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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信人: jove (周末回校踢球), 信区: CL
标  题: 看《大法官》有感(北京一律师 黄德鹏)
发信站: 荔园晨风BBS站 (Thu Nov  1 22:58:56 2001), 转信

前几天看了电视连续剧《大法官》。其中有一段是女律师站着为一投毒杀夫的女人
进行慷慨激昂的法庭辩护。律师进行辩护的核心意见是:该妇女长期饱受丈夫的折
磨,为免遭再一顿暴打于是投毒杀夫,请法庭考虑以上情节不要将其判处死刑。女
律师的辩护博得旁听席上长时间热烈掌声。当镜头转向审判长,随着一声“把被告
带下去”的命令,本组镜头结束。
  作为多年律师,我深深为其富有感染力的辩护所打动。演员表演到位,大段台
词一气呵成,气势胜过许多专业律师。但是,我不能不为我们的编剧和导演因缺乏
专业知识而感到遗憾。
  遗憾之一是:在中国,辩护人出庭发言时按惯例是坐着而不是站着(有的电视
剧不但站,而且在发言时还学外国律师满地走)。不要认为这是小事,电影《西安
事变》中出现无轨电车的镜头,不就是一个败笔吗?
  遗憾之二是:辩护人发言结束后,法庭应按程序让被告人作最后的陈述,而本
剧中审判长却让司法警察将被告带了下去,从而剥夺了被告的最后陈述权。也许有
人会说:这是艺术。那我要说,艺术若离开了现实,这艺术还有生命力吗?电影《
秋菊打官司》中市公安局维持了县局的具体行政行为后,仍被列为被告,由此引出
法庭笑话,不应引起我们的注意吗?要知道这是一组镜头,截取的是一个现实的横
断面,如果任意跳跃,它的真实性就让人打折扣,从而就会给观众一个误解:被告
是不能发言的。编剧和导演完全可以把该剧处理为:审判长让被告作最后陈述,而
被告眼眶中充满了泪水,刚要说话,镜头转换。这样,既体现了庭审的真实性,又
避免了被告这个角色的喧宾夺主,避免了本剧的冗长、罗嗦。
  遗憾之三是:辩护人发言结束,听众长时间热烈鼓掌而法官却无动于衷,不予
制止。这不符合现实,须知,严肃的法庭是不允许鼓掌、喧哗的,否则将被视为违
反法庭纪律而被驱逐出庭。不错,这是艺术作品。但如不守规定,就会误导电视机
前的观众,使他们在真正开庭时大鼓其掌而影响法庭的正常审案。本剧中法官纵容
观众鼓掌的行为违反了法官的工作纪律,带有明显的倾向性,这是法官的大忌。本
剧中,法官的立场(倾向)是明显站在正义一边的,因此不会引起人们的反感。但千
万不要认为法官审案带倾向性就是正确的。现实生活中,没有合议甚至没有审理,
一些法官就已用自己的行动表明其立场因而造出冤假错案来的事例还少吗?
  故,我们的文学作品—定不要给观众造成“法官未制止鼓掌的行为是正确的”
错觉。我曾参加一少年犯罪的刑事审判活动,家长声泪俱下的发言感动了所有在场
者;女审判长也泪流不止。但她仍大声制止了家长的下跪行为并宣布暂时休庭以调
整情绪。本剧如要体现群众对律师的拥戴,体现他们嫉恶如仇的感情,完全可以在
转换镜头时即休庭后,让他们尽情地鼓掌甚至欢呼,把律师抬起来。
  遗憾之四,即女律师请求法庭不要将被告判处死刑的很不专业的发言。本来她
前面历数被告丈夫的罪恶时,已经为其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作了很好的铺垫,却没
有在九九归一的结论上说出最有力度的话。须知,我国旧刑法132条,新刑法232条
,都规定了故意杀人的两个档次:—个是10年以上或无期、死刑:一个是3年以上
10年以下有期徒刑。而后者就是为“情节较轻”的犯罪所设置的。在几乎所有权威
的教科书及大量的判例和司法实践中,都认为杀人的主观恶性不同,处刑也就不同
。情节严重的行为,如图财、奸情、报复、拒捕、流氓动机等;情节较轻的行为,
如出于义愤、长期遭受迫害、防卫过当、基于被害人的请求(包括安乐死的请求)等
。震惊全国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蒋爱珍连杀数人仅判10年徒刑就是因为有其长期遭
受迫害的理由。本案中的被告亦属长期遭受迫害被逼无奈而杀人,故均属情节较轻
的一类。虽然都是杀人,但量刑却是3年以上——死刑不等。如编剧或导演借女律
师之口说出法律已有的规定不是更专业更有说服力更能体现律师水平吗?
  为什么许多电影,观众看了都撇嘴说“假”,就是因为粗制滥造或不拘小节,
形成败笔。记得《大宅门》的导演郭宝昌在—档电视节目中面对观众“为何贵重的
药材堆放在院子里的提问时,郭竟回答“蒙的”,真让人吃惊。在此建议我们的电
影工作者多贴近生活,多向专家请教,就一定会拍出奥斯卡级的影片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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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不喜欢的人
我没有必要去讨好他
不了解我的人
我也不必非让他了解我不可

※ 来源:·荔园晨风BBS站 bbs.szu.edu.cn·[FROM: 210.74.148.2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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