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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信人: sean (蓝天白云), 信区: CL
标  题: 新《婚姻法》新在哪里?法官为你一一道来
发信站: BBS 荔园晨风站 (Tue Mar 27 22:09:01 2001), 转信

《婚姻法》是关系到家家户户、男女老少切身利益的重要法律,可以说在我国没
 有哪一部普通法的修改会引起人们如此热切的关注和参与。这里对日前公布的《
婚姻法(修正草案)》相对于现行《婚姻法》所新增内容作一简单介绍。
    在篇幅上,修正草案为六章,五十二条,除新增的第五章外,每一章均有重要
补充和修改。在总则方面确立的一条规定“夫妻应当相互忠诚、相互扶助”,反映
了社会绝大多数人的伦理道德观。
   第二章“结婚”中,由于现代医学和社会制度已使麻风病的危害得到了有效控
制,故去除了患该病禁止结婚的条款,同时这一章中增设了四种无效婚姻的情形,
还针对当前拐卖妇女情况增加了一些相应的条款。
    第三章增加了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那些财产属共同财产,即在第十
七条中列出的五种财产收益。第十八条对那些财产应认定专属夫妻一方所有的界定
,澄清了许多模糊不清的概念。这一章中还增加了夫妻可以对有关财产作约定的内
容,这款条文除了对夫妻双方在特定情况下产生相应的制约外,当夫或妻一方对外
负债时,第三人(债权人)可要多加注意了。本章最后一条关于子女对父母婚姻问题
所作的规定,体现了尊重老人、对老人合法权益加强保护的务实精神    第四章第
三十二条有关离婚的法定条件,始终是婚姻法修改讨论中的一个热点,与现行《婚
姻法》相比较,新增部分少了法官的随意性,多了公开、规范和可操作性,对司法
实践具有指导意义。应当着重领会的是,此条在对离婚条件的限制方面,要比现行
的司法解释规定放宽了许多。第三十四条,对男方不得提出离婚的限制中,多了“女方中止
妊娠后六个月内”。第三十八条:“离婚后,
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视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对探视权
的增加,填补了一个法律空白。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的制订可视为保护妇女、儿
童和老人合法权益在具体措施上的落实,也显示了法律保护弱者的一面。
    第五章“法律责任”共八条,是修正草案完全新增部分,强化了对违反婚姻家
庭义务行为的法律制裁。其中第四十三条至第四十六条明确了家庭暴力的受害人可
寻求公安机关的救助,公安机关则可依法对施暴者予以行政处罚。尤其对重婚,以
及其他家庭暴力行为构成犯罪的,“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侦查,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
提起公诉”,具有震慑力。另外离婚时无过错方有权请求赔偿。那些明目张胆“包
二奶”者可要小心了。第四十七条是针对以逃债为目的,采取“假离婚”等手段来
逃避法律的人制订的。第四十八条的制订,将使目前离婚诉讼中司空见惯的伪造债
务现象,以及隐匿、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得到遏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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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BBS 荔园晨风站 bbs.szu.edu.cn·[FROM: 192.168.44.1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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