荔园在线

荔园之美,在春之萌芽,在夏之绽放,在秋之收获,在冬之沉淀

[回到开始] [上一篇][下一篇]


发信人: quakefans (王伟是我偶像), 信区: CL
标  题: 四论贞操权
发信站: 荔园晨风BBS站 (Thu Dec 20 22:46:26 2001), 转信

    四论贞操权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民法硕研马特

    何谓贞操,尚无明确的定义,贞者,坚定不移之义,操者,纯洁之操守品行,
贞操连用,特指性纯洁之状态。贞操,非客观实体化的存在,纯系一种主观的存在
,为对某种品行的价值评判。利益者,无非是主、客体之间的一种价值关系。贞操
观念包含着人类情感、欲望上的利益。这种利益,至少就目前来看,基本符合人类
普遍感情、社会常识并成为人类文化的组成部分。法律对这种利益予以类型化,赋
予为法律之力,使之上升为权利(权利,依通说为利益与法律之力的结合),即为
贞操权。
    通说认为,贞操作为人格权的客体,具有三位一体的内涵,即具有生理因素,
心理因素,法律因素。生理因素指公民的性自由,任何人不得以非法手段违背其意
志实施性行为;心理因素指通过性自由获得的快乐体验和美的享受;法律因素指性
自由的行使必须在法律范围内进行。 作为人格权的贞操权强调的是对贞操的的保
有和贞操权的对世性、不可侵性。
强奸侵犯之客体即为贞操权,名誉权、自由权、身体权等其他人格权诸说均有不妥
,以上权利均不足以涵摄贞操之实质。名誉为主体就其人格价值所获得的客观社会
评价,而强奸行为与受害人的社会的评价降低没有必然联系。自由通常系指身体行
动之自由,而单纯侵犯人身自由与强奸行为有本质的区别,其差异就如强奸罪与非
法拘禁罪一样大。为何?侵犯的法感情不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不同,因此法律对
其行为性质、侵犯客体应区别对待。如果理解为人之性行为有不受强迫之自由,该
种自由系指消极自由,若以此类推免于匮乏自由、免于恐惧自由,均将包括在内,
其范围将难以限定,漫无边际。
    贞操权并非本质上必然与封建意识形态相连系。诚然,作为封建枷锁的的贞操
权已是历史陈迹,但作为技术意义上的法律概念并无一概排斥之必要。民法是私法
,是权利法、是市民社会的宪法,是人民自由的圣经。民法以私人权利之救济为已
任,救济方法为恢复原状和损害赔偿。被强奸的受害人产生悲痛、愤怒、沮丧、羞
辱等精神痛苦,其法感情无疑受到伤害,故法律也有必要以精神损害赔偿对其痛苦
予以慰抚,以救济其权利。所谓侵犯贞操权之精神损害赔偿,即慰抚金,拉仑茨先
生认为,合理的金钱赔偿,不是严格意义上的补偿,因为非财产损害不能以金钱计
算。但是慰抚金的支付,产生愉悦和安慰,借此补偿受害人的不愉悦和损害,对受
害人来说,也是一种形式上的补偿。同时,支付慰抚金后,加害人为其行为负了法
律上的责任,受害人可以由此得到满足。这是对受害人正义感的补偿。 否则,损
害财物、人身都要金钱赔偿,强奸一个人却不负民事责任,贞操也未免太廉价了。
虽然有刑事责任制裁,但刑事责任旨在惩罚犯罪,不具有补偿功能。假设,强奸犯
事发后逃走,不能追究其刑责,他留下了财产,受害人却投诉无门,无权提起诉讼
请求赔偿,恐有违民法公平正义之理念。
当然,贞操权也绝不是天经地义的永恒范畴。贞操纯系主观的存在,人类的贞操感
和贞操观念是贞操权的自然和文化基石,故贞操权的存废取应决于其人性与道德文
化观念的缓慢变革。但就当前实际而言,悖离人之常情的揠苗助长式的所谓进步与
开放恐怕只能带来现实的痛苦和不公正。或许这才是对贞操权问题的历史唯物主义
态度。


--



红了樱桃,绿了芭蕉,流光容易把人抛。

※ 来源:·荔园晨风BBS站 bbs.szu.edu.cn·[FROM: 192.168.44.3]


[回到开始] [上一篇][下一篇]

荔园在线首页 友情链接:深圳大学 深大招生 荔园晨风BBS S-Term软件 网络书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