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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信人: Rachel (什么也别想,勇往直前), 信区: CL
标  题: 深圳市2008年国家司法考试公告
发信站: 荔园晨风BBS站 (Fri Jun 13 12:14:11 2008), 站内

  2008年国家司法考试定于9月20日、21日在全国统一举行,根据司法部、广东省
司法厅的统一部署和要求,现就我市2008年国家司法考试报名工作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报名方式、时间与地点
  2008年我市国家司法考试统一采用网上预报名、现场确认的方式。
  网上预报名时间:2008年6月20日0:00至7月20日17:30。网址:http://www.szsf
.gov.cn/sfks 。
  未网上预报名的人员可在现场确认期间内,由本人到报名点进行网上预报名并进
行现场确认。
  现场确认时间:7月5日至20日(上午9:30至11:40,下午2:30至5:30),周六、
周日接受报名。
  现场确认地点:福田区景田路76号天平大厦四楼行政许可服务室。

  二、报名条件
  报考者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公告》(第75号)中规定的报名条件。


  三、报名材料
  (一)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居民身份证、军官证、士兵证)原件及复印件。
  (二)本人学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普通高等学校2009年应届本科毕业生凭所在院校出具的证明(格式证明可在广东
司法考试网http://www.gdsk.gov.cn下载)报名。
  持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或外国高等院校学历(学位)证书的人员报名时须同时
提交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学历(学位)认证证明。
  (三)户籍在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区的报名人员,无论属于大专或本科以上学历
,均应提交户籍证明(打印版),方可适用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合格分数线)政策。
报名表中所填写的户籍代码应与户籍地一致。
  (四)在我市工作、学习的非深圳户籍人员,需提交在我市工作、学习的单位证
明。
  (五)现役军人报名时,需提交所在单位团以上政治机关介绍信。
上述材料中的原件经现场审验后即行退回,复印件(统一采用A4纸)由我局留存。

  四、考务费
  根据广东省物价局、财政厅《转发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国家司法考试考务费收
费标准的通知》(粤价[2002]422号)的规定,报名人员报名时,须交纳考务费人民
币260元。

  五、其它
  在我市工作、学习或居住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符合《香港
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参加国家司法考试若干规定》(司法部令第94号)
规定的报名条件的,可在我市报考。报名时间、地点、方式和收费标准与内地考生相
同。报名时应提交司法部令第94号规定的报名材料。
  在我市工作、学习或居住的台湾居民以及在台湾岛内或外国居住的台湾居民,符
合《台湾居民参加国家司法考试若干规定》(司法部令第110号)规定的报名条件的
,可在我市报名。报名时间、地点、方式和收费标准与内地考生相同。报名时应提交
司法部令第110号规定的报名材料。
  国家司法考试政策和报名详情可登录深圳国家司法考试网站(http://www.szsf
.gov.cn/sfks)查询,咨询电话:0755-83053807、 83053883。

深圳市司法局
二〇〇八年六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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