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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信人: BitByBit (头好昏), 信区: CL
标  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三)(2001.12.29 )
发信站: 荔园晨风BBS站 (Wed Jan  9 11:59:02 2002), 转信


【颁布日期】2001.12.29
【实施日期】2001.12.29
【失效日期】
【法规分类】人大法律
【内容分类】
【颁布单位】全国人大常委会
【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六十四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三)》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于2001年12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
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江泽民


                            2001年12月2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三)

  (2001年12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为了惩治恐怖活动犯罪,保障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秩序,对刑法作
如下补充修改:

  一、将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修改为:“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
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
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将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修改为:“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
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
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三、将刑法第一百二十条第一款修改为:“组织、领导恐怖活动组织的,处十年以上
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其他参加的,处三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四、刑法第一百二十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二十条之一:“资助恐怖活动组织或
者实施恐怖活动的个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
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
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五、将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款修改为:“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毒害性、
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六、将刑法第一百二十七条修改为:“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的,或者盗窃
、抢夺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
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的,或者抢劫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
害公共安全的,或者盗窃、抢夺国家机关、军警人员、民兵的枪支、弹药、爆炸物的,处
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七、将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修改为:“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
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有下列
行为之一的,没收实施以上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
役,并处或者单处洗钱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
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洗钱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一)提供资金帐
户的;(二)协助将财产转换为现金或者金融票据的;(三)通过转帐或者其他结算方式
协助资金转移的;(四)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的;(五)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的违
法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
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八、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投放虚假的爆炸
性、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编造爆炸威胁、生化威胁、放射威胁等
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
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九、本修正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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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荔园晨风BBS站 bbs.szu.edu.cn·[FROM: 192.168.1.1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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