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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题: 建构有中国特色的陪审制度
发信站: 荔园晨风BBS站 (Sat Nov 24 12:35:06 2001), 转信

2000-04-03





建构有中国特色的陪审制度


  古老的陪审制度是人类社会为追求司法民主化而共同创
造的一种制度文明,堪称人类文明进程中迄今历史最为悠久、
生命力最为顽强的一种司法制度。中国陪审制度基本上是移
植原苏联的模式并沿袭大陆法系混合陪审制的体制而发展起
来的,由于种种主客观原因,人民陪审员制度在实际运作中
往往流于形式,不仅普通公众对参与陪审缺乏积极性,而且
职业法官对法律素质偏低又缺乏办案经验的陪审员参加合议
庭大多持一种无奈、不信任甚至歧视的态度。由于有关陪审
制度的法律规定过于原则,配套立法严重滞后,现行人民陪
审员制度存在着明显的制度性缺陷,亟待进行制度创新,使
这项颇具中国特色的司法制度在保障司法民主、防止司法腐
败和维护司法公正方面真正发挥其应有的制度功能。


  中国现行陪审制度应着重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大刀阔斧
的改革和完善:


  一、制定专门的人民陪审员法。作为我国新时期陪审制
度的基本法,将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建设全面纳入规范化、程
序化的法治轨道,从立法上解决现行陪审制度存在的若干制
度性缺陷问题。


  二、完善人民陪审员产生的程序机制,杜绝选任上的随
意性。当前各地人民陪审员的产生方式颇为混乱,有的是法
院临时邀请,有的是与基层人大代表一起选举产生,有的是
法院推荐、人大任命,有的则是由有关单位或团体推荐产生。
根据现行人民法院组织法的规定,人民陪审员通过选举产生。
由于缺乏选举程序方面的配套立法或司法解释,这一规定明
显缺乏可操作性。另外,选举这种方式势必会在事实上将大
多数公民排斥在审判席之外,这难免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广
大公众参与陪审的积极性。比较可行的方法是,法院通过新
闻媒体定期发布选聘人民陪审员的公告,在资格审查、面试、
征询本人及其所在单位的意见等基础上确定选聘对象,由法
院院长代表法院向人民陪审员颁发聘任证书。这种法院直接
选聘的模式具有操作简便、选择面广、效率高、成本低等特
点。


  至于具体案件中陪审员的选定,可由法院在本辖区候选
陪审员名单中随机初选一定数量的陪审员,开庭之前由主审
法官主持并在控辩双方代表或当事人双方律师的参与下对候
选陪审员进行庭选,通过常规性询问确定陪审员的具体人选。
另外,开庭时当事人对陪审员有异议的,可申请回避,并要
求另行选定陪审员。


  三、严格界定适用陪审的案件范围。由于陪审员在法律
素质和办案经验上与职业法官有一定的差距,为了确保审判
质量,陪审员参与审理案件的范围应当坚持宜小不宜大的原
则,也就是宁少勿滥。陪审员参与审判的案件通常只能是第
一审案情比较复杂或者社会影响比较大的案件,第二审案件
和法律另有规定的特别案件不宜由陪审员参与,简单民事案
件或轻微刑事案件可以不需陪审员参加。


  四、明确规定人民陪审员的权利义务。现行人民法院组
织法笼统地规定陪审员在执行职务过程中享有与审判员同等
的权利,实际上陪审员与审判员的职权和职责不可能完全等
同,有必要对二者的职能进行科学的分工。具体而言,陪审
员的主要职能是审查证据和认定案件事实;审判员的主要职
能是主持庭审,解决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同时,以往陪审
员只讲权利而没有相应义务的状况亟待改变,在以立法的形
式赋予陪审员权利的同时,应当明确规定其应履行的相应义
务。


  五、加强陪审工作的经费保障,为陪审员提供合理的生
活待遇。


  通过制度创新建构有中国特色的陪审制度,是依法治国
背景下推进司法改革的重要步骤,也是保障司法民主、维护
司法公正的必然要求。


  (摘自2000年4月3日《法制日报》,作者:刘武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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