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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信人: KOOIS (YY我的小乖乖), 信区: CL
标  题: 哈耶克论法治
发信站: 荔园晨风BBS站 (Tue Feb 26 18:12:33 2008), 站内

哈耶克论法治

  最能清楚地将一个自由国家的状态与一个在专制政府统治下的国家的状况区分开
的,莫过于前者遵循着被称为法治的这一伟大原则。撇开所有技术细节不论,法治的意
思就是指政府在一切行动中都受到事前规定并宣布的规则的约束 这种规则使得一个人有
可能十分肯定地预见到当局在某一情况中会怎样使用它的强制权力,和根据对此的了解
计划自己的个人事务。虽然因为立法者以及那些受委托执行法律的人都是不可能不犯错
误的凡人,从而这个理想永远也不可能达到尽善尽美的地步,但是法治的基本点是很清
楚的:即留给执掌强制权力的执行机构的行动自由,应当减少到最低限度。虽则每一条
法律,通过变动人们可能用以追求其目的的手段而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个人自由,但是
在法治之下,却防止了政府采取特别的行动来破坏个人的努力。在已知的竞赛规则之内
,个人可以自由地追求他私人的目的和愿望,肯定不会有人有意识地利用政府权力来阻
挠他的行动。 (《通往奴役之路》P73-74)
  立法者的权力无限制这一观念,部分地是人民主权和民主政治的结果。它又由于
下面这种信念而得到加强,这种信念是:只要政府的一切行动都经过立法机关正式授权
的话,法治就会被保持下去。然而,这是对于法治意义的完全的误解。法制和政府的一
切行动是否在法律的意义上合法这一问题没有什么关系。它们可能很合法,但仍可能不
符合法治。……很可能,希特勒是以严格的合乎宪法的方式获得无限权力的,因而在法
律的意义上,他的所作所为都是合法的。但是,谁会因为这种理由而说,在德国仍然盛
行着法治呢?
(同上,P82)
  在今天,人们时常把政府的一切行动只须具有形式合法性的要求误作为法治。当
然,法治也完全以形式合法性为前提,但仅此并不能含括法治的全部意义:如果一项法
律赋予政府以按其意志行事的无限权力,那么在这个意义上讲,政府的所有行动在形式
上就都是合法的,但是这一定不是法治原则下的合法。因此,法治的含义也不止于宪政
,因为它还要求所有的法律符合一定的原则。
  从法治乃是对一切立法的限制这个事实出发,其逻辑结果便是法治本身是一种绝
不同与立法者所制定之法律那种意义上的法。……法治因此不是一种关注法律是什么的
规则,而是一种关注法律应当是什么的规则,亦即一种“元法律原则”或一种政治理想

(《自由秩序原理》上,P260-61)
  ……,法治所限制的只是政府的强制性活动。……法治只关注政府的强制性活动。
(同上,P262)
  私人公民及其财产,……不应当成为由政府支配的手段;这一点乃是法治的实质意
义之所在。
(通上,P2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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