究
含义各有不同。各种法律文书当中,许多关键性词语都需要进行定义,才能简洁和清晰地
陈述法律问题和完成交易。因此,如何下好定义就成了法律文书写作的基本功之一。在法
律文书当中,必须使用大量的名词词汇作为文书的主语,为了避免引起歧义,在一份严密
的法律文书当中,通常会设有专门的定义条款,明确界定主语的内涵和外延,以免引起争
议。如果定义下的不够准确,在不同的使用环境当中可能会造成内涵或外延的变化,从而
造成歧义。

【案例:不同范围的SCC——因定义不清造成的歧义】

某外资企业集团(简称SCC)决定对其中国区内下属企业在中国区内采购产品的行为作统
一管理。根据法律顾问的建议,拟采用总分合同的方式与供应商签署合同,具体做法是:
先由SCC总公司与供应商签署一份总的《采购协议书》,然后具体的权利义务按照SCC下属
企业对供应商下的订单进行。《采购协议书》中对于SCC作了如下描述:

第一条  ×××亚太区集团中国区下属企业(详列于附件1, 以下称SCC)向供应商购买
货物和/或服务,适用本协议,如同本协议是由供应商和SCC下属企业所签订的。SCC就购
买货物和/或服务发出的所有采购订单(“订单”)都应包含本协议的所有条款,即本协
议构成该等订单的一部分。
第五条  订单只有得到SCC的书面确认才对SCC具约束力。

上述两个条款先后当中出现了五个SCC概念,由于第一个定义没有考虑到下面的各个SCC之
间可能产生互相涵盖的问题,从而造成了接下来的一系列错误:
第一个SCC是集合概念,指的是除了SCC总公司之外的全体SCC下属企业,这个概念的定义
本身没有问题,但没有考虑到接下来的合同条款当中分别出现了另外四个概念:SCC下属
企业之一、SCC全体下属企业、SCC总公司本身以及SCC集团(包括SCC总公司和SCC全体下
属企业)。这四个概念范围各有交叉,受上文SCC全体下属企业这样一个集合概念的限制
,所以导致了这四个概念的集体大混乱:第二个SCC原意指的是SCC集团,但根据第一个定
义只能理解为SCC下属企业的延伸企业;第三个SCC原意是指SCC下属企业之一,但现在只
能理解为SCC全体下属企业;第四个和第五个SCC原意是指SCC下属企业之一,但现在只能
理解为SCC全体下属企业。要纠正上述错误,就要准确分清各个概念之间的外延和范围。
请看如下的改写结果:

1.  定义
……
SCC,系指成立于××××国家(地点)的企业。
SCC总公司,系指SCC公司于××××年××月××日于中国北京设立的外商独资企业。
SCC下属企业,系指详列于附件1当中的,SCC总公司于中国独资、合资或合作设立的某一
外商投资企业,该企业已经按照本协议规定要求,向本协议所列的某一供应商发出、确认
和具体履行某一采购订单,该供应商已经确认接受并实际履行该采购订单。
……
2.  本协议适用范围和约束力
2.1  本协议由SCC总公司代表SCC下属企业与供应商签订,凡SCC下属企业向供应商购买货
物和/或服务,均适用本协议,如同本协议是由供应商和SCC下属企业签订。
2.2  SCC下属企业就购买货物和/或服务发出的所有采购订单(“订单”)均应视为默认
包含本协议的所有条款,即本协议构成上述订单的一部分。
2.3  订单只有得到SCC下属企业的书面确认才对前述SCC下属企业具约束力。在任何情况
下,订单均不对SCC本身或者SCC总公司产生任何的约束力或法律责任。

范文修改的重点是恰当分清与SCC有关但范围大小互有嵌套的五个概念,从源头开始,分
别是:SCC、SCC中国区集团、SCC中国总公司、SCC中国总公司全体下属企业、SCC中国总
公司下属企业之一。定义使用的方法是依据资本纽带关系,从SCC最上层开始定义:SCC作
为一个最基本的投资主体,是一定要定义的,否则其他SCC企业就难以界定了;其次,考
虑到文中只需要使用SCC中国总公司和SCC下属企业两个主要概念,因此条款当中忽略定义
SCC中国区集团这一集合概念;另外,SCC下属企业原本是集合概念,指SCC中国总公司在
中国区域内投资的各种独资、合资或合作公司的总和,考虑到合同上下文提及的下属企业
实际上是指SCC中国总公司下属企业当中的某一企业,为照顾阅读习惯和行文简洁需要,
合同条款中直接将这一集体概念定义成个体概念。
概括而言,下定义就是采用各种定语和状语,例如所有权人、数量、日期、形状、标准文
号、第三方评定标准、举例子等方式,将定义对象的内涵和外延明确化,从而达到消除歧
义和精确定义的目的。总结下定义的方法,通常有扩大法、缩小法、指向法和举例法等形
式,以下分述之:

