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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题: 司法民主与公正呼唤陪审制度改革
发信站: 荔园晨风BBS站 (Sat Nov 24 12:39:40 2001), 转信


司法民主与公正呼唤陪审制度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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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1年10月21日10:40 法制日报

  当代中国在以追求司法民主与公正为核心的司法制度改革中,陪审制度改革及
其在维护公正与民主方面的固有价值又被社会重新唤起。但是,在近几年全国倡导
陪审制度改革与一些地方试点的热潮中,理论探索与改革断想中仍存在着一些误区
,值得我们冷静反思。

  一、陪审制度改革的价值定位


  当代社会将陪审制度改革的价值取向定位于对某些专业性案件的审理需要上,
具有偏颇性,背离了陪审制的终极价值:将社会监督合理地导入司法裁判中,追求
和体现司法民主与公正。

  完整的诉讼制度,应包括合理而有力的监督机制,从法理上讲,审判独立与审
判监督是矛盾的对立统一体。维护审判独立性的根本目的是保证审判行为的公正性
,而公正性是比审判独立性更高的价值。现代陪审制的真正生命意义在于,它将社
会监督引入法庭审理之中,陪审员直接参加审判,在诸多维护司法公正的途径中,
其意义是一种对审判活动的直接制约与监督。因为陪审作为一种监督司法官员的机
制,源于“外行人的参与也会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专业法官囿于专业的视角或行业的
利益所出现的某些偏见”,从而有利于防止司法腐败。

  陪审案件中陪审员的陪审同步伴随着整个审判活动的始终,陪审员扮演着审判
员与社会监督员的双重角色,公民以参审方式介入整个审判活动,必然要求审判采
取直接言词方式,并且公开进行,对案件事实的查明起到有益的推动作用,也便于
人民群众对审判工作的了解和直接监督。而陪审员直接来源于群众,这种代表人民
群众所进行的法律监督,本身就是强化我国法律监督体系的基础和力量源泉。可以
说,陪审这种直接的社会监督与其他法律监督(多数是事后监督)是并行不悖的。


  二、陪审制度改革的立法完善

  首先,关于陪审范围与选择权问题。在我国,随着法制的不断健全,普通公民
不仅对法律的制定而且对法律实施和监督的积极参与意识正在日益增强,但目前立
法上并未规定当事人享有陪审选择权,而实际操作中,案件是否陪审的决定权却由
法院单方面定夺,当事人无权申请与决定,这是欠妥的,也是司法实践中陪审制流
于形式的主要内因。鉴于此,我们认为修改现行有关陪审制的立法,赋予当事人有
要求接受陪审制而不是选择由谁担任陪审员,当事人也可以放弃陪审,不妨说,这
也是对人民法院是否正确适用陪审的一种监督与制约。值得一提的是,根据我国诉
讼法有关规定,陪审制度限定在一审的少数案件中,却不能在大多数案件审理中使
用,有人认为,司法民主是陪审制度存在的基础和陪审制在审判中普遍适用的理由
,而当强调陪审只能在少数案件的审判中才采用时,说司法民主是其存在的主要原
因似乎有点牵强。因此,我主张司法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是陪审制应作为我国合议
庭审判中的一项基本制度予以确定。

  其次,关于陪审员的选择程序机制问题。由于我国目前立法上欠缺对陪审员产
生程序的保障机制,这些年来,陪审员的选举工作基本上处于停顿状态。陪审员素
质参差不齐,在司法层面中,几乎所有法院没有管理陪审的工作机构,对陪审员的
培训也就无从谈起。而且最近几年一些地方法院在陪审制度的改革尝试中选择人大
代表作陪审员的现象较为流行,但问题是大量人大代表(立法者)充当陪审员(司
法者),等于让他们集立法与司法权于一身,这显然违反了立法与司法应互相独立
、互相制约的宪法原则,从而出现“违宪”现象;此外,陪审员的社会监督职能如
何通过具体的程序操作规则予以实现,换言之,陪审员的权利能否得到应有的尊重
,其义务如何转化为相应职责(错案中如何追究责任),并从根本上改变现行司法
实践中的“陪衬”角色,这仍是未来把有关陪审工作纳入规范化、程序化、法治化
轨道亟待深入研究的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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