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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信人: Dreamzyb (笨の鸟), 信区: CL
标  题: 诋毁他人商品声誉 被判赔偿还得坐牢
发信站: 荔园晨风BBS站 (Tue Nov 27 13:23:04 2001), 转信

  “鸿运”和“鸿发”是同一县城的两家经营生猪贩运生意的私营公司。由于生
意上的竞争,“鸿运”的经理郑文与“鸿发”的经理王堂,矛盾日趋白热化。三个
月前,“鸿发”有五百余头生猪送往广东,“鸿运”却因经营不善无货可发,郑文
自然生气,想到要教训神气的王堂。于是他以所在县卫生防疫部门的名义一面电话
告知客户,一面向广东方面卫生防疫部门发电报,称该批生猪患有“五号”病,货
主王堂在发昧心财。广东卫生防疫部门迅速派员对生猪进行拦截,逐头进行了检查
、化验。尽管最后结论是“正常”,但由于拖延了时间,加之“问题”闹得沸沸扬
扬,客户表示拒收。经卫生防疫部门再三澄清和解释,客户压价收下后,“鸿发”
的损失仍达五万余元。
  郑文恶作剧的结果是被法院判令赔偿对方损失,并被处有期徒刑一年。
  郑文的行为已构成损害商品声誉罪。所谓损害商品声誉罪,是捏造并散布虚伪
事实,损害他人商品声誉,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本案
中,郑文的行为已具备了该罪要件。
  1、郑文已实施损害商品声誉的具体犯罪行为。一方面,郑文明知“鸿发”的
生猪是正常的,却凭空捏造,无中生有;另一方面,郑文以县卫生防疫部门的名义
,通过电话告知客户、给当地卫生防疫部门发电报等,进行散布。直接针对的是“
鸿发”具有经济性和排他性的商业信用权,结局也是致使生猪被拦截,重新进行检
查、化验,在当地闹得沸沸扬扬。而散布的又是根本不存在的,足以影响“鸿发”
商品声誉的虚伪事实。
  2、郑文具有损害“鸿发”商品声誉的故意。郑文对行为的后果是应当预见的
,出于泄愤(“教训教训神气的王堂”),他也希望此种损害结果的发生。也就是
说,使“鸿发”的该批生猪卖不出去、买卖不顺畅、赚不到钱甚至亏损,也正是郑
文所要达到的目的。
  3、郑文所实施的损害“鸿发”商品声誉的行为,客观已造成“鸿发”五万余
元的损失,已属“重大损失”。同时,他利用作为国家机关之一的卫生防疫部门的
名义打电话、拍电报,造成了不必要的人力财产浪费,已具备“严重情节”。
  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捏造并散布虚伪的事实,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
商品声誉,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
拘投,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郑文显然是罪当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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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大江歌罢掉头东, ┃
                        ┃  邃密群科济世穷。┃
                        ┃  面壁十年图壁破,┃
                        ┃  难愁蹈海亦英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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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荔园晨风BBS站 bbs.szu.edu.cn·[FROM: 192.168.44.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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