?       扩大法    通常采用概括性或抽象性的语言,力求扩大定义的覆盖范围,如下例:

对由于出售方违反包含在或将包含在本协议和/或任何交易文件中的任何义务、承诺、约
定、陈述或保证而直接或间接导致的或与之相关的购买方实际遭受或产生的任何及所有责
任、损失、损害、权利主张、费用和支出、判决和处罚,出售方应对购买方承担赔偿责任
,并使其免受损害。

?       缩小法    通常采用比较具体的词句,使定义尽量缩小范围,力求建立唯一性联系
,例
如:

(例1)合作公司章程,指×××公司和×××集团于×年×月×日在中国广州市签订的
《中外合作经营×××公司合作公司章程》。
(例2)天山路房屋,指甲方所有的××市××区××路××号房屋,房地产证编号:《
×××××××》。

?       指向法    即某一定义指向由另外一段文字进行定义,如下例:

履约奖励,应当具有本协议第4.1条规定的含义。

?       举例法    当需要特别指出定义当中的某些具体情形时,通常使用“包括但不限于
”等
词句进行定义,例如:

本合同所称之债权文件指甲方在签署本合同前已提供给乙方查阅的与标的债权相关的文件
或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借款合同、借据、担保合同以及相应担保文件、借款人资料、催收
文件、和解协议、重组协议和相关法律文书等。

此外,在描述具体行为的时候,凡涉及对具体行为法律性质的认定均应陈述清楚明白,不
能含混不清,所以必须使用有确切含义的词语。例如:在叙写犯罪行为中,对于犯罪行为
使用的工具、手段、方式、力度等要描述细致,同样是持械伤人,用什么器械,是刀、枪
,还是木棒、铁锤?同样是用刀,还要写清楚是砍伤还是捅伤,部位、力度如何?等等,
不能笼统写成“持械伤人”。

3、界定模糊

著名美国作家马克?吐温说:“用词准确与用词几乎准确,这两者之间的差异就如闪电与
萤火虫之间的差异。”这个差别 在讲求严谨的法律文书词法当中尤为明显。
忌用模糊词语    法律文书本身的特点决定了每一个用词都讲求严谨周密,无论是认定犯
罪事实,还是运用法律进行判决,对于关键词语,一定要加以必要的限制,写清楚它的具
体特征,如果笼统宽泛,含义模糊,就会因双方的认定不一致而引起争执,甚至诉诸法律
,所以法律文书中切忌使用“一般”、“大体”、“基本上”这类词语。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对于上述用法就曾专门发布通知称:“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除发表保留意见的
事项外,对某一法律事实与法律行为的判断必须有一个确定的和准确的结论,不得使用“
基本符合”、“我们理解”等含糊措辞。“基本符合”、“我们理解”等含糊措辞并不成
为律师不受监管部门处罚的理由和根据。”
法律文书当中一般不会出现概数或约数,除非是确实无法查清某些不影响法律关系的次要
事实但又必须在文中有所表述,或者是为了给合同双方履行有一定的弹性空间等,才会出
现,否则应当在文书当中对于约数的范围和误差大小有所界定,将模糊的边界清晰界定,
例如在一份年度总订货合同当中,双方对于每季度的交货数量有如下约定:

甲方每月15日前向乙方交付本合同所述货物约150吨,具体数量以乙方签收为准,但实际
签收数量与双方约定数量的误差不得超过正负10%。

一般而言,用“多”、“余”、“左右”、“上下”、“约”等表示的约数一般用汉字。
如果文中出现一组具有统计和比较意义的数字,其中既有精确数字,也有用“多”、“余
”等表示的约数时,为保持局部体例上的一致,其约数也可以使用阿拉伯数字,例如在一
份写给客户的律师工作报告当中,关于律师服务工作内容这样写道:

