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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信人: CYzuqiu (像男人那样战斗), 信区: CL
标  题: 最新司法部公告:大三的同学可以考司考了
发信站: 荔园晨风BBS站 (Fri Jun  6 10:17:36 2008), 站内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
公告
 (第75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
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以下分别简称《法官法》、《检察官法》、《律师法
》、《公证法》)及《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现就2008年国家司法考
试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报名
  (一)报名条件。
  1.符合以下条件人员,可以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3)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4)具有高等院校法律专业本科以上学历,或者高等院校其他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具有法
律专业知识;
  (5)品行良好。
  依据《司法部关于确定国家司法考试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方的意见》(司发通[2007]38
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中部六省比照实施振兴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和西部大开发有关
政策范围的通知》(国办函[2007]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所辖自治县(旗),各自治区
所辖县(旗),各自治州所辖县;国务院审批确定的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县级市、区);
中部六省比照实施西部大开发有关政策的县(市、区)(不属于国家或省扶贫开发重点的县级
市、区除外);西部地区(除西藏外)11省、自治区、直辖市所辖县(包括省级扶贫开发工作重
点县级市、区和享受民族自治地方政策的县级市、区);西藏自治区所辖市、地区、县、县
级市、市辖区,可以将报名的学历条件放宽为高等院校法律专业专科学历,这一政策的适用
期限截至2011年12月31日。
  [size=4][color=#6495ED]普通高等学校2009年应届本科毕业生可以报名参加国家司法
考试。[/color][/size]
  持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或外国高等院校学历(学位)证书的人员,其学历(学位)证书经
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后,可以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已经办理报名手续的,报名无效

  (1)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2)曾被国家机关开除公职的;
  (3)曾被吊销律师或公证员执业证的;
  (4)依照《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试行)》第十八条规定,被处以2年内不得报名参加国
家司法考试,期限未满的;或被处以终身不得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的。
  3.已经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取得A类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以及已经取得B类法律职业
资格证书但尚未取得高等院校本科以上毕业学历的人员,不得再次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
  (二)报名方式、时间与地点。
  1.2008年国家司法考试的报名方式分为网上预报名和现场报名。
  2.2008年国家司法考试网上预报名时间为6月11日至25日。报名人员应在上述期间内登
录司法部网站(即中国普法网,网址:http://www.legalinfo.gov.cn)进行网上预报名。
  3.2008年国家司法考试现场报名时间为7月1日至20日。网上预报名的人员须在上述期间
内到报名地司法行政机关指定的报名点进行确认;未网上预报名的报名人员可在上述期间内
,由本人到户籍所在地市(地)司法行政机关指定的报名点进行现场报名。
  各地司法行政机关可以根据本地区报名工作的实际需要,在上述规定的期限内确定具体
的现场报名时间,并向社会公布。
  4.报名人员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由本人到户籍所在市(地)司法行政机关指定的报名点
进行现场报名或确认。在户籍所在地以外工作、学习的人员,持工作、学习单位开具的证明
可以在工作、学习地报名。
  (三)报名材料。报名人员报名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居民身份证、军官证、士兵证)原件及复印件。
  持护照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的人员报名时须同时提交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证明或户籍证
明。
  2.本人学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color=#6495ED][size=4]普通高等学校2009年应届本科毕业生凭所在院校出具的证明
(格式证明可在司法部网站下载)报名[/size][/color]
  持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或外国高等院校学历(学位)证书的人员报名时,须同时提交教
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学历(学位)认证证明。
