荔园在线

荔园之美,在春之萌芽,在夏之绽放,在秋之收获,在冬之沉淀

[回到开始] [上一篇][下一篇]


发信人: kikue (圈圈非轩轩), 信区: CL
标  题: 论媒体监督与司法公正
发信站: BBS 荔园晨风站 (Sun Apr  1 19:00:19 2001), 转信

媒体监督在促进司法公正,遏制司法腐败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然而,媒体监督又
是一把双刃剑,缺乏制约或运用不当便可能对司法公正造成负面影响,从另一侧面
妨碍或破坏司法公正。
一、媒体监督与司法公正的关系
司法机关追求司法公正,不仅要求最终诉讼结果公正,也要求司法过程公正,诉讼
程序民主。而这一方面靠司法机关自身努力,另一方面靠各种监督提供保障。媒体
监督正是以此为理论基础,通过报道案例,实现审判公开,促进司法公正。从这一
点讲,二者是一致的。
但司法和媒体所坚持的原则和在实现价值取向中采取的方法有所差异,都坚持相对
独立立场,因而,媒体报道在某些情况下又有可能影响司法公正。因为媒体是依据
自身立场论说和评价司法行为及司法过程,并不代表某一方面利益对司法持简单的
批判态度,也不完全遵从司法机构的意志,简单地传译司法机构的声音。
二、媒体监督对司法的作用
媒体监督的积极作用主要表现在:
(1)有利于实现司法公正。司法实践中,司法权的行使总会或多或少受到行政权的
干涉,通过媒体监督,增强司法活动的透明度,在一定程度上防止行政权的暗中干
涉;对于涉及那些权力部门或豪强人物的案件,往往能通过媒体监督造成舆论压力
,得到公正解决。同时,媒体报道还可以通过监督司法人员依法行使职权,严格公
正执行,确保司法公正,防止和矫正司法偏差。
(2)有利于司法公开原则的贯彻执行。媒体的参与和报道,不仅符合司法公开的宗
旨,而且可以使这项重要的诉讼原则落到实处。
(3)有利于全社会法治观念的形成,增强公民对司法的正当性和权威性的认可。
消极作用表现在:
(1)新闻的自由性原则决定新闻媒体有采集、发布、传送和收受新闻的自由,有发
表意见和进行批评的自由。但实践中,个别新闻工作者常常过多地强调新闻自由,
对司法活动的报道往往超越了法律的界限,从而对司法独立和司法公正造成伤害。

(2)新闻的典型性原则要求新闻媒体从社会公众心理考虑,抓住典型、重大、疑难
、复杂案件进行报道,引起公众关注与参与,形成舆论热点。在片面追求轰动效应
,提高收视率的利益驱动下,媒体可能会对某些案件的情节过于渲染或妄加评论,
从而对法官判案形成强大的舆论压力和心理负担。
(3)新闻的及时性原则要求新闻媒体报道要快、要及时,而司法活动的过程和程序
具有极强的特殊性,不合时宜的报道可能对诉讼公正产生消极影响。
(4)新闻工作者往往缺乏必要的法律训练。在采访过程中,可能依靠个人价值取向
而非法律价值取向对案件进行报道,从而出现偏向一方当事人或偏听一方当事人意
见的新闻报道。
(5)新闻追求简洁明快风格,倾向于标新立异,与众不同。某些媒体报道很容易忽
视所报道的司法活动在事实和法律上的复杂性。
三、完善媒体对司法监督的建议
(一)制定一部完善的新闻法。新闻法的制定和出台,一方面既能支持媒体积极介入
监督司法,为媒体监督司法提供保障;另一方面通过强调媒体的责任,从而实现媒
(2)有利于司法公开原则的贯彻执行。媒体的参与和报道,不仅符合司法公开的宗
旨,而且可以使这项重要的诉讼原则落到实处。
(3)有利于全社会法治观念的形成,增强公民对司法的正当性和权威性的认可。
消极作用表现在:
(1)新闻的自由性原则决定新闻媒体有采集、发布、传送和收受新闻的自由,有发
表意见和进行批评的自由。但实践中,个别新闻工作者常常过多地强调新闻自由,
对司法活动的报道往往超越了法律的界限,从而对司法独立和司法公正造成伤害。