敝所自××××年××月××日开始为贵公司提供常年法律顾问服务至今,累计起草合同
10份,修改合同和其他法律文件23份,接受口头或邮件法律咨询约30件,累计提供法律服
务约100工作小时左右。

前后保持呼应    即使前面有了全称,但后面如果使用简称的话,应该在前面的全称后加
上“以下简称”或“下称”的提醒字样,否则即使是一个简单的“其”字,也能引来无穷
的烦恼。例如在我国《海商法》第87条款当中一个“其”字,引起了纷纭众多法理学说和
大相径庭的判决结果,这个争论至今悬而未决。

【案例:一个“其”字带来无穷烦恼】

《海商法》第87条规定,“┉┉应当向承运人支付的运费、共同海损分摊、滞期费和承运
人为货物垫付的必要的费用以及应当向承运人支付的其他费用没有付清,又没有提供适当
担保的,承运人可以在合理的限度内留置其货物。”对该条款当中的“其货物”是否应该
理解为“债务人所有的货物”?各方争议不休。
如果理解正确,当货物所有权人和对承运人负有债务的债务人相分离时,承运人便不能根
据这一条的规定留置不属于债务人所有的货物。在我国《合同法》生效前,各地法院多支
持这种观点,因此造成了尤其是国际货运当中,由可转让的指示提单一类引发的保管费或
滞舱费一类的官司,承运人都无法主张留置权。但依据我国《合同法》第315条的规定:
“托运人或者收货人不支付运费、保管费以及其他运输费用的,承运人对相应的货物享有
留置权”。很明显,合同法规定当中的“相应的货物”一词并未强调“托运人或收货人所
有”,所以有一派观点支持“留置权的行使可以不论货物是否属于债务人所有”的观点。
在实践当中,各地法院依据各自的理解进行判决,结果造成同类案件的判决结果大相径庭
,影响甚大。看来,这个“其”字官司还有待全国人大或最高人民法院作出明确的解释。

界定模糊的另外一个重点就是消灭歧义,具体内容请参见本书上册的“咨询类和诉讼类文
书审查和修改技巧篇”当中的相应介绍。
4、表达简练
法律文书如何表达简练?可以参考以下几个技巧:
结构与法律保持一致    这是一个比较简单而实用的技巧,初入门的律师或助理容易犯的
一个毛病就是,每当面对复杂的案件事实和主体、不知道如何界定它们之间的法律关系的
时候,就先入为主,自己按照主观构想先给它们下定义,建立起一个框架结构,然后再找
法条来解释这个结构,这个方式的前提就是错的。因为我们的工作是将复杂的社会关系归
纳到现有的法律体系下,找到相对应的法律规定,从而找到解决途径。至于突破现有法律
体系和具体规定,创造性地解决法律问题,那是穷尽了现有法律体系之后的事情,更多是
法学家的职责,而非律师的本份。
用词力求简练    所谓表达简练,就是用最少的文字表达出尽量多的内容,做到“文约而
事丰”(唐?刘知己语),在同样的陈述内容前提下,尽量选用含义丰富而篇幅短小的词
语。我国古代文言文,文辞简约,内涵丰富,现在虽然不再提倡用文言文写作了,但是有
些精粹词语,今天仍然可以适当选用,会收到简洁的好效果。如“聚众斗殴”、“寻衅滋
事”、“徇私舞弊”、“贪赃枉法”等词语,目前还在法律文书中经常使用。
努力删除多余用词    这是使语言简练的重要手段。鲁迅非常强调简练,他说:(文书)
“写后至少看两遍,竭力将可有可无的字、句、段删去,毫不可惜” 。契诃夫也认为,
写得好的本领,就是删去写得不好地方的本领。可以删除什么?有两点需要注意的:

?       句子当中多次出现同一用词就属于多余    例如同一句子或段落当中多次出现的主
体或
交易标的名称、权利义务内容等,这些应该制定一个专门的定义条款,在后面写上“以下
简称××公司”、“以下简称买卖标的”等字样就可以大大压缩篇幅;
?       删除多余的动词    一个句子当中出现多个动词,既罗嗦,不简洁,还会造成概念
模糊
。如在一份起诉书中这样写道:“被告与原告经常发生吵架。”“吵架”本是动词,说“
经常吵架”就足够简洁明确了,如果在“吵架”前面另外加上一个动词“发生”,使“吵
架”变为一种抽象意义的名词,句子就显得罗嗦,而且在词的搭配上也有问题。

