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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信人: Dreamzyb (笨の鸟), 信区: CL
标  题: 甲省某机械厂诉乙省某钢铁公司案
发信站: 荔园晨风BBS站 (Tue Nov 27 09:45:19 2001), 转信

[案情介绍]
    甲省某机械厂与乙省某钢铁公司直属劳动服务公司(以下简称服务公司)于1996年
5月签订一份生铁购销合同,并进行了公证。合同签订后,机械厂按合同规定于同年5月
20日通过银行向服务公司预付了全部货款80万元。按合同约定,服务公司应于1997年分
两期交付生铁2000吨,但合同交货期满,生铁一点未交。经了解,在合同履行期间,钢
铁公司免去服务公司经理的职务,而新经理又迟迟未到任,使服务公司一度无人领导,
生产经营陷入停顿,合同也无法履行。1998年1月,钢铁公司又发文报告工商局,决定撤
销服务公司,并冻结其帐号,工商局同意了钢铁公司的决定,同时指令钢铁公司应限期
妥善处理服务公司的财产、债仅、债务。但钢铁公司未直接处理,而是另发文决定,并
经工商局核准登记成立了一家综合贸易公司(以下简称贸易公司),同时指明原服务公
司的债仅、债务一律由贸易公司负责处理。作出这一决定,钢铁公司既未征求机械厂的
意见,也未作通知。机械厂认为合同是与服务公司签订的,服务公司被撤销,应由主管
单位钢铁公司负责,与后成立的贸易公司无关,遂起诉至法院要求钢铁公司履行债务,
而钢铁公司则拒绝应诉,认为原服务公司的债务早已转移给贸易公司,原告应对贸易公
司起诉。


[审理结果]
   法院认为合同既由服务公司签订,而服务公司又是法人单位,本应自己负责,但主管
单位钢铁公司下文撤销了服务公司,却没有负责处理,而是擅自决定将债权、债务转移
给没有清偿能力的贸易公司,因此应作为被告承担全部责任,最后法院判决由钢铁返还
原告全部货款80万元及其利息,并赔偿由此造成的其他损失2万元。


[评析]
    本案涉及一个重要的法律问题,即企业法人主管单位对所属企业的债务是否应承担
民事责任。我们认为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钢铁公司应当作为被告,且应承担相应的责
任。因为:
    1、机械厂与服务公司所签的生铁购销合同,符合法定条件并经过公证,具有法律约
束力,双方当事人均应依约履行。服务公司未依约交付生铁已构成根本性违约,应承担
继续履行或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2、根据《民法通则》第47条规定:“企业法人解散,应当由主管机关或者人民法院
组织有关机关和有关人员成立清算小组对服务公司的财产进行保管、清理、估价、处理
和清偿,包括返还机械厂的货款。但是钢铁公司未履行该义务,由此引起的法律后果应
由其承担。
    3、钢铁公司发文或成立贸易公司,并指定其承担服务公司的债务,这一决定不具法
律效力。首先,服务公司是被撤销的,而不是被合并或分立成为贸易公司,因而不能适
用《民法通则》第44条关于“企业法人分立、合并,它的权利和义务由变更后的法人享
有和承担”的规定,必须经过清算程序的处理。其次,即使服务公司的债务转移给贸易
公司,按一般债仅法原理,也应征得债权人机械厂的同意,因为这涉及到新债务人贸易
公司的清偿能力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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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荔园晨风BBS站 bbs.szu.edu.cn·[FROM: 192.168.44.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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