荔园在线

荔园之美,在春之萌芽,在夏之绽放,在秋之收获,在冬之沉淀

[回到开始] [上一篇][下一篇]


发信人: coolfire (剑矢), 信区: CL
标  题: [转载]发售彩票时彩票被抢代售人负何责任?
发信站: 荔园晨风BBS站 (Sun Nov 18 13:07:11 2001), 转信

2001年10月1日,平阳县民政局在明珠广场开展福利彩票销售活动。教师王女士等
7人利用业余时间为民政局销售彩票。下午4时许,开奖现场发生骚乱,混乱中有人
混水摸鱼,乘机抢钱抢彩票。王女士等人见现场混乱,忙收起现金彩票仓皇离开。
事后,经清点未售彩票及现金,发现共短缺2000余元。王女士等人将全部劳务费抵
上后还缺1000余元。现民政局多次催促她们赔偿,王女士等人则认为事出有因,她
们不该负全部赔偿责任。
  问:王女士等人利用业余时间为民政局销售彩票,两者之间是什么法律关系?

  问:有人说,既然民政局已把彩票交给王女士等人,她们就要对此负责,短缺
后理应负全部责任。这种观点对吗?
  问:王女士等人认为,销售彩票活动的组织欠佳,现场治安保护不得力,致使
彩票现金被抢,组织者应负主要责任。这种观点对吗?
  问:如何认定王女士等人的彩票现金确实被抢?被抢数额如何认定?该由谁举
证?

  解答:王女士等人利用业余时间为民政局销售彩票,我认为两者之间是委托代
理的法律关系。因为它符合委托代理的法律特征。我国民法通则第六十三条规定:
“公民、法人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
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首先,民政局把彩票交给王女士等人让其出卖(如果王女士等人先用钱买下则
不是代理)就是代理关系成立的条件,即使没有书面委托合同,也是成立的。
  其次,王女士等人一定是以民政局的名义在卖彩票的,她们不可能以自己的名
义,这更符合代理人的特征。
  第三,既然这种代理行为成立,那民政局对王女士等人的代理行为就要承担民
事责任。除非民政局能证明王女士等代理人不履行职责而给被代理人造成损害或王
女士等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的,这才能由王女士等人承担民
事责任。

--
※ 来源:·荔园晨风BBS站 bbs.szu.edu.cn·[FROM: 192.168.44.35]


[回到开始] [上一篇][下一篇]

荔园在线首页 友情链接:深圳大学 深大招生 荔园晨风BBS S-Term软件 网络书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