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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信人: jove (Since 97), 信区: CL
标  题: 司考民商知识集萃1——破产案件管辖之确定
发信站: 荔园晨风BBS站 (Mon Dec 10 17:26:36 2001), 转信

■ 我国企业破产法(试行)第五条及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破产诉讼由
普通法院管辖。

1、级别管辖

  企业破产法(试行)及民事诉讼法都只原则规定了地域管辖,没有规定级别管
辖。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具体规定了级别管辖。即以企业法人进行工商登记的
工商行政机关的级别为依据划分管辖级别。县、县级市或区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
准登记的企业的破产案件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地区、地级市以上的工商行政管理
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业法人破产案件,则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个别案件可视情况实
行移转管辖。

2、地域管辖

企业破产法(试行)第五条明确规定:破产案件由债务人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民
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也规定: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由该企业法人住所地的人民法
院管辖。
根据民法通则第三十九条、公司法第十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
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公司或法人以它的主
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

3、管辖之移转与移送

破产案件之移转,即上级法院有权管辖下级人民法院的第一审破产案件,也可以把
本院管辖的第一审破产案件交给下级法院审理;同时,下级法院对它所管辖的第一
审破产案件,认为需要由上级法院审理的,可以报请上级法院审理。简而言之,移
转管辖即将案件从有管辖权的法院转移到本来没有管辖权的法院。

所谓破产案件的移送,即当人民法院受理某一破产诉讼后,若发现自己并无管辖权
时,应将案件移送给有管辖权的法院;受移送法院应当受理该破产案件。若受移送
人民法院认为自己也无管辖权时,不得再自行移送,应报请共同的上级法院决定之


另外,根据民事诉讼法学中的管辖恒定原则,确定管辖法院应以申请时债务人状况
为准,法院受理后债务人状况发生变更的,不得以此为由要求变更管辖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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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不喜欢的人
我没有必要去讨好他
不了解我的人
我也不必非让他了解我不可

※ 来源:·荔园晨风BBS站 bbs.szu.edu.cn·[FROM: 203.93.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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