(2)新闻的典型性原则要求新闻媒体从社会公众心理考虑,抓住典型、重大、疑难
、复杂案件进行报道,引起公众关注与参与,形成舆论热点。在片面追求轰动效应
,提高收视率的利益驱动下,媒体可能会对某些案件的情节过于渲染或妄加评论,
从而对法官判案形成强大的舆论压力和心理负担。
(3)新闻的及时性原则要求新闻媒体报道要快、要及时,而司法活动的过程和程序
具有极强的特殊性,不合时宜的报道可能对诉讼公正产生消极影响。
(4)新闻工作者往往缺乏必要的法律训练。在采访过程中,可能依靠个人价值取向
而非法律价值取向对案件进行报道,从而出现偏向一方当事人或偏听一方当事人意
见的新闻报道。
(5)新闻追求简洁明快风格,倾向于标新立异,与众不同。某些媒体报道很容易忽
视所报道的司法活动在事实和法律上的复杂性。
三、完善媒体对司法监督的建议
(一)制定一部完善的新闻法。新闻法的制定和出台,一方面既能支持媒体积极介入
监督司法,为媒体监督司法提供保障;另一方面通过强调媒体的责任,从而实现媒
体监督权法制化,明确媒体对司法监督的界限和程序。
(二)司法机关应为媒体监督提供便利。(1)切实贯彻公开审判原则。凡是公开审理
的案件均应准予媒体采访报道,不能以种种借口限制甚至剥夺媒体对案件的采访报道。(2)
建立发言人制度。借鉴国外有关做法,在司法机关建立发言人
制度、记者招待会制度,由专门机构或人员定期适时地发布司法活动的消息,以便
使公众和媒体及时地了解事情的真相或诉讼的进展。还可以通过这类专门机构对司
法机构作出的司法裁决以及采取的法律措施进行说明和解释。(3)确定公开内容。
要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和诉讼的不同阶段,确定可以公开或应予公开的内容,对于
依法应予公开的法律文书均应允许媒体机构查阅。(4)保护媒体采访中的弱势地位
。媒体在司法机关已经对案件作出处理决定后,可以对其发表意见,作出评价,予
以批评甚至抨击,不管意见是否激烈,批评是否尖锐,都不应当视为对司法独立的
侵犯。在客观真实的基础上,只要不是有意歪曲事实,不是有意损害他人权利,对
媒体的报道中某些细节方面或部分的失真是可以允许的,媒体不应为此承担法律责
任。
(三)规范媒体监督,提高监督水平。(1)媒体要加强自律。媒体监督司法必须遵守
法律规定,尊重诉讼程序,在采访、报道中要严格遵守法律规定,介入司法时不应
对他人权利造成损害,在被采访者拒绝采访、报道时应尊重当事人的权利。由于司
法活动的特殊性,媒体政法记者应尽可能地让具备一定法律知识的人担任。最后,
媒体应做到文责自负。(2)禁止以违法和不道德的方式秘密获取新闻。在新闻媒体
采访过程中,要防止新闻工作者以不正当手段获取新闻线索,比如骗取秘密采访对
象的信任,设置陷阱,将秘密采访对象引入圈套等。(3)在诉讼过程中,新闻媒体
应坚持中立立场。对通过知情权而获得的有关文书只能作如实报道,不能发表任何评论或意
见。对正在进行的司法活动进行批评
性评论应严格限制在程序违法和执法作风上,而不应对案件的实体问题发表评论。
(4)诉讼结束后,媒体对行使知情权获得的有关诉讼文书,经过分析研究并进行调
查后认为确有错误,需要进行报道和评论的,在分析研究时应邀请法律顾问或法学
专家参加,必要时可以先听取有关司法机关的意见,然后决定是否刊载或播放。
(5)在任何时候包括诉讼过程中,媒体均不得刊载或播出对司法人员有人身攻击或
人身侮辱内容的报道或评论,以保护司法人员的人格尊严。

--
※ 来源:·BBS 荔园晨风站 bbs.szu.edu.cn·[FROM: 192.168.44.22]


[回到开始] [上一篇][下一篇]

荔园在线首页 友情链接:深圳大学 深大招生 荔园晨风BBS S-Term软件 网络书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