尽量少用修辞手法    法律文书最常见的风格是以叙述或说明为主;造句多用肯定、陈述
、判断句式,少用或不用反问、设问、疑问、感叹等加强语气和感情色彩的句式;用词少
用或不滥用文言文和成语等。
5、搭配准确
中文词句讲求的是音律和谐,对仗工整。就词语搭配而言,应该排列整齐并且形成固定的
搭配关系,例如“讯问”、“审问”或“发问”等词只适合特定的对象,而且只能由不同
的主体来实施。“赔偿”只能搭配具体的“损失”或“款项”而不能搭配“责任”、“过
错”等。有些律师在写作文书的时候,不仔细推敲词语之间的搭配关系,甚至生搬硬套英
文文书,结果造成文书表达不清,逻辑混乱,这是在写作当中应当注意的。如下例:

【案例:注意词语间的正确搭配】

某律师在翻译一份《企业并购合同》时,对于英文翻译成中文后所产生的词语搭配问题没
有给予足够重视,结果行文不伦不类,让人费解。

原文如下:

对由于股东A、股东B单独或与其他人共同违反包含在或将包含在本协议和/或任何交易文
件中的任何义务、承诺、约定、陈述或保证而直接或间接导致的或与之相关的购买方及其
关联方、管理人员、董事、雇员、代理人、继承方和受让方(合称“购买方被赔偿方”)
实际或已经遭受或产生的(包括但不限于由任何购买方被赔偿方提起的或以其他方式发起
的任何诉讼)的任何及所有责任、损失、损害、权利主张、费用和支出、判决和处罚(包
括但不限于合理的律师费用和顾问费用),股东A和/或股东B均应对购买方被赔偿方承担
赔偿责任,并使其免受损害。

该律师在翻译外文法律文书的过程中,生搬硬套外文法律文书的陈述方式,因此导致上述
文字涩诘难懂,而且由于随意使用“和/或”导致了文中各个词语的搭配关系产生极大的
混乱,很容易遗漏或者重复。修改方法如下:

?       确定中心内容    原文的中心意思是:股权出售方因违反承诺,应当赔偿购买方及
其关
联方的一切损失,我们可以围绕这个中心意思按照中文语法规范对原文的词语进行改造或
修饰;
?       分离细节性和重复性的内容    将那些细节和重复性内容另行制定定义条款,使行
文显
得更简洁和严谨;
?       改造连接词    那些表达词语之间关系的连接词,应当按照中文规范予以改造和运
用,
不能直接翻译,否则容易出错。

综上所述,原文修改如下:

定义部分……
赔偿方,指出售股权的股东A和股东B的单独或全体;
被赔偿方,指购买股权的购买方及其关联方、管理人员、董事、雇员、代理人、继承方和
受让方的单独或全体;
损失,指赔偿方单独或与其他人共同违反包含在或将包含在本协议和/或任何交易文件中
的任何义务、承诺、约定、陈述或保证而直接或间接导致的或与之相关的被赔偿方实际或
已经遭受或产生的的任何及所有责任、损失、损害、权利主张、费用和支出、判决和处罚
,包括但不限于由被赔偿方提起的或以其他方式发起的任何诉讼。
主文部分……
如果发生本文定义所述之损失的,赔偿方应当对被赔偿方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并使其免
受损害。
(二)类型词
1、定型词
定型的词、词组、成语或作为语素的数字等必须使用特定的表述形式,不能随意变更,如
文显
得更简洁和严谨;
?       改造连接词    那些表达词语之间关系的连接词,应当按照中文规范予以改造和运
用,
不能直接翻译,否则容易出错。

综上所述,原文修改如下:

