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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信人: jove (周末回校), 信区: CL
标  题: 民法系统复习(摘自:万恒律师网)
发信站: 荔园晨风BBS站 (Thu Nov  1 17:55:07 2001), 转信

【民法通则及民法原理部分】

第一至第七章,属于民法总则;第七章诉讼时效与期间;第八章人身权;第九至第
十五章物权;第二十五章不当得利与无因管理之债;

以上内容大致以民法通则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为主。也参
照了其他一些司法解释和实践中或理论上比较一致的做法。这一部分是传统上第二
卷所考民事实体法部分的重点,所考题目重现率很高,与律考用书的关系也相当密
切,尤其是书中所举的例子,更是屡考不厌。所以,这部分的复习应当以律考用书
为核心,反复细读。值得说明的有两点:1、物权部分的理论多数没有明确的现行
法上的依据,但考虑到物权法正在制定中,这部分理论应当引起充分的重视,不排
除新版律考用书对这一部分进行修订的可能性,编者将在第一时间就此进行更新;
2、民事实体法中的理论难点也多出在这一部分,但许多理论在考试中经常出现,
而在律考用书中却语焉不详,甚至根本不见提及。

解决这一问题的途径有二:其一是从基础入手,阅读权威教材,结合律考试题总结
规律;其二、对于寄希望于速成的考生,只有反其道而行之,针对历届试题中出现
过的问题,根据编者所总结的原理进行理解,有难解之处,再有针对性地参考权威
教材。

【担保法部分】

《担保法》的内容在这本书当中被拆成两个部分,抵押、质押和留置放在"担保物
权"一章中,而保证和定金放在"债权法概述"一章的"债的担保"一节中,为避免割
裂,有关担保法的部分,除阅读律考用书外,应通读《担保法》条文。

2000《民法学》总体简评

《民法学》所涉及的部分是律考中的富矿,这本书所涉及的知识点在律考中出题一
般总体上会超过100分,换句话说,它一本书的含金量就可与法理学、宪法学、行
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律师制度与实务、三部国际法学等八本书的总和含金量相抗衡
。其中民法原理与民法通则、担保法、合同法三个项目占据了主要的份量。

学习民法(包含合同法、担保法等)是一项非常细致的活儿,根本偷懒不得,你必
须一个点一个点把问题都找出来,耐心地把它们都解决;第二、实际上,几乎所有
可以考的知识点都在历届的试题中考过了,未来的试题不过是在调整深度以及变换
花样而已,所以大家有时间还是花心思来琢磨推敲。

(2)

【民法通则及民法原理部分】

第一章 民法概述

一、民法的基本原则(第一章第二节):

这一部分的考题模式是"某一实例体现了哪一民法基本原则?"题型以单项选择为主:

诚实信用原则、情势变更原则、合同优先原则

二、民事法律关系(第一章第四节)

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和要素

常见出题方式有两种:A、在案例分析中要求考生指出本案涉及哪些民事法律关系
?B、 在选择题中要求考生判明法律关系的类型。还有一类题目,虽然没有指明是
考法律关系或其概念,但答题的关键却在于区分不同的法律关系及其性质。

民事权利的分类

第二章 公民(自然人)

一、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

民事权利能力的开始

民事权利能力的终止

注意公民死亡后仍受保护的权利。

二、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

公民民事行为能力的确定

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所为民事行为的效力

注意:《民法通则》和《合同法》关于限制行为能力人行为效力的规定不同(参见
合同法导览部分);P15页的例外性规定。

法定代理人

三、公民的住所

四、监护

监护的设立

监护人的顺序;人民法院指定监护人的程序和原则;

监护人的职责

注意:P18页"监护人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的规定;
委托监护的责任承担;

五、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

这一节每年必考,可考的点很多,必须非常熟悉。

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条件和程序

宣告失踪后财产代管人的指定

有权申请死亡宣告的利害关系人及其顺序

死亡宣告的法律后果

死亡宣告的撤销及其法律后果

六、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

注意:P23页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的财产责任,未出过题,考的可能性很大。

七、个人合伙

关于个人合伙的法律规定,1997年以前主要见于《民法通则》和《民法通则若干意
见》的规定。1997年新的《合伙企业法》施行之后,新法和旧法的关系如何,没有
明确的司法解释。本书的意见是"《合伙企业法》只适用于合伙企业,而契约型合
伙则适用《民法通则》和《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商事法学.经济法学》P71
页)

第三章 法人

一、法人的一般原理

法人的条件、分类和法定代表人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企业法人的成立、变更和终止

核心问题是法人合并或分立后,其民事责任的承担

二、联营

区别不同类型的联营及其责任的承担,尤其注意合伙型联营。联营中最常考的问题
是保底条款和明为联营、实为借贷。

第四章 民事法律行为

一、民事法律行为概述

民事行为的概念和分类

意思表示的生效

民事法律行为的形式

注意:P41页对不作为的默示的要求

二、附条件和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

常考内容。重点集中在条件的法律特征;条件的分类;期限的法律特征和分类;

三、民事行为的效力

判断民事行为的效力一向是律考民事法学部分的必考重点内容。传统的题目多要求
考生判断某一案情是否属于《民法通则》所列出的无效或可撤销的情形,尤其以欺
诈、重大误解最为常见。《合同法》颁布之后,有关合同效力的法律规则发生了较
大的变化。而合同是最普遍,也是最重要的民事行为。因此,在复习这部分时,除
了本书和《民法通则》以及《民法通则若干意见》之外,还应当参照《合同法》的
规定,进行比较(请参阅合同法部分)。由于目前还没有立法或司法解释明确解决
因为《合同法》的颁布而带来的法律冲突问题,依法律适用的一般原理,合同的效
力问题适用《合同法》,其他民事行为的效力仍然适用《民法通则》以及相关司法
解释。例如,因欺诈、胁迫而订立的遗嘱仍属无效。

