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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信人: quakefans (王伟是我偶像), 信区: CL
标  题: 三论贞操权
发信站: 荔园晨风BBS站 (Thu Dec 20 22:44:39 2001), 转信


张新宝(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
    对于贞操权,我们过去的研究比较片面。根据最近的资料,欧洲各国无论是立
法还是事务都不将贞操权作为一种独立的人格权加以保护。例如奥地利民法典虽然
确认了贞操权,但已经被宣布违宪,因为这一条的规定与宪法中的男女平等的规定
完全不符。

冯玉军(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法理学专业博士研究生):
    侵权行为法和民法典的制定势必带有我国浓重的文化性。“贞操权”和“亲吻
权”等诉讼请求的提出虽然不免造成滥讼,但也从反面提醒了我们应该在适用法律
的时候,是否也可以采纳一些道德的调整手段来对待精神损害赔偿。中国传统文化
精神在我们的现代生活中仍然起着相当重要的作用。

马特(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民商法专业硕士生):
    贞操是一个观念性的东西,我们并不能将自然人的身体的某一部分称为贞操权
所赖以存在的实体,而且贞操权还具有强烈的民族性和文化性。例如在意大利刑法
中开始并没有规定强奸罪,他们认为,要想对妇女的实施的强奸行为加以惩罚,通
过保护人身自由权和身体健康权就足以实现,根本不需要在此之外另行规定什么贞
操权。虽然在八十年代的刑法修改中增设了强奸罪,但事务中很少援引。这就是意
大利人的观念。但在我国就不同。现在人们的性观念虽然比早期开放很多,但是人
们的主流认识还是认为强奸行为还是对妇女贞操权的侵犯,因此,我认为我国立法
应当将贞操权确认为一种人格权,从而进行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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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了樱桃,绿了芭蕉,流光容易把人抛。

※ 来源:·荔园晨风BBS站 bbs.szu.edu.cn·[FROM: 192.168.4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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