定义部分……
赔偿方,指出售股权的股东A和股东B的单独或全体;
被赔偿方,指购买股权的购买方及其关联方、管理人员、董事、雇员、代理人、继承方和
受让方的单独或全体;
损失,指赔偿方单独或与其他人共同违反包含在或将包含在本协议和/或任何交易文件中
的任何义务、承诺、约定、陈述或保证而直接或间接导致的或与之相关的被赔偿方实际或
已经遭受或产生的的任何及所有责任、损失、损害、权利主张、费用和支出、判决和处罚
,包括但不限于由被赔偿方提起的或以其他方式发起的任何诉讼。
主文部分……
如果发生本文定义所述之损失的,赔偿方应当对被赔偿方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并使其免
受损害。
(二)类型词
1、定型词
定型的词、词组、成语或作为语素的数字等必须使用特定的表述形式,不能随意变更,如
星期五、四氧化三铁、十三届四中全会等。
2、数字
在法律文书当中,凡是涉及金额的字词,例如金额、币种、汇率、计量标准等,往往都非
常重要。在涉及经济犯罪中,贪污或受贿财物数额的多少往往是量刑的重要依据。
凡是涉及数字的,多用阿拉伯数字表示。表示方法是从小数点起,向左和向右每三位数字
一组,组间空四分之一个汉字大小,以千分撇“ , ”分节,小数部分可以不分节,如:
112,483,567.05614。阿拉伯数字书写的纯小数必须写出小数点前定位的“ 0 ” 。小数
点是齐底线的圆黑点“ . ”,如0.46 不得写成 .46 和 0 ? 46。同一数值应避免断开移
行。
另外,数字写作要注意如下几点:

?       金额    必须写明绝对数字,一般是阿拉伯数字在前,后面用括号将金额用中文再
重复
一遍,互相对照。金额前面一般不能写“约”数,这是法律文书的大忌。
?       币种    人民币币种的写法一般是:“人民币    万元”,而不使用“    万元人
民币
”。外文币种的写法一般是“    美元”。
?       单位    在制作财务报表时,一般需要在报表的右上角标注上述项目或金额所采用
的单
位,例如:人民币/元、工作小时等。
3、时间和地点
时间和地点,是叙述明白案情的重要因素,像早晨、傍晚、附近、一带等词,所指的时间
、地点都不够具体确切,都属于模糊词语,时间需要具体定义到具体的时分;地点则需要
定义到具体路名和门牌号码、四至范围等。
法律文书当中凡表示公历世纪、年代、年、月、日以及具体时间的,均应当使用阿拉伯数
字,如:公元前 8 世纪 、20 世纪 80 年代、1994 年 10 月 1 日、4 时 15 时 40 分
。但是,涉及合同签订日期、中国干支纪年等必须适用汉字,如:丙寅年、腊月二十三日
和二零零七年八月八日。此外还要注意不同国家和地区陈述日期的方式不一样,中国和亚
洲地区习惯使用“年月日”,美国人用“月日年”来表示日期,欧洲人使用“日月年”。
当然,遇到某些特殊情形,如为了避免歧义等因素考虑,可以灵活变通,但全篇体例应相
对统一。
4、期限和时点
在法律文书当中,期限和时点的界定往往成为双方权利义务划分的一个重要标志,如下例


?       规定前一时点    甲方交货日期不得早于××××年×月×日。
?       规定后一时点    甲方交货日期最迟不得超过××××年×月×日。
?       规定某一特定期限    甲方应当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的期
间将货物交给乙方。

由于考虑不周或表述不清,有些条款应该规定时点的却被误作规定期限,如:

在本合同期满前六个月内,甲乙双方应当就续约与否做出决定。

这个条款乍一看来很清楚,说的是双方在合同期满前应该商谈续约事宜,似乎没有问题,
但实际上是错的,因为不合理地规定了双方协商续约的期限,既然双方关于续约的谈判必
须在合同期满前6个月内完成,那么从这个条款内容可以推出一个很奇怪的结论:这个合
同结束之后甲乙双方就不能够续约了?实际上,这个条款的本意应该是约定续约谈判的前
一时点,所以改为:

自本合同期满前六个月开始,甲乙双方可以就续约与否做出决定。

(三)常用词

1、“根据”、“就”和“关于”

法律文书需要表述陈述依据的,可以使用“根据”开头,或者使用近义词“就”、“关于
”,例如:

根据贵公司的陈述和介绍的情况,敝所认为……
就上述股权,购买方向出售方支付股权转让款人民币××万元。
关于前述事实和证据,敝所认为……

2、“和”与“或”