  3.户籍在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区的报名人员,须提交户籍证明复印件(打印版);报名表
中所填写的户籍代码应与户籍地一致。
  4.报名人员报名时,应当交纳报名费。
  上述报名材料真实、齐全,符合报名条件的,由报名地司法行政机关发给准考证主证。
经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复审合格,生成准考证副证,由报名人员自行从司法部网站下载。
  二、考试
  (一)考试时间。
  2008年国家司法考试时间为9月20日、21日。具体为:
  试卷一:9月20日上午08:30———11:30,考试时间180分钟。
  试卷二:9月20日下午14:00———17:00,考试时间180分钟。
  试卷三:9月21日上午08:30———11:30,考试时间180分钟。
  试卷四:9月21日下午14:00———17:30,考试时间210分钟。
  (二)考试内容、方式和科目。
  国家司法考试内容包括:理论法学、应用法学、现行法律规定、法律实务和法律职业道
德。
  国家司法考试实行全国统一命题,命题范围以司法部制定并公布的《2008年国家司法考
试大纲》为准。
  2008年国家司法考试采用闭卷、笔试的方式。考试分为四张试卷,每张试卷分值为150
分,四卷总分为600分。试卷一、试卷二、试卷三为机读式选择试题,试卷四为笔答式实例
(案例)分析试题。各卷的具体科目为:
  试卷一:综合知识。包括:法理学、法制史、宪法、经济法、国际法、国际私法、国际
经济法、司法制度与法律职业道德;
  试卷二:刑事与行政法律制度。包括:刑法、刑事诉讼法、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
  试卷三:民商事法律制度。包括:民法、商法、民事诉讼法(含仲裁制度);
  试卷四:实例(案例)分析。包括:法理学、宪法、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刑法、刑事诉
讼法、民法、商法、民事诉讼法。
  2008年国家司法考试试卷使用汉文、哈萨克文、维吾尔文、蒙古文、藏文和朝鲜文等文
字印刷,新疆、内蒙古、西藏自治区和吉林省报名人员在报名时可以根据本人情况选择使用
少数民族文字试卷。
  (三)考试纪律。
  应试人员应当认真阅读《国家司法考试应试规则》和《国家司法考试违纪行为处理办法
》,自觉遵守考试纪律,自觉维护考场秩序。
  (四)试题参考答案异议。
  为确保国家司法考试公平、公正,进一步增加国家司法考试的透明度,司法部将在9月
22日上午8时向社会公布考试试题,在9月25日上午8时公布考试试题参考答案。应试人员对
试题参考答案有异议的,可在9月25日至30日期间登录司法部网站,在该网站“2008年国家
司法考试试题参考答案异议专区”中对试题参考答案提出异议并说明理由。司法部将组织专
人收集、整理各方面对试题参考答案提出的意见,并在试卷正式评阅工作开始前提交“试题
参考答案审查专家组”研究、论证。经“试题参考答案审查专家组”论证的参考答案为试卷
评阅的依据。
  三、考试成绩与资格授予
  国家司法考试实行全国统一评卷。评卷工作结束后,考试成绩由司法部国家司法考试办
公室公布。
  根据《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试行)》的规定,2008年国家司法考试的合格分数线,待
考试结束后,由司法部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确定公布。
  通过国家司法考试的人员,由司法部统一颁发《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户籍在放宽报名
学历条件地区的法律专业专科学历毕业人员,在非放宽地区或其他放宽地区报名、考试的,
考试成绩达到合格分数线,应当在户籍所在地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
  参加国家司法考试成绩合格的普通高等学校2009年应届本科毕业生,应在2009年7月31
日前,持考试合格成绩通知书和毕业证书向报名地司法行政机关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
  考试合格并获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担任法官、检察官,申请律师执业和担
任公证员,应当符合《法官法》、《检察官法》、《律师法》和《公证法》规定的其他条件

  四、考试的复习与辅导
  根据《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试行)》的规定,司法部已制定出版《2008年国家司法考
试大纲》,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的人员可依据该大纲进行复习、备考。
  司法部不举办考前培训班,也不委托任何单位进行2008年国家司法考试考前培训辅导。
  五、其他
  根据四川汶川地震灾情,四川省成都市、德阳市、绵阳市、广元市、雅安市、阿坝藏族
羌族自治州等6个市(州)62个县(市、区)延期举行2008年国家司法考试,具体安排另行公告
。四川其它地区及受地震灾害影响的甘肃、陕西、重庆、云南等省(市)报名时间延长至7月
31日,报名方式由各地考试机构自行安排,公告发布。
  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参加国家司法考试若干规定》,司法部在
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设立考区,举行国家司法考试。根据《台湾居民参加国家
司法考试若干规定》,自2008年起,台湾地区居民可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上述具体事项
由司法部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另行公告,应试人员可登录司法部网站查询。
  现役军人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事宜,仍按司法部与解放军总政治部联合发布的《关于
组织军队现役人员参加2002年国家司法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2002]政办字第5号)办理。
  二○○八年六月六日
来源:http://www.legalinfo.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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