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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信人: szukobe (东东我爱你!), 信区: CL
标  题: 新闻观察:邪教“法轮功”触犯了哪些法律
发信站: BBS 荔园晨风站 (Fri Mar 23 07:38:40 2001), 转信

  李洪志及其“法轮功”祸国殃民,害人夺命,有目共睹。“法轮功”大搞精神控制
,编造歪理邪说,蒙骗坑害群众,疯狂敛财,严重危害家庭和社会。1月23日,“
法轮功”痴迷者在天安门广场的自焚事件,进一步说明“法轮功”是彻头彻尾的邪
教组织,反映出其邪教反人类、反社会、反科学的罪恶本质。因此,我们必须坚持
团结、教育、挽救绝大多数,依法打击李洪志及其极少数从事违法犯罪的策划者、
组织者和顽固分子。

  必须运用法律武器,打击邪教,保障人权,这是人民的愿望,是落实依法治国
方略的具体体现。李洪志一伙的违法犯罪行为,触犯了我国的一系列法律、法规,
理应受到应有的打击和制裁。

  第一,触犯了我国刑法等法律。李洪志打着强身健体的幌子,煽动、组织不明
真相的“法轮功”练习者围攻、冲击国家机关、新闻单位,公然诱人自焚、自杀、
杀人害命,或拒绝治疗而致死致残。其敛财害命,扰乱社会秩序,破坏法律、法规
的实施行为,触犯了我国刑法的有关规定。我国刑法第三百条规定:组织和利用会
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
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组织和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
或者利用迷信蒙骗他人,致人死亡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如果邪教组织诱骗、
指使教徒自杀,就应定为教唆杀人罪了。教唆杀人罪,按照我国刑法的规定,要处
标  题: 新闻观察:邪教“法轮功”触犯了哪些法律
发信站: BBS 荔园晨风站 (Fri Mar 23 07:38:40 2001), 转信

  李洪志及其“法轮功”祸国殃民,害人夺命,有目共睹。“法轮功”大搞精神控制
,编造歪理邪说,蒙骗坑害群众,疯狂敛财,严重危害家庭和社会。1月23日,“
法轮功”痴迷者在天安门广场的自焚事件,进一步说明“法轮功”是彻头彻尾的邪
教组织,反映出其邪教反人类、反社会、反科学的罪恶本质。因此,我们必须坚持
团结、教育、挽救绝大多数,依法打击李洪志及其极少数从事违法犯罪的策划者、
组织者和顽固分子。

  必须运用法律武器,打击邪教,保障人权,这是人民的愿望,是落实依法治国
方略的具体体现。李洪志一伙的违法犯罪行为,触犯了我国的一系列法律、法规,
理应受到应有的打击和制裁。

  第一,触犯了我国刑法等法律。李洪志打着强身健体的幌子,煽动、组织不明
真相的“法轮功”练习者围攻、冲击国家机关、新闻单位,公然诱人自焚、自杀、
杀人害命,或拒绝治疗而致死致残。其敛财害命,扰乱社会秩序,破坏法律、法规
的实施行为,触犯了我国刑法的有关规定。我国刑法第三百条规定:组织和利用会
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
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组织和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
或者利用迷信蒙骗他人,致人死亡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如果邪教组织诱骗、
指使教徒自杀,就应定为教唆杀人罪了。教唆杀人罪,按照我国刑法的规定,要处
以死刑、无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可判处三年至十年有期徒刑
。1999年10月3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取缔邪教组
织、防范和惩治邪教活动的决定》明确规定:“邪教组织冒用宗
教、气功或者其他名义,采用各种手段扰乱社会秩序,危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和经济发展,必须依法取缔,坚决惩治。”“对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破坏国家法律
、行政法规实施,聚众闹事,扰乱社会秩序,以迷信邪教蒙骗他人,致人死亡,或
者奸淫妇女、诈骗财物等犯罪活动,依法予以严惩。”1999年,最高人民法院、最
高人民检察院公布的《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
题的解释》,对“邪教组织”的概念及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进行的各种犯罪的法律
适用及有关政策法律界限等问题,作了明确规定。可见,打击“法轮功”邪教有法
可依。

  第二,严重违反了未成年人保护法等规定。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侵犯
未成年人的人身权利或者其他合法权利,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李洪
志一伙欺骗、教唆未成年人练习“法轮功”,实行精神控制,甚至诱人自焚。在天
安门广场自焚的刘思影的悲剧,就是典型的例子。摧残心灵、残害生命,这是对未
成年人生存权、生命权等人身权利的严重侵害,也是严重践踏未成年人保护法、预
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有关法律的行为。

  第三,严重违犯了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有关规定。少数“法轮功”顽固分子,
在李洪志及其“法轮功”邪教组织的煽动、蛊惑下,非法聚集、游行示威,印发、
张贴、投递非法宣传品,不断到天安门广场滋事,挑起事端,制造影响,诋毁我国
政府和社会主义制度,扰乱社会秩序,破坏我国安定团结的大好局面,严重违反我国的集会
游行示威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和公安部通告等有关规定。根据规定
,凡是搞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的,执勤的公安人员可以采取带离现场、当场留置、
盘问、检查等措施,对拒不解散的,可以强行驱散,可以给予治安拘留。屡教不改
的,可以根据劳动教养的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劳动教养。对于其中的组织者、指挥者
,可以根据刑法及有关规定依法惩处。

  第四,违反了我国社团登记管理的有关法律规定。我国社团登记管理条例第四
条规定:“社会团体必须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不得反对宪法规定的
基本原则,不得危害国家的统一、安全和民族团结,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
利益以及其他组织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得违背社会道德风尚。”“法轮功”邪教
组织,秘密结社,非法成立“法轮大法研究会”,建辅导站、练功点,用种种诱饵
、“紧箍咒”等等,从精神上控制练习者。李洪志及其“法轮功”邪教组织蒙骗、
毒害、指使“法轮功”痴迷者多次参与滋事、闹事,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

  总之,司法机关、执法机关对那些别有用心、扰乱社会秩序的“法轮功”邪教
组织犯罪分子进行处罚,并不是他们练习了“法轮功”,而是因为他们进行违法犯
罪活动,触犯了我国的法律。司法机关依法惩处极少数“法轮功”邪教组织犯罪分
子,是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符合法律程序和我国法制原则的。依法打击
“法轮功”邪教组织,保护了人民的合法权益,保护了社会的稳定和经济的发展,
维护了法律的尊严,促进了社会的文明和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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