   “和”与“或”两个连接词广泛用于表示两个主体之间、两个客体之间或两个权利或
义务内容之间的关系,“和”表示的是并列关系,“或”表示选择,一字之差,相差万里
。两个词在中文和英文当中的用法有所不同,试比较如下:

【案例:和/或——在英文和中文当中的用法有区别】

在一份涉外合同当中,某律师将英文版本的条款翻译如下:

7.8.1 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和
/或采取补救措施和/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这种翻译方法表面看来严格遵守了英文原意,似乎很严谨,但却忘记了中文语法,导致错
误。在中文当中,和/或的用法与英文是不一样的,这个条款来自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
同法》,我们看看原文就清楚了:

第一百零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
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在中文当中,表示共同以及选择性的关系不仅仅是依靠和/或两个连接字,还依靠顿号和
分号。表示两个词语之间并列关系的,一般使用顿号或分号连接。但是,在最后两个词语
之间,使用“和”或“或”充当连结词,不使用顿号或分号,也不同时使用“和/或”的
方式。

3、“必须”和“应当”

在法律文书当中,“必须”和“应当”是同义的,均表示强制当事人一定要履行某种特定
行为,例如:

甲方必须按期支付货款。
甲方应当按期支付货款。

上述两个句子在法律上是同义的,两者的差别在于语气的强硬程度不同,“必须”的语气
比较强硬,“应当”相对温和、因此,“必须”一词多见于敦促对方切实履行合同、支付
货款义务的律师函字眼中,而“应当”多见于讲求平衡双方权利义务的合同条款里。

4、“可以”和“有权”

如果是表示可以选择性的权利,我们可以选取“可以”和“有权”二者之一,这两个词在
语法当中完全同义,都是陈述主语有自主选择采取或者不采取特定行为的权利。如:

合同解除后,守约方可以根据合同的实际履行情况,要求违约方恢复原状或采取其他补救
措施,并有权要求违约方赔偿损失。

5、“前”、“时”和“后”

在法律文书当中,表示先后顺序通常用“前、时、后”三个字来表达,这三个字界定了当
事人各方履行权利义务的先后顺序,因此作用相当关键,例如:

在甲方交货前,有证据表明乙方不具备支付货款能力的,甲方有权中止履行本合同,但应
当及时通知乙方。中止履行后十日内,乙方提供了付款能力的适当担保时,甲方应当恢复
履行本合同。超过上述期限后,乙方未提供适当担保也未继续履行合同的,甲方可以解除
合同。

6、“向”、“将”和“予”

这三个词可以帮助你解决陈述行为履行方向的问题,“向”、“将”,表示顺向,“予”
表示逆向,例如:

购买方向出售方购买股权。
出售方将股权转让予购买方。
7、“假若”和“如果”
商业交易是复杂多变的,法律文书必须事前作出若干假设性的条款,当实践当中发生不同
情形的时候,由当事人根据相对应的条款“对号入座”,采取相应的行动,这种情况较多
见于违约责任条款当中。例如:

假若乙方在签订本合同前已经向甲方支付了保密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的,该等款项可以冲

在法律文书当中,表示先后顺序通常用“前、时、后”三个字来表达,这三个字界定了当
事人各方履行权利义务的先后顺序,因此作用相当关键,例如:

在甲方交货前,有证据表明乙方不具备支付货款能力的,甲方有权中止履行本合同,但应
当及时通知乙方。中止履行后十日内,乙方提供了付款能力的适当担保时,甲方应当恢复
履行本合同。超过上述期限后,乙方未提供适当担保也未继续履行合同的,甲方可以解除
合同。

6、“向”、“将”和“予”

这三个词可以帮助你解决陈述行为履行方向的问题,“向”、“将”,表示顺向,“予”
表示逆向,例如:

购买方向出售方购买股权。
出售方将股权转让予购买方。
7、“假若”和“如果”
商业交易是复杂多变的,法律文书必须事前作出若干假设性的条款,当实践当中发生不同
情形的时候,由当事人根据相对应的条款“对号入座”,采取相应的行动,这种情况较多
见于违约责任条款当中。例如:

假若乙方在签订本合同前已经向甲方支付了保密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的,该等款项可以冲
如果乙方拒不交还文件原件的,应当赔偿甲方因此受到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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