第五章 代理

代理制度在传统上是必考的重点内容。本章的知识点几乎全部在律考中出现过。但
自《合同法》颁布之后,代理制度的很多内容发生了变化。在复习本部分时,应当
结合《合同法》进行比较。代理制度可以分为两个方面:

A、因代理人与第三人为民事行为而引起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与第三人的法律关系
(外部关系),以代理授权为发生根据;

B、因委托合同而引起的代理人与被代理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内部关系),以委托
合同为法律根据。《合同法》的"委托合同"一章主要涉及第二方面的关系,但也涉
及第一方面的关系。试做比较如下:

关于代理的法律特征:《民法通则》规定:代理人必须以被代理人名义为代理行为
,而行为的法律后果归属于被代理人;也就是说,不承认所谓"隐名代理"。合同法
》则实际上承认了"隐名代理"。

关于复代理

《民法通则》第六十八条与《合同法》的规定基本保持一致,但增加了在转托代理
的情况下代理人责任的规定:"转委托经同意的,委托人可以就委托事务直接指示
转委托的第三人,受托人仅就第三人的选任及其对第三人的指示承担责任。"

关于无权代理行为的法律效力

《民法通则》对这个问题规定比较简略:第六十六条规定:"没有代理权、超越代
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
任。未经追认的行为,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
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

《合同法》规定有几个重要不同:

1、明确了无权代理行为原则上是效力待定的行为:第四十八条规定:"行为人没有
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
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

2、规定了相对人的催告权和善意相对人的撤销权: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
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
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注意在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情
况下,推定为拒绝追认,与《民法通则》的规定正好相反。)

3、明确规定了表见代理制度:第四十九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
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
代理行为有效。"

一、代理的适用范围

二、代理权的根据

三、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

四、代理授权不明的法律后果

五、复代理

六、代理权的行使

七、代理的终止

第六章 民事责任

本章的主要内容是侵权的民事责任。在律考中占分较多。本部分考试的重点有二:
侵权责任构成要件-关键是过错问题;以及各种特殊的侵权责任。真正的难点出现
在那些最平淡的题目中,往往是需要判断过错以及过错程度的场合。是否有过错以
及过错的大小不是通过规范或者逻辑推理可以得出结论的问题,它需要常识,尤其
需要经过反复训练。

一、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

二、单独侵权行为与共同侵权行为

三、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

四、侵权责任的免责事由

五、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

六、特殊侵权责任

产品责任

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

地面施工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

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

被监护人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

七、民事责任的承担

间接损失的赔偿尚未直接考过,值得注意。

第七章 诉讼时效和期间

诉讼时效在实践中是一项非常重要的制度,理论上也很有可供发掘题目之处,律考
用书应该细读。

一、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的区别

二、诉讼时效的中止与中断

三、诉讼时效的起算

重点,也是难点。

四、时效利益的放弃

第八章 人身权

人身权部分没有什么理论可考。考点主要集中在保护各项人身权利的具体规定上。
尤其以名誉权、肖像权为多。

一、名誉权与肖像权

二、侵害生命权、健康权的民事责任

第九章 物权概述

物权的分类

第十章 所有权的一般原理

本部分律考用书与近几年的试题差距很大。主要表现在近几年的律考试题中所有权
的取得问题成为热点,而律考用书却没有对所有权取得的原理做系统归纳。所有权
取得可以分为如下几方面的问题:1、所有权原始取得的各种情况;2、通过法律行
为取得所有权的时间;3、动产善意取得制度;律考用书在第十二章中讨论了第3种
情况和所有权原始取得中的添附,对前者的总结很切合律考的情况,而对后者的总
结很不清楚。

一、所有权的原始取得

二、通过法律行为取得所有权的时间

这是必考而多考的内容。

注意:《合同法》对通过买卖合同取得所有权的规定与《民法通则》的规定原则相
同,都是在标的物交付时转移,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但《合同
法》对交付的时间和地点规定更为细腻。另外,传统的民法理论认为标的物意外灭
失的风险归属于所有人,而依《合同法》规定在买卖合同项下风险的移转与所有权
的移转相分离。在复习这一部分时,应当参阅《合同法》关于买卖合同的规定。

三、奖券所有权的归属

第十一章 不动产所有权一、房屋所有权的取得

二、房屋的区分所有

注意:重要的理论,但未出过题。

第十二章 动产所有权

一、善意取得制度

必考!律考用书关于这一问题的总结堪称最为成功之作,与律考试题关联极为密切。

第十三章 共有

共有分为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有关共同共有的问题主要出现在婚姻家庭法部分。
所以,本章的考点主要集中在按份共有上。

关于按份共有最典型、考查最全面的试题是97年的案例分析

二、按份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

第十四章 用益物权

本部分的试题以概念和原理为主,间或会考到某一特定用益物权如典权或承包经营
权的内容。

一、用益物权的分类

二、典权

三、地役权

第二十五章 不当得利与无因管理之债

一、不当得利的确定和后果

不当得利的构成,善意不当得利与恶意不当得利的区分及其后果是最常考的内容。

二、无因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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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不喜欢的人
我没有必要去讨好他
不了解我的人
我也不必非让他了解我不可

※ 来源:·荔园晨风BBS站 bbs.szu.edu.cn·[FROM: 210.74.148.2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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